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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一审胜诉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4-28 18:18:00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一审胜诉
上市公司首度披露涉盗版诉讼信息

历时4年多的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终于有了一个结果。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亚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本案被告的股东之一是上市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2009年2月13日,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证监会指定的三家主流媒体上披露了微软公司诉大亚公司盗版软件诉讼纠纷案。这也是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

  律师函未受重视

  据微软公司的相关人士透露,微软在做产品推广销售的过程中,会发现明明有企业在使用微软的软件,但是就是不见他们购买正版软件。这种情况下,微软会认定企业有使用盗版的嫌疑。大亚公司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被发现。
  据微软代理律师马远超介绍,2004年9月、10月间,微软公司委托律师发函,提醒上海大亚公司停止未经授权复制、使用微软软件,要求大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但一直未能得到积极回应。

  上海版权局现场取证


  2005年微软将大亚公司投诉到上海市版权局。随后在上海市版权局的安排下,微软公司授权律师事务所与大亚公司交流和磋商,但是大亚公司还是没有采取任何的正版化的措施。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亚公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
  2006年4月至10月,微软公司跟大亚公司进行了多次磋商,要求大亚公司停止侵权,进行民事赔偿,对以后还要使用的微软软件进行整改,但是磋商结果依旧不尽如人意。
  大亚公司代理人事后对记者表示,当时公司领导答应整改,但是由于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导致磋商无结果。
  2008年3月和5月微软再次委托律师事务所给大亚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大亚公司进行民事赔偿,但是大亚公司依旧没有予以回应。
  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8年11月,微软将大亚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未经授权的软件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共计486405元。微软代理律师介绍,这其中包括微软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本案支出的一些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法院曾给大亚公司改正机会

  2009年1月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交换了意见。被告表示,大亚已经实现了正版化,停止侵权了,并且提交了部分WINDOWS产品的购买凭证。法院要求原告方1月12日到原告经营场所进行实际勘察。
  原告代理律师马超远对记者说:“这实际是法院给了大亚公司一次改正的机会。如果当天的勘察证实大亚所说的都是事实,这个案件还是有和解的机会。”
  但是当天的核查并没有想像的那么顺利。原告方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发现了大量未经授权被复制、使用的软件,并且发现一些软件的删除记录就在核查当天早上,而不是像被告所说的早已经实现了正版化。而且,在原告方要求进入大亚公司研发部门工作的23层进一步核查时,遭到了阻挠。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

  2009年1月18日,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上,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被告认为现已全部安装使用了原告的正版计算机软件,已不存在侵权行为;另外,被告方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在其用于经营的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9个计算机软件已经获得原告许可的证据。被告提供的编号为NO.01536161的上海市增值税发票,购买者是东海公司,而非被告。
  对被告的某些异议,鉴于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与上海市版权局的陈述内容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商业使用原告涉案9个计算机软件共计130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9个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实上,对于被告来说,损失并不仅仅限于经济赔偿。
  据悉,被告的股东之一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拥有被告49%的股份。2006年4月,包括国家版权局、证监会在内的国家9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有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的职责。2009年2月13日,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证监会指定的三家主流媒体上披露了微软公司诉大亚公司盗版软件诉讼纠纷案件。这也是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
  “从另一个方面讲,此案在提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正版软件使用和管理方面实际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微软公司全球副总法律顾问、大中华区副总裁刘凤鸣说,通过这个案子,那些仍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应该从此案中受到警示:使用盗版软件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严厉制裁,并且直接导致企业的诚信丧失,这种负面影响带给企业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宣判之后,双方代理人在第一时间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原告代理律师马超远认为判决是公正合理的。他认为大亚公司对自己正版化的措施没有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据,另外,多次沟通之后,大亚公司只是口头答应正版化,但是措施上并不积极。
  被告方代理人、大亚公司商务部法务专员刘涛认为,法院对大亚公司已经正版化的措施在判决中没有体现。对于是否上诉,他表示还要经公司商量之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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