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补贴的问题 【案情介绍】 闫某1983年3月调入某大型国有企业,先后服务于该企业下属甲、乙、丙、丁等公司。后该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进行改制分流,该国有企业及丁公司作为协议一方于2006年11月18日与闫某签定协议书,解除闫某与该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由企业向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企业补贴共计120000元。此后闫某了解企业还应依法给其发放住房补贴,经多次讨要未果,遂就住房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和两级法院审理,均以闫某关于住房补贴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处理。闫某申诉到高级法院,此案还在审理中。 注:1、国资委关于该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批复,同意该企业下属丁公司被纳入改制范围,并要求该企业依照相关标准对主辅分离人员实施住房补贴。然而企业与闫某分流安置协议的前言部分明确张某已知悉上述文件,协议约定:企业只给按工龄给与闫某经济补偿金和企业补贴,不再给闫某任何其他费用。 2、闫某进入该企业后,按照该企业指示曾分别与甲、乙、丙、丁等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社保关系一直在企业,庭审中企业辩称其为下属子公司代扣代缴。另闫某所在丁公司改制时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3、该企业实行双重标准,对正式职工都有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工龄27年的闫某却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至今仍无个人住房。
【评析】
职工正式工与临时工的身份区别及工资福利待遇的双重标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特色,明显违孛同工同酬的基本劳动制度。《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临时工”的概念虽然不存在了,但这种差别待遇在国有企业却仍存在,“临时工”们为了生计,往往敢怒不敢言,选择默认。要不是了解到企业明确发文要给住房补贴,闫某估计也不会出来依法维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住房补贴项目是否属于工资或福利待遇范畴?因住房补贴产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均以住房补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却又不能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判决;从司法职能上来说,是对客观存在的纠纷推委,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毕竟司法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因福利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住房补贴显然为员工福利,由此引发的纠纷当然应为劳动争议。
当然,福利在很多情形下以货币形式体现,连同工资一起发放,因此福利也有时被理解为工资,如各种补贴和津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规定,要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该文件实质上将住房补贴定性为工资范畴。海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南贝多实业有限公司诉陈霞劳动争议纠纷案(连接http://www.ldzc.com)中,依据以下两个文件将住房补贴定性为工资范畴,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了审理: (1)《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八条: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各种补贴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住房补贴应属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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