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女士在某公司供职,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09年6月合同就到期。王女士不久前怀孕了,这就意味着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公司有意裁员。王女士担心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愿续签合同;但又耳闻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疑问: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必须续签吗?
解答: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王女士完全可以放心地孕育下一代。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与其续签,则执行新劳动合同;公司如不愿续签,因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你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