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一项老大难问题。由于长期受执行环境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执行条件的制约,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效率低下。人民群众对“法律白条”亦深感不满,却又无计可施。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2、法院在审理工作中不兼顾执行,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结果坐失执行良机;3、法院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或者办“人情案”造成的执行难;4、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执行问题其实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而加强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一部分有财产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一、发挥律师的调查财产作用。律师不但有调查经验,而且有调查方面的一定权利。律师手中其实掌握着很多财产线索和情报。律师应尽量多地到车管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证券登记机构去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汽车、房地产、公司股东股权、银行开户帐号、股票开户情况等,并及时提供给法院执行。
二、律师通过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来解决执行难题。因为执行程序不是审判程序,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更不能更改裁判文书,所以律师要精通法律,敢于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对于有些人以设立公司作为外壳逃避自身债务的行为,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股东责任规定,揭开公司的面纱,请求法院追究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
三、申请执行到期债权。有的被执行人虽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律师应依法向法院申请通知其债务人,直接向执行申请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其他投资收益或股息分红的,也可执行。
四、充分利用执行威慑机制,将被执行人信息上网公布,向工商部门和其他征信部门反映被执行人的信用情况,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五、通过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这对港澳台,外籍人及一些需经常与外商打交道的被执行人也很有效。
六、对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债务或者隐匿财产的“老赖”,可以申请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采取“司法拘留”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据《刑法》中“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tangyilawyer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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