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审核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有商标侵权事实存在;2需要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立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4人民法院尚未受理。
2、调查:《商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核审:核审的内容包括:1是否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
4、告知: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履行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5、听证:属于听证范围的商标侵权案件,一般为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罚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6、决定:局长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审批: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以下案件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案件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审批的案件。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预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依法将封存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备案:案件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案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