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在创立时就面临着许多的合同,每一种合同都会涵盖很多法律内容。
一、选择企业类型:
不同的企业类型适合不同的企业发展模式,企业的合作者不同,发展的项目或者产品也不同,人员结构也不同,具备条件也不相同,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类型是合作者在创立企业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不同的企业类型也就需要不同的创立合同。
1、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就应当签订合伙协议,而合伙协议就必须是书面的,这一点就属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对于合伙协议的条款应当包括: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另外,对于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而且,合伙人可以用除货币以外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那么就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如何确定出资额,如何缴付出资等问题,对于用知识产权出资的,也应当写明如何使用为合法使用。
2、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在创立公司的时候,公司通常都会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制作公司的章程,而很多公司为了方便都只会把工商局的章程范本拿来照抄,或者只是稍微改一些条款,就用于自己的公司,而这些条款,很多是不适用于自己的企业的。而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制定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两份不相同的法律文件,所起到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公司法务部分详细介绍,但是我们既然说到了股东协议,我们就要详细说明一下,股东协议是创立公司时必要的一个合同,他的主要处理办法和原则都要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只是在具体条款的设计上具有自己的特点。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为了创建一个公司,而进行具体事项的协商时所签订的一份合同,只是约束签订协议的发起人,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它的某些条款也可能会被纳入公司章程,从而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受章程的约束。
那么既然股东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所以它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条款要求,通常的股东协议应当具有下列条款:
1、公司的名称;(由于签订股东协议的时候,通常还没有批准设立公司,所以这时的名称只能是打算进行核准的名称)
2、注册资本;
3、经营范围;
4、股东构成;(包括股东的自然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
5、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况和程序;
6、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违约责任;
7、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8、还可以约定公司为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总额或者担保的数额。
9、适用于企业终止的情况;
10、企业终止、清算时的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分额。
3、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对于这一点来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协议并不是法定的必要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协议内容可以大体相同,只是因为创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幕集设立的不同而不同。
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还会因为如需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因此需要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时还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其中承销协议主要约定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合同:
1、租赁协议:
企业创立以后,需要具有自己的办公地址,因为企业刚刚成立,资金还不够充足,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依靠租房,才能获得自己的办公地址,这样就需要签订一份租赁协议。所以应当了解租赁合同应具有哪些基本条款。
租赁协议通常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租赁物的名称;
3)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4)租赁物的用途;
5)租赁期限;
6)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7)租赁物的维修;
8)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了上述基本条款外,双方还应当在上述条款中或单独约定双方各自的主要义务。
如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里就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即要按照约定的时间,也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人迟延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用途均构成违约;而且租赁物不仅应当在交付时符合应有的性能和用途,而且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用途。
另外,还应约定作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承租人,使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如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在承租期限内正当使用租赁物。
第三,应充分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当出租人要出卖租凭房屋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的期限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以免产生争议。
对于承租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
首先,应当约定承租人在何情况下开始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开始承担责任,是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还是以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如果是以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应当保存必要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
其次,对于应当何使用租赁物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要保存证据。在现实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经常会因为是租赁物原来的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产生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合同中写明租赁物应保证的性质和用途,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承租人接收手续。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不当,应当赔偿的,应当由出租人出示证据以证明承租人没有按要求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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