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如若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则应将字号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业主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主要是基于:在实际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或者将产业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因此,仅以单一的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可能出现难以确定实际的劳动法律责任主体的情况。因此,在确定当事人时应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我国《个人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将投资人自然情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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