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前大约有半年的时间是找工作的时间,在这期间学校会给大学生一份《三方协议》,如果大学生在毕业前找到工作,大学生、用人单位、学校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一些权利义务,学校作为见证方。
《三方协议》一般都会约定,如果大学生毕业后不去用人单位工作,要赔偿用人单位几千元的违约金。那么这部分违约金是否应该赔偿呢?有人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培训费、竞业禁止赔偿金两项内容需要劳动者赔偿给用人单位,除此之外的任何要求劳动者的赔偿的要求都是违法的,所以劳动者可以不支付《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下:
《三方协议》签订后至大学生毕业前,大学生是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所以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这时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受《合同法》规范。《三方协议》如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效力待定情况,便有效,大学生如违约当然要支付违约金。同理,如果用人单位在这期间违约,当然也要向大学生支付违约金。
大学生毕业后便可到用人单位工作,这时大学生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应与大学生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三方协议》自然终止,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不再受《三方协议》约束,如果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离职便无须支付《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
注意:《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高,各地对违约金上限均有最高限额的规定,超出规定的部分大学生可以不支付。
违反《三方协议》后的一系列改派、户口、档案等问题在此不述。建议大学生尽量不要违反《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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