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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大副校长回应抄袭事件 疑学校处分不公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7-18 18:02:00

15日,就沸沸扬扬的黄庆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西南交大作出通报,认定黄的博士论文有抄袭行为且性质较为严重,取消了其博士学位以及撤销了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校方强调,这一处理是最终结果,将直接上报给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此后,当事人黄庆刻意回避媒体,再未出现在公众面前。直到昨日傍晚6点17分,四川在线天府论坛一管理员“蜀狂”独家发布《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关于“抄袭门”的声明》一帖,全文以黄庆本人的名义,对学校处理意见给出了回应。这份800余字的声明后还附有黄庆针对举报的详细回复,约1200字。记者事后确认,《声明》确系黄庆本人所发。帖子一发,立即引发众多网友跟帖关注,希望还原事情真相。

声明

一、我对7月15日下午西南交大宣布撤销我博士学位和博导资格的处理结果持保留意见。

二、我的论文《企业集团研究与铁路企业集团的实证分析》是以中铁二局和广铁集团改制为研究对象的应用性论文,举报者以我对他们学院工作支持不够为由,举报我论文的第四章而非论文全文,没有将全文的逻辑关系进行整体评判,这里存在几个明显的问题:一是第四章共17页占全文(217页)的7%,所占比例有限。二是本章主要是运用现有公认的理论来分析解决我论文要研究的现实问题,故而主要运用了杨小凯《经济学原理》中相关理论研究企业集团的产权效率等问题。如果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借用和介绍都属于抄袭,那么前人的成果后人既不能应用也不能借用,其成果都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了。间接经验也就不成其为经验,每个人都只能直接实践,这样社会岂能进步。三是即使如此,本章的对杨小凯理论的运用与杨小凯书中的研究对象——专业化经济化经济与分工经济也完全不同。四是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杨小凯《经济学原理》是教科书,属公用知识,按著作权法和国家颁布的《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可以适当引用的。

三、我对处理意见产生过程的质疑:

1、对我论文的定性,是依什么标准得出的?抄袭的标准是什么?

2、学校在处理过程中一直未给我足够的申诉机会,7月10日,学校召开学位委员会讨论我学位等问题,不但未让我申辩,连开会都未通知我,是缺席审判。

3、外请评审专家的学术背景是什么?其专业熟悉程度是否有资格决定我的命运?

四、鉴于我9年前写的论文被举报过程中的复杂性,我认为这仍是一个学术争议问题,我已向上级机关正式提出申请,恳请组织杨小凯先生所在领域内熟悉专业学者再行鉴定。

五、我是个诚实的人,在工作中我襟怀坦白,工作25年,对得起学校,良心上也对得起自己。真诚欢迎对我的论文和工作进行客观评价。西南交大:黄庆2009年7月16日

方舟子

对副校长“动真格”好

“虽然拖了两年,但西南交大校方敢于对一位副校长的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处理,非常难得,在国内也非常罕见!”昨日,方舟子在电话里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西南交大的果断处理连连叫好。

“一些高校学术造假事件最后大多数都是处理涉嫌其中学生告终,而对涉嫌造假的老师都不会‘动’。”方舟子认为,现在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愿意处理学术造假事件,认为是丢人的事情。学术造假本身是丢人,但处理了就不丢人,反而能够提升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公信力。西南交大处理学术造假事件的做法,走在了全国高校的前面。

7%应该算是严重抄袭

有媒体报道,黄庆在这次大会上认为他被指抄袭的博士论文第四章,只占了全部论文的7%,因此学术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有点重”。对此,方舟子并不赞同。“按10万字算下来,7%就占了7000多字,这算是严重抄袭了。”方舟子认为,如果是引用了别人成果,则要在自己的论文里注明。“你不注明是引用的别人成果,不知情的人就以为是你自己的成果,这就是一种抄袭”。到底抄袭了百分之几才算抄袭呢?国内一些高校流行这样一种界定法:即抄袭了30%以上才算是抄袭。“我也不赞同,学术倡导严谨,抄了几句话也算抄袭”。

应该有个统一评判标准

“对学术造假的评判,部委推给了学校,由高校成立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而学术委员会依附于高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很难对学术造假行为‘动真格’。”方舟子认为,目前国内学术界经常出现造假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问题,很多人造了假而没有追究个人责任,同时,光追究个人责任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方舟子呼吁,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应该成立专门的查出学术造假的机构,制定统一的查假标准,对揭露出来的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这样才能对学术造假之风予以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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