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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7-24 22:30:00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指的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般来说,各国民事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有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

严格责任,即不论违约方是否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合同的责任。目前,对于如何解释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配置问题及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理论:

1.单一制的归责原则

对于单一制的归责问题应该解释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方面应该采纳单一的严格责任或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如王卫国先生曾提出的“归责原则的一元化,使责任同行为密切联结起来,把过错即行为的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问题提到了十分显著的位置,这就为发挥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奠定了基础”;谢邦宇先生认为“只有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构造中国式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

2.二元归责原则

二元归责原则,即主张两种并用,如:“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另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无过错责任”。

总的来看,我国合同法采纳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为一般原则。我国《合同法》总则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其可抗辩事由仅为不可抗力和债权人的过错的角度来看,当为我国合同法下对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思想为严格责任的表述,当然,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规定的情况下,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也在其分则的相关条文中得到体现,此从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中亦可找到根据,如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第191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从上述这些条文来看,都可以找到过错归责的根据,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规定上,并未死板的只坚持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是两者的结合运用,或者说,以严格责任归责为一般原则,而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特别原则。

实际上,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两者结合使用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全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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