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由于受产品的虚假宣传误导购买了不具有降糖功效的“降糖”胶囊,其家人服用后无任何效果,延误了病情,王女士认为产品经营者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700元、赔偿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日前,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产品经营者被告孟某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000元。
据了解,原告王女士于2009年6月23日在被告孟某处购买了某品牌胶囊两盒(另赠四盒),价值700元。该产品外包装写有“糖尿病患者专用型”,说明书上写有服用此药“六天把血糖降至正常,二十天消除糖尿病并发症,三个月全面修复胰岛功能”。王女士家人按说明书服用后,感觉没有任何效果。后王女士通过电话咨询药监部门得知,该产品只是普通食品,不可能有治疗糖尿病的作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孟某辩称,产品是自己从正规公司进货,至于其宣传内容不是被告个人宣传,故不同意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证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消费品的宣传程度进行判断。依据一般社会常理,一般消费群体的认知能力和消费观念认定。上述产品说明书的宣传内容夸大了消费品的功效,混淆了保健品与药品的性质,严重误导了原告的消费行为,致使其权益受到损害,该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经法院两次开庭调解,被告孟某认识到自身产品销售时存在的问题,并表示愿意与生产商及时沟通产品宣传问题,同时,其主动提出赔偿方案与愿原告王女士调解解决。原告王女士接受该方案,当庭领到1000元赔偿费用,该纠纷最终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