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中止的思考
作者:石家庄公司金融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24 18:19:00

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中止的思考

作者: 吴园妹  


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需要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结果为由要求法院中止诉讼。对这种情况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官应针对具体问题谨慎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理由通常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告主张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涉案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2.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告主张原告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包括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还包括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与被告注册在先的域名相冲突等。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告还有可能提起反诉。

3.恶意抢注。之所以会出现恶意抢注,在于商标法是以注册在先而非以使用在先作为授予注册商标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一般会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使用在先,并且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中止诉讼的情形:一是主体方面的原因;二是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此外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是否应当中止诉讼,法律依据恐怕只能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但是“其他”这一表述过于模糊,因此,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裁量。由于诉讼的中止将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会造成现有商标状态的不稳定,因此,法官在考虑是否作出中止诉讼的判断时,应当慎之又慎。

    1.法官应当细致认真地查明事实。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往往仓促应诉,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从表面证据很难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的权利,确有道理的,可以延长举证期限,补充提交证据。

    2.法官应当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并非毫不相关,有的过去曾是合作伙伴,后来分道扬镳;有的是一方搭另一方“便车”,借对方的知名度以获取相应利益。法官应当耐心疏导,陈述利害,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维持商标的稳定状态,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3.裁定中止应当具备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以法院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书面通知为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销申请的,法院应当限定一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尽快提供受理通知,以防止当事人借撤销之名而拖延时间。

    4.法官应当谨慎地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借撤销之名而拖延时间的现象,因此应当谨慎地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法官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判断:如果撤销申请成立的可能性较大,则裁定中止诉讼;如果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明显不成立,则不应中止诉讼,应继续审判。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日本最高法院终审裁定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败诉
下一篇:“农夫”变“货车司机”——该电子保单是否应赔偿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