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需要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结果为由要求法院中止诉讼。对这种情况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官应针对具体问题谨慎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理由通常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告主张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涉案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2.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告主张原告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包括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还包括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与被告注册在先的域名相冲突等。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告还有可能提起反诉。
3.恶意抢注。之所以会出现恶意抢注,在于商标法是以注册在先而非以使用在先作为授予注册商标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一般会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使用在先,并且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中止诉讼的情形:一是主体方面的原因;二是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此外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是否应当中止诉讼,法律依据恐怕只能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但是“其他”这一表述过于模糊,因此,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裁量。由于诉讼的中止将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会造成现有商标状态的不稳定,因此,法官在考虑是否作出中止诉讼的判断时,应当慎之又慎。
1.法官应当细致认真地查明事实。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往往仓促应诉,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从表面证据很难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的权利,确有道理的,可以延长举证期限,补充提交证据。
2.法官应当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并非毫不相关,有的过去曾是合作伙伴,后来分道扬镳;有的是一方搭另一方“便车”,借对方的知名度以获取相应利益。法官应当耐心疏导,陈述利害,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维持商标的稳定状态,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3.裁定中止应当具备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以法院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书面通知为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销申请的,法院应当限定一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尽快提供受理通知,以防止当事人借撤销之名而拖延时间。
4.法官应当谨慎地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借撤销之名而拖延时间的现象,因此应当谨慎地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法官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判断:如果撤销申请成立的可能性较大,则裁定中止诉讼;如果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明显不成立,则不应中止诉讼,应继续审判。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