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多岁老汉状告银行,称多年积蓄不翼而飞。办蹊跷案为求真相,八百里外法官查事实。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储蓄存款合同案,原告吴某(化名)撤回了起诉,这起蹊跷案总算落下帷幕。
78岁原告诉称,其系湖南某厂退休职工, 2003年2月,原告在吉安某银行开设的私人帐户,至2004年2月27日止,在该帐户上尚有存款35.8万元,后因年岁已高此后一直在湖南生活,帐户存款一直未存取过。2009年5月7日,原告回到江西吉安老家取款,发现仅余为764.23元,存折上信息显示, 2008年4月1日有一笔35万余元被合并支取,为此,原告曾向银行要求查询,被告知该款系在湖南被支取。而到湖南银行查询并非如此,故原告认为银行未按约保障原告存款安全,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上述存款。
开庭前,被告吉安市某银行因往湖南银行取证的需要,向法院申请了延期举证。原告为此从湖南专程来到吉安,称身上仅存8元钱,聘请律师费及诉讼费均为当地亲友垫付,原告聘请的当地律师将吴老汉接走后,办案法官对该案处理更加慎重。
在法庭上,被告吉安市某银行向法庭上提供了原告的四笔取款凭条复印件,均系04年至05年间在湖南银行的支取,上面有以原告及代理人名义的签名,且其中一笔款还以原告名义转入了其另一银行帐户,另还附有原告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银行认为,因原告办理的存折附银联卡存款业务,是凭密码支取,卡折可以分离,如果仅用银联卡支取,因银行系统一般只会保存最近两年的信息,故两年前的信息在存折上不会有详实显示,原告现存折上显示的2008年4月1日合并支取35万元信息,是因银行单位间拆并产生的有些信息与支取日期不一致所致,实际原告在2004、2005年湖南已取款,但被告即使作为银行内部,因期间银行单位进行过拆并及管理权限问题,也无法进一步提供更详实信息。
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当庭提出了异议,认定签名不是其亲笔,取款凭条上面所谓的原告委托代理人与原告亦不相识。
办案法官考虑到该案取款代理人的身份有待确认,而银行间管理权限、鉴定费用承担、原告年事较高等一系列情况较特别,为慎重起见,法官考虑再三,决定亲往湖南调查事实。在湖南,办案法官几经周折,终于在一家分行查阅到了唯一仅存的相关材料,同时也找到了当年原告的取款代理人(原告楼上邻居)。该代理人在调查笔录中陈述系原告与其同去取的款,有的是该邻居代签名,有的是原告自己亲笔签名。
在得到证据产生变化的结果后,原告代理律师代原告向法院转交了其撤诉申请,这起蹊跷银行存款终以原告撤诉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