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谌宏民 刘爱华
开通了网上银行,认为自己账户存款“不翼而飞”,于是把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漯河中院终审判决,银行没有违反操作规范或者存在处理错误的行为,原告要求银行支付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李全2007年1月1日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行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后,即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3日上午10点,其向建行漯河支行存入8000元,11点又存入4000元,分两次共存入12000元。当天下午3点取款时,账户上存款仅剩0.08元。调查显示,“丢失款项”系通过网上银行转走。李全认为,在自己没有取款的情况下,账户款项去向不明,建行漯河支行应承担责任。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签约网上银行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均为李全,而开通网银必需的账户、密码等资料均由李全掌握,没有这些资料,他人无法开通李全名下普通网银,李全将其账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告知他人,他人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通过建行网站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普通客户功能,建行在客户能够准确输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的前提下对客户发出的转账、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并执行,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作为储户李全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漯河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