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作者陈剑峰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1日,小李开始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某网络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30日,小李因故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小李听朋友说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于是,他要求公司支付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共20个月的工资。公司不同意支付,双方产生纠纷。小李通过朋友介绍,就向我咨询。 律师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支付双倍工资,但最多支付11个月,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本案中,小李是在2007年9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否从2007年10月起计算双倍工资呢?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和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双倍工资的起算日期是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起算的。 所以,在本案中,当事人小李与公司于2007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向小李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起,视为公司已于小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李主动要求辞职是他自己的权利。 备注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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