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你好,我是XX保险公司的。您现在方便说话嘛?”
“方便”。原告刘某接到被告公司保险推销员的电话后这样答道。
听到“方便”二字,这位推销员便顺势滔滔不绝起来,一段长达22分钟的对话随之展开:“是这样的刘先生,我们现在有个针对老客户和送过意外险的贵宾客户的回馈活动。只要您平时有给自己储蓄点儿零花钱的习惯,我们就能给您提供一个15年的全面的医疗保障……前提是健康符合才能加入,您先见合同再签字,程序简单严谨,是全程透明化的消费……只要您是呼吸、消化、免疫、血液疾病,一经确诊,咱们10天之内就拿到理赔金了。”
介绍完保险的益处和增值服务,推销员开始询问刘某的健康状况:“这边有几个健康方面的问题,您如实回答一下就可以。您以前是否得过什么疾病或被告知有什么健康隐患吗?”
“没有。”……
这段电话录音节选于庭审中被告出示的电话录音证据。
短短的一句健康情况询问,竟然成为双方当事人庭上争执不下的焦点。
针对原告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2005年原告曾因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住院治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内容,并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原告知道自己曾患有冠心病,但在投保时不向被告告知,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当庭出示了一份原告2005年10月12日到18日的住院病历,用以证明原告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的事实。
原告则表示,医院没有确诊其患有冠心病,只是说有这种倾向。冠心病只能通过“冠造”检查确诊,原告当时没有做这种检查。被告不能以疑似的冠心病作为拒赔的依据。因此,原告并不知道自己患有冠心病,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原告方表示,电话投保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按照保险单对已经列明的数十种重大疾病(包括被保险人是否曾治疗或被告知患有中重度心脏病,如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一一询问,而只是以一句“有没有得过什么疾病或被告知有什么健康隐患”带过。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有限告知原理,被告询问什么原告就回答什么,并非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而是被告没有逐条问及。
被告则认为,电话推销保险不会将数十种病情一一列举,原告在保险单中“被保险人是否曾治疗或被告知患有中重度心脏病”一栏填写的答案为“否”,且在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字,认可了回执上“对投保书中的所有陈述和告知均完整真实”的声明。
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仅要求投保人在回执上签字,没有提示在投保书上签字。
对此,保险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原来程序复杂,签字的地方太多,所以程序简化了只要求签两个字就可以了。”
投保人刘先生则表示,保险公司委托快递送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要求其签字,根本没有见到投保书或投保单,也没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再进行任何解释,自己对免责条款无从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