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中旬,员工乙某离职,电话要求B公司结清其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B公司的工作人员来电咨询我,他们的意见是乙某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辞职,属于违法,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经过与B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我了解到B公司因某种原因没有为乙某购买社保。由于B公司未购买社保的违法行为在先,乙某有权随时提出辞职,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其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请求合理合法。为避免B公司处理不当、乙某寻求劳动保障投诉而牵扯出更多的违法责任,我建议B公司立即依法结清乙某的工资并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提出辞职,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员工辞职是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比如,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员工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笼统地认为,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是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