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拖欠自己劳动报酬,某电视剧导演叶某将中联影视中心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叶某诉称,自己于2008年5月与中联影视中心签订《聘用导演合同》,成为电视剧《神秘的水晶百合》的导演兼制片主任,该中心承诺支付60万元劳务报酬。合同签订后,自己主动履行合同义务,积极进行修改剧本、确定拍摄计划、勘察外景地及寻找演员等工作。但时至今日,该中心未曾向其支付任何报酬,也未报销其考察外景地的费用,已经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中联影视中心赔偿6万元首期合同款、3万元差旅费及其他损失共计60余万元。
中联影视中心辩称,因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造成投资人资金无法到账,剧组无法开拍。中心曾将此情况告知叶某。合同虽因资金未到位至今无法履行,但依约定,合同因故未能拍摄可以顺延。此外,叶某没有履行合同职责,且存在酗酒、向他人透露片酬等违约行为,不应向其支付报酬。外景考察费用是由该中心支付,并非叶某垫付,故请求驳回叶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导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故该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双方明确约定中联影视中心应于签约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首笔合同款6万元,中联影视中心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叶某存在酗酒、擅自透露片酬等违约行为,故该中心应当向叶某支付6万元报酬。双方对叶某考察外景地的事实均表示认可,中联影视中心提出费用系由该中心支付,但不能提供财会手续予以证明,故法院综合考虑现有证据对叶某的差旅费予以酌定。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中联影视中心赔偿叶某首笔报酬6万元,差旅费2.9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中联影视中心不服,以因不可抗力导致该剧未实际拍摄,叶某没有付出实际劳动为由,上诉至二中院。对此,叶某辩称,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该剧的拍摄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而中联影视中心却未依约支付首期款;实际上中联影视中心将该剧的剧本和拍摄许可证以高价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进行了剧组的重组,该剧目前已拍摄完毕。中联影视中心构成违约,应向自己支付相关报酬并报销差旅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