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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知识产权刑案“第一案”纪实
作者:河北知识产权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2-10 18:25:00

世博知识产权刑案“第一案”纪实

 

  世博场馆建设涉及国家形象,绝不允许假冒商品参杂其中,首起涉及世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浦东法院宣判,意味着涉及世博的案件将陆续进入司法领域。

  2009年10月16日下午14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内座无虚席,一起涉及世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引起了境内外媒体的密切关注,一位33岁的年轻老总居然向世博园区建设单位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钢管,他怎会如此大胆,建设单位又是如何及时发现的?旁听席上的人们屏息等待这一大案的审理……

  一念之差导致铤而走险

  1976年出生的谭天系武汉人,由于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他决定到上海滩“闯一番事业”。2006年,谭母出资50万元成立了长正公司经营金属材料和钢材生意。谭母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均由“总经理”谭天负责。“我去算了一卦,说我‘谭天’这个名字出不了头,要在天上加个‘日’才行。”迷信的谭天为了发财还专门把自己改名为“谭昊”。

  2007年,长正公司开始成为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的材料供应商。2008年7月,安装公司承包了世博部分场馆的机电安装工程,长正公司负责向该公司的建设工程供应钢管材料。

  然而,一次偶遇让谭天决定“铤而走险”。据谭天事后交代,2008年11月,一陈姓男子到其公司向他推销各类“金洲”牌镀锌钢管。“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我贪便宜,价格低,能够赚钱”,谭天表示,“一念之差”让他最后以45.6万元的价格买进“陈老板”90多吨钢管,供应给安装公司用于世博园区的场馆建设。自称有着10年钢材生意经验的谭天承认,“现在想想确实有问题,进了姓陈的货,我现在很后悔。”

  2009年4月7日,安装公司在对长正公司供应的“金洲”钢管进行抽检中发现质量问题,该钢管存在焊缝断裂现象。安装公司立刻停止了长正公司的供应资格,寻找到新的供应商接替供应钢管,并随即派人展开调查。为保证钢管的真伪性,安装公司专门约请了“金洲”钢管的生产厂家人员到现场鉴定。经仔细辨别,第二家供货单位供应的“金洲”钢管为真品,而长正公司此前供应的钢管商标字体、颜色、图案存在明显差异,均系假冒产品。

  “我们对购买的材料有着严格的质检程序,所以及时发现了问题,我们的安装施工项目工期没有受到影响。”安装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4月25日,浦东新区工商部门对长正公司假冒钢管予以扣留,并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为被抽检的钢管质量均不合格。

  母亲落泪儿子悔罪

  2009年5月6日,谭天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9月9日,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由于是涉及上海世博会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院院长丁寿兴亲自担任审判长,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肖凯出庭公诉。

  笔者注意到,整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天始终低垂着头,身边是作为长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谭母,母子俩同坐在被告席上,神情低落。

  庭审中,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举证。沈先生说,“我公司派人到工地,一看就看出这些所谓的‘金洲牌’镀锌钢管是假冒的,管子的壁厚薄,管口毛糙,金洲商标图案及字体、颜色明显不一样。”

  当谭天听到证人及检察机关对其指控的事实时,他没有作出任何异议,“我很后悔自己的一念之差,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不过,谭天的辩护人对工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就产品质量进行的鉴定提出了异议:“我们认为工商局作为委托鉴定的主体不妥,它不是司法机关,而且鉴定没有适用2008年实施的新检验标准,从抽检结论看,所有指标中只有一到两个不合格,与标准差别非常少,因此现在认定这些钢管均为不合格产品我们认为依据不充分。”同时,辩护人还强调,谭天主动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而且产品最终未用到场馆建设中,危害后果不严重,依法应当予以考虑“缓刑”。

  对此,检察机关表示,本案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长正公司供应的钢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是一个确定的事实。专业鉴定机构是按照钢管上标注的2001年标准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而2008年的检验标准实为更加严格。检察机关指出,辩护人称对涉案钢管为不合格产品有异议,且认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只是在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的量刑情节。

  破坏世博工程建设不予缓刑

  下午16时,合议庭经过短暂休庭评议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金洲及图”注册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金洲公司的“金洲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既侵犯了金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破坏了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单位长正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谭天是被告单位的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以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安装公司签订合同销售镀锌钢管,并收取货款,利益归属于被告单位,故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谭天曾经多次经销过正牌“金洲”钢管,应当对“金洲”钢管有相当的认知,并熟悉该钢管的价格和销售流程,但被告人谭天仍以明显的低价从非正规渠道购买假冒的“金洲”牌镀锌钢管,还伪造了产品质量证明书。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谭天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的“金洲”品牌镀锌钢管。被告人谭天作为被告单位长正公司的总经理,是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机关的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积极与商标权人协商侵权赔偿事宜,并支付了赔偿款,弥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决定对被告单位长正公司和被告人谭天减轻处罚。但是,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是举世瞩目的盛大活动,是向全世界展现我国形象的重要平台,被告单位长正公司及被告人谭天的行为破坏了世博工程建设,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被告人谭天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谭天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单位长正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谭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查获的假冒“金洲及图”注册商标的镀锌钢管予以没收。

  注重发挥刑罚惩罚震慑和教育感化作用

  案件宣判后,笔者采访了丁寿兴院长,丁院长就本案的定罪量刑作出了解答。他说,长期以来,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有度,注重发挥刑罚惩罚震慑犯罪和教育感化罪犯的双重作用,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也不例外。

  从“严”这方面来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历来受到高度重视,动用刑罚就是对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护。2010年世博会是在上海举办的盛大活动,世博场馆建设涉及国家形象,备受世人瞩目,绝不容许假冒商品夹杂其中,对此犯罪行为必须严惩。被告单位长正公司及被告人谭天的行为破坏了世博工程的建设,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这类可能影响世博建设工程的案件法院要从严从快处理,坚决遏制这类犯罪的发生,所以被告人谭天的辩护人提出对谭天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而从“宽”来说,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有自首情节,积极认罪悔罪,且自愿与商标权人积极协商商标侵权赔偿事宜,并支付了赔偿金,这说明被告人主观上也有悔意,尽可能地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所以法院在量刑上给予了减轻处罚的考虑。法院希望通过这次判决不仅惩罚和教育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时也在社会上起到警示作用,从而为世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馆建设涉及国家形象,绝不允许假冒商品参杂其中,首起涉及世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浦东法院宣判,意味着涉及世博的案件将陆续进入司法领域。

  浦东法院:严剑漪

  注:曾发表在2009年11月《浦东开发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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