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芦某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未取得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出租车与操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操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就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操某诉至法院,要求芦某赔偿其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驾驶资格的理解发生分歧,而本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按通常的理解作出解释,驾驶资格应理解为国家机关认可的驾驶资格而非从业资格,本案中,芦某具有驾驶证,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资格应如何理解,是否应包括驾驶资格证和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可基于芦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事实而免责?
笔者认为:1.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驾驶资格通常情况下应指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包括从业资格证。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本案中即使驾驶资格可以解释为包括从业资格,也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资格不包括从业资格证。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能免责。
2.从业资格与驾驶资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从保险条款使用的文字看,驾驶资格指的应是驾驶机动车的能力或资格;而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因此,从业资格不宜理解为驾驶资格,并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依据。
3.若认定驾驶资格包括从业资格有违公平原则。若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普通车辆,两车除运营性质不同外,其他情况完全相同,但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根据保险条款免责。同时,从业资格的有无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在风险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免责,有违公平。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