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个人为寻求生活刺激,参与了淫秽网站管理,并未获得分文,想不到这也构成犯罪。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月管制九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联想牌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各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月,男,27岁,大专文化,工人,日常生活中一贯守法本分,无任何既往违法犯罪记录。想不到的是,周月却在上网过程中惹出祸端。
2009年3月16日至5月25日间,周月为寻求生活刺激,在明知外省一家名为“都市缘”的网站传播淫秽物品,还在其家中通过宽带账号主动登录、并申请成为该网站管理人员,积极参与网站帖子的维护管理,共参与管理该网站中443个帖子,包含有4729张图片。经鉴定,其中1553张为淫秽图片。
2009年4月,南通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发现,海安县有一网民参与“都市缘”网站管理。同年5月6日,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7日将周月传唤归案,周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并无证据表明,周月存在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问题。
案发后,海安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周月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各1台。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月为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其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钱 军 陈家定)
■法官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周月的行为仅仅是寻求刺激,并不以牟利为目的,缘何构成犯罪。其实,这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有关。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的制度。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向不特定的人传播,但必须排除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向不特定的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二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1998年12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需要说明是,行为人为他人淫秽物品传播网站提供管理服务的,则隶属于传播行为的一部分,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被告人周月尽管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其参与管理淫秽网站中的443个帖子,其中1553张为淫秽图片,根据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