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遗忘取款机 冒用取款构成诈骗
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的信用卡,主动交公是拾金不昧应当受到称赞和表扬的行为;相反,若冒用取款,则构成信用卡诈骗,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2010年7月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今年29岁的刘某某,家住江西省贵溪市,今年春节过后在朋友的介绍下,舍家离子来到了扶沟县打工,6月18日16时许,刘某某在扶沟县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插卡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里有他人遗忘的银行卡,一瞬间,“机不可失,失不再来,这不是发财的机会来了吗?整天打工能挣多少钱,到手的肉为什么不吃呢?”邪恶贪财的信念占据了心灵。便使用该卡分四次取走现金9500元。案发后退还受害人李德全。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里的信用卡,便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诈骗现金已退还给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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