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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5/2/22 14:58:22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
编辑委员会
主 任 肖黎明 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
杨亮庆 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成 员 王林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阮加文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执行总编辑
郑 飞 法治周末报社副总编辑
吕 斌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孙继斌 法治周末报社总编辑助理
马 丽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总编辑助理
王俊秀 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

报告撰写人
主 笔 王林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参与人 吕 斌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肖 岳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
宋学鹏 法治周末报社文化新闻部主任

肖黎明 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
杨亮庆 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法人》杂志简介
《法人》杂志创刊于200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社主办。它是中国目前唯一的财经法律类高端新闻杂志,在财经界、法律界以及传播领域均有着较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法人》杂志定位为“一份企业管理的法律方案”,紧密关注企业的法治生存环境与权益保障,作为面向广大工商企业高管的一本“法务决策参考”,起到了连接高端法律职业群体与企业法务需求的桥梁作用。从2009年起,《法人》杂志连续六年推出“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并得到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批示。2011年11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法人》杂志先后主办了三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搭建公司法务、政府界与律师界、实务界的学术交流平台,赢得了公司法务界和律师界的广泛好评。
《法人》杂志发行覆盖广,在北京、上海、深圳的5000多家高级酒店、宾馆、写字楼有渠道展示,北大EMBA、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每期定向赠阅。2009年起,《法人》杂志成为中国移动积分换礼刊物。从2007年开始,《法人》杂志已经连续6年作为全国“两会”上会报刊,在“两会”召开期间直接赠阅6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目前,《法人》杂志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全国律协、北京仲裁委、北京律协、深圳律协等机构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法人》杂志在2010年2月创办了《公司法务》子刊,这是国内第一本专注于中国公司法务职业群体发展的中英双语高端双月刊杂志,关注公司法务领域的重大趋势、热门议题、实务探究以及公司法务职业群体的成长,提供一份企业管理的法律方案。
《法人》杂志旗下主要品牌包括:《法人》杂志、《公司法务》子刊、《互联网政策参考》子刊、《深圳律师》子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中国公司法务30人论坛、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国知名律所公关经理人沙龙等。


《法治周末》简介
《法治周末》是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面向全国市场公开发行的具有鲜明法治特色的中央级主流政经周报。以“法治影响中国”为办报理念。以法治精神来推动未来中国主流价值观的形成。
《法治周末》服务于有品位的中国精英阶层以及关心法治的各界人士,因为他们不仅高度关注社会热点,而且有着独立理性的判断,他们是具有社会会影响力的思考者与实践者。
《法治周末》高举法治和人文旗帜,关注、记录中国法治进程,揭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变革的制度性问题。以法治的独特视角,独立的立场和理性的判断,宣扬一切旨在推动中国进步的思想,传播民主与法治的价值观。以独到的新闻视角、趣味的表现手法,深刻揭示事实真相,影响主流人群。以严肃大气的版式,独立深入的报道,权威前瞻的评述,为读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新闻资源和深度的报道。
《法治周末》现有包括核心、时政、调查、时评、经济、互联网、人物、海外、文化、专栏等共计24版。
《法治周末》致力于成为中国法治政经新闻领域里最权威的主流媒体。

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简介
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隶属于中国青年报社,拥有国内唯一一家由资深媒体人组成的舆情分析师团队,善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舆情危机。其全面、及时、准确的舆情报告,多次得到中央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监测技术方面,中青舆情监测室与清华大学智能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拥有6项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及6项软件著作权,为监测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分析处置方面,中青舆情监测室的分析师团队全部由《中国青年报》资深记者组成,熟悉新闻媒体及网络传媒运作,能够深度解读、分析、预判舆情事件从萌芽到发生、发展,直至形成全国舆论热点的全过程。拥有国内外强大信息库,首屈一指的信息资源,为决策提供支持。


一、报告初衷
通过对2014年度媒体关注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2014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与2013年度企业家犯罪状况进行比较,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二、报告案例来源与收集原则
案例为课题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鉴于法院司法习惯是将前一年度的12月25日作为当年的结案时间,12月26日作为次年的开始,故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25日期间,总共426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数据来源系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刑事案例,来源真实、客观。
在426起案例中,326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100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企业家犯罪案件实名报道数量增多,与党中央打击贪腐透明化政策紧密相关;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9个省和直辖市,并有5例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1例、以及海外市场1例(澳大利亚)。
凡是能确认实际发生并能够反映出基本统计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四种媒体案例不在收集之列:(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2)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犯罪案例;(4)个体工商户等非现代企业实施的犯罪案例。
三、报告的统计指标
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延续了2013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方式,并对2013年报告中未能体现企业家犯罪情况的指标进行了删减,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17项测量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0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7项。
10项企业家犯罪指标是: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共犯关系、处罚方式
7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是:企业家年龄分布、企业职务、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
根据这上述17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将426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四、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除前言外,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特点
第三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案例”
第四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与“五大风险点”
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
第六部分 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第七部分 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态势分析
五、报告术语及其相关说明
1、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其中企业的范围虽未限定经营规模,但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模式的简单化、主体的单一化,更加趋近于自然人犯罪,故未纳入统计范畴。
2、本报告中的“犯罪”取其广义,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包括“罪名认定成立”和“罪名认定尚待确定”两种情形,但在具体案例中则明确区分“犯罪”与“涉嫌犯罪”。
3、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


目录

第一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企业概况 5
(一)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 5
(二)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6
(三)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6
二、涉案企业家概况 7
(一)涉案企业家年龄 7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与职务 7
(三)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8
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 8
(一)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9
(二)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10
(三)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11
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
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 12
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12
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 13
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13
五、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 14
第三部分 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风险点
一、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 15
二、企业家犯罪五大风险点 16
第四部分 2014年度十大经典案例
一、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18
二、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22
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环境因素: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寻租现象 27
二、政策因素: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 28
三、内部因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家权责不对等 28
四、个体因素:企业家角色、价值观的错位与侥幸心理 30
五、文化因素: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及传统礼仪的异化 30
六、突出诱因:民营企业之殇——贿赂与融资犯罪 31
第六部分 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一、金融行业 32
二、制造业 33
三、房地产行业 33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案件 34
第七部分 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趋势预测
一、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仍将出现高发、频发的态势 35
二、企业家犯罪主体呈现出个体化向集团化蔓延的趋势 35
三、企业家犯罪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散、企业家犯罪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35
四、企业家犯罪的结构和类型深受新型商业模式和经济形态的影响 36
五、企业家的历史腐败行为将面临“秋后算账” 36

第一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企业概况
(一)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426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1例为台商独资,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件,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如图1.1)
与2013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3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5.6%)。
从地域分布看,426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9个省(市),香港特别行政区5例、台湾1例、海外1例。如表1.1其中,北京(8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49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0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27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见表1.1)
企业所在省市 案件数量 占比
北京 83 19.5%
广东 49 11.5%
浙江 30 7.0%
江苏 27 6.3%
四川 22 5.2%
河南 21 4.9%
湖北 15 3.5%
海南 15 3.5%
福建 14 3.3%
广西 13 3.1%
湖南 12 2.8%
安徽 12 2.8%
上海 12 2.8%
辽宁 10 2.3%
甘肃 10 2.3%
内蒙 9 2.1%
河北 9 2.1%
陕西 8 1.9%
黑龙江 8 1.9%
山东 8 1.9%
江西 6 1.4%
山西 6 1.4%
新疆 5 1.2%
香港 5 1.2%
重庆 4 0.9%
天津 4 0.9%
云南 2 0.5%
宁夏 2 0.5%
西藏 2 0.5%
吉林 1 0.2%
台湾 1 0.2%
海外 1 0.2%
汇总 426 100%
与2013年相比,涉案企业集中地并未改变,仍是集中在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近全部案件的一半。其他省份案件数量分别是:内蒙、河北各9例,陕西、黑龙江、山东各8例,江西、山西各6例,新疆、香港各5,重庆、天津各4例,云南、宁夏、西藏各2例,吉林1例。
在国企企业家犯罪的245例中,其中提及企业规模的共计190例,其中国家特大型企业4例、大型企业176例、中型企业7例、小型企业3例。(见图1.2)
(二)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涉案国企的案发环节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227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47例)和招投标(34例)、人事管理(31例)、加工承揽(29)、投融资(27)等环节。(如图1.3)

本年度企业案发环节案件数量与本年度企业涉嫌罪名的分布情况趋向一致,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以及企业改制等环节,容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
2、涉案国企的案发原因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69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130例,占169例案件的77%。其他原因分别为举报18例、自首11例、媒体披露3例、资金链断裂3例、被害人报案以及发生事故各1例。(如图1.4)


(三)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
在181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环节的案件共有166例,其中投融资47例、交易纠纷37例、财务管理28例、招投标28例,安全生产13例、人事管理9例、涉黑4例。(如图1.5)

从上述分布图可以看出,在投融资、交易环节、财务管理以及招投标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这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件数量较多相一致。
2、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22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由相关机构调查32例,其次为被害人举报26例、举报22例、媒体披露16例和资金链断裂10例,其他则分别为其他案件牵出6例、自首5例以及发生事故5例。(如图1.6)
二、涉案企业家概况
(一)涉案企业家年龄
在426起媒体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156起案件中的160人能够明确年龄,其中国企90人,民企70人。年龄分布状况如图所示:
国企企业家年龄分布相对集中,50-59岁仍然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年龄最小的34岁,除案件中显示为“退休多年”的一位国企企业家之外,年龄最大的67岁。60-69岁涉案企业家共计18位。(如图1.7)

涉案民企企业家年龄分布较为均匀,40-49岁的有25位,30-39岁的有19位,50-59岁的16位,20-29岁的10位。其中年龄最小的22岁,年龄最大的60岁。(如图1.8)
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与其身份、职务有关,而获得一定的身份、职务,需要一定的工作履历,因而,相较民营企业家犯罪年龄,国企企业家犯罪年龄整体偏大。50-59岁的国企企业家正是国企中的掌舵者,权力过分集中,易于引发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家年龄受此影响较小。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与职务
在426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身份或职务的案例为242例,其中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5人,占全部案件的15%,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51人,占全部案件的12%,法定代表人为48人,占全部案件的11%;副总38人,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7人,总裁、总经理25人,股东2人。(如图1.9)
另,媒体在报道这426例案件中,有24起案件在报道时明确涉案企业家具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身份,占媒体报道案件的5%。


(三)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在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有42起提及涉嫌共同犯罪,其中共犯为同事的28起,在共犯为同事的案件中又有19起共同犯罪人是上下级关系,共犯为亲友的共计14起。(如图1.10)
在这42起国企企业家共同犯罪中,涉案罪名及出现在案件中的频数如表1.2所示:

涉案罪名 案件数
受贿 16
贪污 14
挪用公款 8
滥用职权 5
职务侵占 4
合同诈骗 4
私分国有资产 3
行贿 3
敲诈勒索 3
挪用资金 3
违法发放贷款 1
票据诈骗 1

在181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共69起 其中同事34起,亲友27起,商业伙伴8起。如图1.11所示。
在这69起涉嫌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各11起,职务侵占罪7起,制假售假类犯罪5起,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3起等。
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1.国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181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6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121例、贪污罪51例、挪用公款罪30例、滥用职权罪3例、诈骗罪5例、合同诈骗罪4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敲诈勒索各3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和挪用资金罪各2例。
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侵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各1例。如表1.3所示。
罪名 案件数 总案件数 占比
受贿罪 121 181 66.85%
贪污罪 51 181 28.18%
挪用公款罪 30 181 16.57%
滥用职权罪 11 181 6.08%
私分国有资产 3 181 1.66%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2 181 1.10%
诈骗罪 5 181 2.76%
合同诈骗罪 4 181 2.21%
挪用资金 2 181 1.10%
内幕交易罪 2 181 1.10%
敲诈勒索 3 181 1.66%
强迫交易 2 181 1.10%
票据诈骗罪 1 181 0.55%
贷款诈骗罪 1 181 0.55%
侵吞国有资产罪 1 181 0.55%
侵占罪 1 181 0.55%
非法持有枪支罪 1 181 0.5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 181 0.55%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1 181 0.5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181 0.5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181 0.55%
虚报注册资本罪 1 181 0.55%
虚开发票罪 1 181 0.5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 181 0.55%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1 181 0.55%
伪造公司印章罪 1 181 0.55%

与2013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排列顺序上较为一致,但占总案件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与国家加大对国企、央企贪腐的打击力度,媒体普遍对此关注较多有很大的关系。
2.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163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57个(类)罪名。罪名的具体分布,如表1.4所示。
罪名 案件数 总案件数 占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8 163 17.18%
合同诈骗罪 23 163 14.11%
职务侵占罪 20 163 12.27%
集资诈骗罪 13 163 7.98%
诈骗罪 13 163 7.98%
行贿罪 9 163 5.52%
挪用资金罪 9 163 5.5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 163 2.45%
单位行贿罪 3 163 1.84%
盗窃罪 3 163 1.84%
非法经营罪 3 163 1.84%
故意伤害罪 3 163 1.84%
开设赌场罪 3 163 1.84%
敲诈勒索罪 3 163 1.8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 163 1.84%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 163 1.8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 163 1.23%
妨害作证罪 2 163 1.23%
非法拘禁罪 2 163 1.23%
故意杀人罪 2 163 1.2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 163 1.23%
内部交易罪 2 163 1.23%
骗取贷款罪 2 163 1.23%
骗取票据承兑罪 2 163 1.2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163 1.23%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2 163 1.2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 163 1.23%
抽逃出资罪 1 163 0.61%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1 163 0.61%
非法持有弹药罪 1 163 0.61%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1 163 0.61%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 163 0.61%
非法买卖、持有枪支 1 163 0.61%
故意毁坏财物罪 1 163 0.61%
假冒注册商标罪 1 163 0.61%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 1 163 0.61%
滥伐林木罪、 1 163 0.61%
利用未公开信息罪 1 163 0.61%
骗取出口退税罪 1 163 0.61%
强迫交易罪 1 163 0.61%
侵犯著作权罪 1 163 0.6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 163 0.61%
逃税罪 1 163 0.61%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1 163 0.61%
伪造金融票证罪 1 163 0.61%
伪证罪 1 163 0.61%
洗钱罪 1 163 0.61%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163 0.61%
销售假药罪 1 163 0.61%
信用卡诈骗罪 1 163 0.6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163 0.61%
寻衅滋事罪 1 163 0.6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1 163 0.61%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1 163 0.61%
重大责任事故罪 1 163 0.61%
走私普通货物罪 1 163 0.61%
帮助伪造证据罪 1 163 0.61%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合同诈骗罪23 例、职务侵占罪20例、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各13例、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各9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盗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各3例。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内部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2例。
抽逃出资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滥伐林木罪、利用未公开信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强迫交易罪、侵犯著作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逃税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证罪、洗钱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销售假药罪、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各1例。
(二)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通过追踪关注媒体对案件的持续报道,汇总了2014年度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情况。媒体在报道中多用纪委调查、有关部门调查、相关机构调查或者组织调查等,本报告中将立案前尚由有关组织调查的统称组织调查。立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移送起诉的,包括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等环节。审理中未宣判则包括案件已经诉至法院,但尚未审结,包括处于一审、二审过程中尚未结案的案件。结案包括审理结案、检察机关调查不送审、侦查机关调查不移送以及组织调查结案未刑事立案的案件。
国企企业家共涉案245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阶段55例,刑事立案侦查阶段43例,移送起诉12例,尚有36例在审理中,未宣判,结案97例,在逃1例,自杀1例。(如图1.12)

民企企业家共涉案181件,其年终状态分别为组织调查10例,立案侦查37例,移送起诉5例,审理中未宣判39例,结案84例,其中包括审结结案以及结束调查,恢复职位结案1例,在逃6例。(如图1.13)
从涉案企业家犯罪年终状态来看,尚有55例涉案国企企业家处于组织调查状态,占所有国企案件的22%,而涉案民企企业家正在接收组织调查的仅10例,且均由于牵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被组织调查,即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而被调查。涉案民营企业家在逃人数6例,涉案国企企业家1例,相差较大。

(三)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在426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有明确判罚结果的180起,共涉及207名企业家犯罪人。其中,有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1例,在这31例中有17例适用缓刑,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5例,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47例,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69例,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28例,判处死刑的案件共计7例,其中5例缓期两年执行,2例死刑立即执行。(见表1.5)
企业家犯罪人判刑情况 企业家犯罪人数 占比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 15%
3-5年 25 12%
5-10年 47 23%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69 33%
无期徒刑 28 14%
死刑 7 3%

财产刑适用方面,在180起有明确判罚结果的案件中,共有37例并处没收财产,36例并处罚金,共计73例,财产刑适用占比41%。如图1.14

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分布情况来看,刑罚较去年偏重。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涉及罪名重罪较多,其中受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趋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使用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

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
本年度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45件, 是近六年来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之最,达到前五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总和的74%。媒体曝光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不仅绝对数量大,而且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的比例也有大幅度提高。
从本年度国企企业家犯罪统计案件看,国有企业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重大问题决策中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或他人名下,谋取个人利益。在号称“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中,原总经理张新华利用手中的职权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使用各种手段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2.8亿多元。3、弄虚作假、渎职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具代表意义的案例当属华润集团窝案。华润集团在收购山西金业的过程中,与利益集团瓜葛,用上百亿国有资产购回仅值50多亿人民币的资产,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的不良资产,最终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4、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关联经营,谋取个人利益。在中石油系列腐败案中,一众涉案人员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业”、把自身混同于“老板”,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严重违背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位高权重,一手遮天,随意决策,滥用管理权,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然而,随着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将使国企、央企中的腐败无处可遁。
表2.1 2009-2014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量情况
年度 受贿案件数 贪污案件数 挪用公款案件数 国企犯罪总案件数
2009 28 16 8 35
2010 30 15 4 64
2011 45 24 11 88
2012 39 24 8 85
2013 26 13 11 58
2014 121 51 30 245
图2.1 2009-2014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比例变化

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备的金融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之相配套。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已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增长速度。这种错位的金融发展模式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适,一旦有外在因素影响,将会产生更大的波动。传统高利润行业行将结束暴利时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扩张造成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收回,再加上银行抽逃资金,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家们将面临融资难题。在这种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发、频发。据报道,2014年1至11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0830人。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金融领域犯罪共提起公诉1892人,同比上升52%。
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风险性、投机性等特点,市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宏观体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时有发生,并越来越突出。金融领域中的腐败、渎职现象并不鲜见。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贪污受贿案则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因此,这些回扣因涉嫌商业贿赂,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默认的灰色路径,将面临被秋后算账的风险。
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
法律进行立法是基于犯罪的典型行为而做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日益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近年,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企业家非典型性犯罪行为同样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又因其隐密、复杂、不易查处,对社会的潜在破坏力更大。
在企业家受贿犯罪中, 行为人“索而不取”、“收而不受”、“受而不收”的现象频繁发生,对于这些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做出解释;在新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要求你购买传品,几十人睡地铺,每天集中上课,并且控制人身自由,而是演变为以推销某种“理财产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可能是“互助式理财”、“新型养老金”或者“新连锁经营模式”等“金融概念”;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在2014年互联网融资平台P2P爆发性增长,成为民众理财的一种新型方式。然而一些不良P2P网贷平台常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投资人权益难以保障。盈灿咨询首席执行官、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官马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国内共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而光是倒闭或跑路的P2P平台就有275家,年底更是集中爆发期。
企业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违法经济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交织,或者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企业家犯罪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新闻媒体具有公众传播和舆论监督两方面的功能。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调整往往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2014年度最热的一个词汇是 “贪腐”,媒体关注打击贪腐的过程以及成绩,围绕 “反贪腐”发布了大量的案例、消息。本年度的媒体案例中,涉及腐败犯罪的案件量大,从245起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有121例涉嫌受贿,51例贪污、30例挪用公款、12例滥用职权以及3例私分国有资产。
近年,刑罚适用的现状是社会对犯罪的宽容度不断增大,刑罚在适用中越来越趋于轻缓化。然而,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情况来看,较往年更为严厉。主要原因在于本年度涉案罪名中受贿、贪污等腐败案件多,对于这类犯罪,刑罚较为严厉,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贪污腐败犯罪的惩罚体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另外,社会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宽容度并没有增大,腐败犯罪“零容忍”政策即是明证。最后,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涉案金额往往较大,而贪污、受贿等贪腐犯罪以赃定罪量刑,使得本年度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处罚整体较严厉。
五、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
2014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纷纷因被其他案件牵出而接受调查。最能说明上述特点的是“山西反腐系列案”中的邢利斌案件。在山西政、商两界人脉极广的煤业大亨邢利斌纵横官场、商场多年,与当地官员相互支持、利用,形成政商互动关系网,即官员竞选时找老板借款或由老板资助上位,即由老板资助官员买官;而老板遇到问题,由官员出面摆平。邢利斌案表现出的政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潜在化的常态。
政商关系自古就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法治框架下的政商合作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而游走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勾结无论对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均极具破坏力。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的新形势下,政商勾结的危害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首先,政商勾结,给权力寻租创造客观便利,败坏政风。因而,对于政商勾结的腐败现象,常常遭到全社会的集体批判。其次,政商勾结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新的利益阶层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调节市场经济的规则,使市场变得混乱无序并不时伴有野蛮、恶劣的竞争,吞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再次,政商勾结使财富固化,市场调节、分配资源的功能减弱,反而是游走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决定了经济发展的方向,造成市场自生机能的萎缩,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讲,具有致命的破坏性。

第三部分 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风险点

一、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
1、贿赂犯罪143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29%。其中受贿犯罪125例,行贿犯罪18例,成为2014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受贿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高管的级别之高也是近几年之最。与受贿犯罪相对应的行贿犯罪,同样是本年度重要的风险罪名。随着国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贿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2、侵吞资产类犯罪80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19%。其中(国企)贪污罪51例,(民企)职务侵占罪26例、(国企)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侵占资产类犯罪相较2013年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亦有明显表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严密、完善的财经制度缺位,为企业家侵吞窃取资产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是造成企业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3、挪用类犯罪44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30例,(民企)挪用资金罪14例。挪用类犯罪占比较2013年度有所增长。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企业家都是利用其职务行为实施的,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的行为。不仅扰乱单位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面临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或实际损失。
4、欺诈类犯罪40例(不含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18例,合同诈骗罪26例,骗取贷款罪2例、贷款诈骗罪1例、票据诈骗罪1例、信用卡诈骗罪1例。再加上16例集资诈骗犯罪,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欺诈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案率最高的经济犯罪类型。企业家在追逐经济利益时会比较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如果收益高于成本,企业家就会选择追逐利益,甚至铤而走险,通过欺诈的方式追逐利益,而如果欺诈犯罪的成本高于所取得的利益,企业家将无利可图,欺诈类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犯罪会相应的减少。对于企业家而言,实施欺诈类犯罪成本低是该类犯罪多发、频发的原因之一。
5、融资类犯罪37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1例,集资诈骗罪16例。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样是本年度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随着能源、房地产等企业逐步告别暴利时代,大幅度、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银行抽离贷款,融资渠道不畅,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大范围的企业持续性增长乏力,将融资的渠道转向民间。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企业家将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惩罚,一些企业家不堪重压,选择“跑路”来逃避责任。
6、渎职类犯罪14例。其中滥用职权罪12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例。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当下中国的国企耦合了计划经济、资源掌控、行政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等多重元素。国企能够在权力与市场之间自由穿梭,为国企高管腐败渎职埋下祸根。渎职犯罪最为显明的特质是渎职行为与贪污贿赂相伴随,随着国家严厉打击贪腐犯罪,对腐败犯罪实施“零容忍”的政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井喷的同时,也必然附带出大量的渎职类犯罪案件。
7、不正当交易犯罪11例。其中敲诈勒索罪6例、强迫交易罪3例、内幕交易罪4例。公平交易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成熟不仅催生公权力的腐败,同时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依托其排他性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就包括一些涉黑经济体、传媒经济体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正当交易等犯罪。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当交易“潜规则”,实则是市场体制的毒瘤,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不亚于腐败犯罪。
8、制假售假类犯罪7例。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例、生产销售假药罪1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例、假冒注册商标罪2例。媒体对本年度的制假售假类犯罪关注度较去年有所下降,倾向于关注重特大案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福喜集团食品安全事件则进一步说明了政府管控食品安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疏漏。另外,对制假售假类犯罪惩罚力度小,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报率的利益驱动下,倾向于选择犯罪以获取高额理论。完善对制假售假者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假售假者的惩罚体系将是必然趋势。企业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并逐步从粗放型、扩张型向集约型、创新型企业转变,是规制制假售假类犯罪的必由之路。
9、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7例。其中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3例、伪造公司印章 2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各1例。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在利益的驱使下,行为人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通常是为了实施其他经济犯罪,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并严重危害经济秩序,这也是诈骗类犯罪高发的同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案发量也会随之上升的原因。虽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但因其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困难。
10、事故类犯罪4例。其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例,重大责任事故罪2例。在企业家犯罪中,事故类犯罪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凸显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13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排除,而是让工作人员在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下工作,从而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惩安全事故类犯罪,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样需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二、企业家犯罪五大风险点
1、企业融资
企业融资是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环节。民营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困难,统计数据显示,围绕该环节产生的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等罪名以及民营企业家为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扩宽融资渠道而对银行管理者、资本控制着进行的行贿罪、受贿罪等“寻租”类犯罪行为。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点,企业融资问题同时折射出两个隐患因素:第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并普遍存在融资困难。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会产生较大影响,中小企业如果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带来较大的融资风险;而国家经济制度的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影响企业经营并作用到资金链上,而中小企业又天然的在获取资金等方面存在劣势,这些都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和企业家犯罪风险。另一点:目前我国经济领域,股市长期持续低迷、房地产市场受到国家调控制约,而银行存款负利率以及隐性的通货膨胀因素等的存在,导致社会闲散资本缺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升值需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相互吸引、相互共生,企业融资行为在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下是产生犯罪的重大隐患。
2、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较多发生。该环节的犯罪活动因涉及主体的不同表现为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此外还有关涉企业财务管理凭据的各类票据相关犯罪。财务管理环节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主要风险点,表现出问题在于:第一、民营企业等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内部财务关系混乱,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防范环节的会计制度缺失或者工作薄弱,日常财务管理中以白条抵现金、提前确认企业收入、粉饰报表等现象较多存在,出现虚列成本,扩大费用开支,出现“账外账”;固定资产出售、清理收入以及租赁收入没有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形成“小金库”引发贪污犯罪以及未按规定,比例进行分红或擅自提高职工股金分红比例等犯罪隐患的存在。第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与企业决策领导层缺少有效沟通,财务管理制度作为对财务监督的机制作用无法体现。企业中由于财务管理人员作为受决策层管理的员工,在缺少民主沟通机制的前提下,财务环节实际意义的“管理”是不存在的,企业领导人员一人独断的局面是犯罪发生的重大隐患。此外,各类票据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凭证,能够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是会计核算、审计检查等原始依据,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开展。统计显示,假票据或者票据管理的混乱加剧了贪污侵占等犯罪的风险。
3、安全生产
统计显示,安全生产领域的企业家犯罪所占绝对数目并不大,但是由于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该领域的企业家犯罪风险也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要严格执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将各个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纳入反腐败工作范围。由于自身经营实力的因素,安全生产肇事企业多为民营企业,而任何不具备安全生产肇事企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定额生产与暗藏在企业背后的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犯罪密不可分。另外,为维护其违法经营局面,安全生产肇事企业的背后也往往伴生有黑社会犯罪隐患的存在。
4、工程发包承揽
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犯罪中“寻租、出租”型犯罪占据多数。统计发现,该环节中民营企业多为发包方,由于市场经济力较弱,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获取经营机会,无序竞争,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包方行贿犯罪。该环节中常见的违法犯罪形式表现为明显的行贿受贿的对合犯罪:发包单位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给予的回扣、贿赂;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回扣,贿赂及其他各种好处。此外,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单位,从中收受次级贿赂;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转包给被指定方,从而收受被指定方的贿赂;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然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差额,进行贪污;承包方经为负责发包人员提供免费装潢住宅、入股分红等其他形式的贿赂等等。而由于行贿、受贿因素的存在,工程发包环节也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环节埋下危害风险。
5、产品质量
涉及产品质量领域的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上。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统计显示,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案发率高,社会影响面也越来越广,甚至一些跨国企业也参与其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多发固然与近年来国家加大对该领域打击力度有关,但该领域企业家犯罪的内在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企业一味追逐企业利润,无视行业规定、法律规范,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丧失企业伦理;另一方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企业犯罪的背后往往伴随着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存在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寻租”。

第四部分 2014年度十大经典案例

一、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1、华润集团宋林等涉嫌贪腐案
案情摘要:2014年4月17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公布,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自宋林于4月被中央纪委调查后,这家在港央企的管理层处于持续动荡中。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帅廷涉嫌在华润集团工作期间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华润集团原审计总监黄道国(集团副总级别)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4年9月21日华润电力公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王玉军因涉嫌受贿及贪污,被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王玉军已是华润集团今年以来第七位被调查的高管。华润集团副总经理、华润金融董事长蒋伟遭检方协查,另有华润金融多人亦被要求协助调查。至此,已有至少八名华润集团级高管卷入窝案。
华润集团窝案,与2010年同山西金业集团的收购案中的渎职行为有关。 2010年,陷入困境的金业集团与华润电力商洽出售资产。同年2月9日,华润电力携旗下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金业集团签订《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约定华润联盛、中信信托、金业集团以49%、31%、20%的比例出资,成立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并以太原华润为重组平台,收购金业集团的资产包。2010年5月31日,太原华润与金业集团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这一资产收购被多方质疑。该资产包由金业集团旗下10个实体组成,包括三个可采储量达2.55亿吨的煤矿、两家焦化厂、一家洗煤厂、一家煤矸石发电厂、一家运输公司、一个铁路发运站和一家化工厂。事件曝光后,统计以上各笔资产账务,金业集团资产包权益整体作价约103亿元。此前,2009年9月,前买主同煤集团与金业集团达成的这部分资产股价约为52亿元。华润电力收购的金业集团资产大多处于“撂荒”状态,有的煤矿竟然沦为放羊场;焦化厂也一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更令人质疑的是,金业集团诸多煤矿证件已过期,却在收购时顺利过关。
入选理由:华润集团是国资委监管的53家副部级央企之一,该集团横跨七大业务板块,掌控11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5000亿。集团在快消领域扎根颇深,可以算得上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最为熟悉的企业。华润电力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最具实力,业务涉及火电、煤炭、风电、水电、分布式能源、核电、光伏发电等领域。该企业掌控的资源多,企业经济效益好。领导层权力独大,监管监督不到位,易于产生腐败犯罪。华润集团在与山西金业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时存在严重渎职行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只是冰山一角。而华润窝案也进一步折射了国企的社会定位亟待明确,需进一步强化对国企的社会监督,破除国企领导层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领导层责任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
2、中石油李华林、冉新权等腐败案
案情摘要:2014年,随着中石油不少高官的纷纷落马,中石油腐败窝案一直在持续发酵,已有多名石油系统高官及关联人员相继被调查。2013年3月20日,中石油旗下运营商昆仑利用总经理陶玉春,因公司财务等多方面原因,被有关部门控制调查,拉开中石油腐败案序幕。随之而来,中石油高管层持续动荡,包括中石油副总经理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永春、中石油副总经理李华林、中石油副总裁兼长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冉新权、中石油总地质师兼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王道富等多人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2013年9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中石油原董事长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月13日晚间,中石油腐败总会计师温青山及其妻子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2014年10月,中石油集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立新于十一假期前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2014年12月3日,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薛万东接受组织调查。
入选理由:2013年度中石油反腐案正式进入公众视野,纵观2014年的众多反腐案件,耗时最长、牵涉人数最多的中石油系列腐败案依然最为瞩目,企业领导骨干被“连锅端”。涉案高级别官员众多,包括四川省副省长郭永祥、海南省副省长冀文林等在内的一众官员;另外,该案涉案关联企业众多,包括四川明星电缆、惠生工程等在内的多家企业,成为输送利益的工具。“中石油腐败系列案”作为十八大以来 “打虎拍蝇”的成果之一,显示出国家对国企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即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无论涉及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3、21世纪报系总裁沈颢等人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案情摘要:11月20日,21世纪报系总裁沈颢等几名犯罪嫌疑人被上海检方批捕,罪名涉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及多宗个人犯罪。警方指沈颢要求下属媒体利用负面报道和"有偿不闻",迫使近百家公司"合作",收取"保护费",涉嫌勒索资金2亿余元。沈颢等人利用职务牟利,涉案金额200余万元。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利用其在财经界的广泛影响力,与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等公关公司相勾结,指使下属媒体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并利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对股价下跌、上市受阻以及相关产业公司商誉受损的恐惧心理,以发布负面报道为要挟,迫使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收取“保护费”。
入选理由:“无论是利用负面新闻还是利用有偿沉默谋取经济利益,都是对媒体社会公器的玷污,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沈灏执掌21世纪报系期间,通过犯罪行为牟利成为最重要的盈利模式。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合作”公司利益,沈颢主动协调下属3家媒体对“合作”公司的报道事宜,并对相关负面报道最终决定进行删稿或报道。媒体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作用巨大,然而沈灏等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非法牟利,不仅违背媒体人的职业道德,而且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4、内蒙古金融行业高管杨成林、武文元、王振坤等因涉嫌犯罪接连案发
案情摘要:比较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上属于西部的内蒙古自治区金融行业无论规模与体量都不算大。作为内蒙古银行界的“元老级”人物,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胆识与魄力被业界称赞,将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成功升级为内蒙古银行,他功不可没,201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其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主任、党委副书记武文元(正厅级)和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振坤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永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决定逮捕。
入选理由:几起金融行业高管贪腐案件,因集中爆发于金融行业本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让本案更加令人深思。较之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西部地区的市场经济体系发育更趋滞后、法制不健全问题也更加严重,相关监督机制的缺失更加凸显管理人员权力的膨胀,接连的案发印证了中国金融一大的风险是来自于金融业内部的贪腐这一说法。
5、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邵禹斌等涉嫌受贿案
案情摘要:2014年4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陈德萍、北京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周刚、上海财富管理中心经理杨栓军、兰州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吴穷等17人立案侦查。2014年4月30日,甘肃信托副董事长邵禹斌因涉嫌受贿罪已于近日被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入选理由:对甘肃信托而言,这将是成立34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危机。随着信托行业进入拐点,信托行业诸多潜规则也将随着频发的兑付危机逐渐浮出水面。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相当部分的回扣甚至在合同中直接被划拨。其操作路径大多是由第三方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收取,经过多年的演变,扮演第三方角色的已从原来的金融机构,逐渐降低门槛发展到资产管理公司、顾问公司等各式主体。“财务顾问费”等回扣,很可能涉嫌商业贿赂,如果数额大、情节严重,涉案人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默认的灰色路径,将面临被秋后算账的风险。
6、戴晓明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案情摘要: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晓明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宣判,被告人戴晓明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判决书认定,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晓明在先后担任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书记和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征地、办理土地证和企业贷款担保、取得委托贷款以及投资入股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代付的房租,共计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戴晓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增资扩股,造成公司损失3亿余元。
入选理由:受贿类犯罪与渎职犯罪常常相伴而生。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晓明共收受贿赂1400万元,除了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更大的危害还在于因受贿而引发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的财产等所造成的损失,扰乱国企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中戴晓明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增资扩股,造成公司损失3亿元,社会危害极大。
7、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夏富恩受贿案
案情摘要:夏富恩,1998年8月至2003年3月任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粮工粮食储备库主任,2003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河南金鼎粮食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在任职期间,夏富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35.1万元、收受他人财物75.495万元,并用部分赃款在山东日照购买海景房和门面房。2014年4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夏富恩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涉案赃款170.595万元,并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粮食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的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受制于资源环境的约束,再加上粮食成产、流通等环节的成本增加,我国粮食供求总体上处于紧平衡状态,粮食安全存在隐患,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在本案中,作为粮油工业总公司的总经理、粮食储备库主任,夏福恩并未充分认识到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而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民脂民膏,将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务置之脑后。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体措施: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8、广州白云农工商张新华腐败案
案情摘要:2014年12月10日,被称为“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近4亿元之巨,被法院判处死刑。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张新华,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作开发房产项目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款共计5680万元人民币和730万港元。2003年后,张新华未经上级同意,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无偿取得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利润,还通过股东集资方式,继续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根据评估,张新华侵吞国有资产2.8亿多元。
此外,2010年至2011年,张新华还利用控制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门一家公司受让广田公司的债权及相关地块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超过3529万港元和450万元人民币。“白云农工商经营不善,欠下很多债务,但拥有很多土地,张新华意识到土地升值的好处,便借此大做文章。”办案人员介绍,白云农工商公司的历史用地有不少权属复杂、手续不全,有的甚至没有红线图,张新华利用这一点逼开发商就范。据专业机构评估,本案中被张新华违规处理的土地面积多达110万平方米,相当于154个标准足球场那么大,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可追回的涉案资产市值近50亿元。
入选理由:张新华等人借改制卖地侵吞50亿,贪污、受贿金额达4亿人民币之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其重大损失,张新华的严重贪腐行为最终领受了法律最严厉的惩罚——死刑。打击国企中的贪腐,社会对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关注较多,而对那些被边缘化的负债企业产生监管盲点。本案中,对白云农工商这种“名不转经转”负债困难的公司关注度较小,使其边缘化成为监管盲点,终酿成“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与此同时,国企“一把手”一手遮天,极易架空民主监督。缺少监督的权力更易于滥权,本案中被告人张新华一手遮天,疯狂贪污、受贿,大肆敛财,最终被处以极刑。
9、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情摘要:河北省纪委通报了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这一“小官巨腐”案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新华社报道,马超群因向酒店索贿数百万元,被对方录音后举报而落马。《法制晚报》记者在秦皇岛市采访获悉,马家共有7人涉案。68套房中有7套在北京二环。法晚记者了解到,1.2亿现金和黄金曾长期被藏在马超群母亲家的衣帽间内,装了40多个箱子,部分现金已长毛。马超群“出事”当晚,马母曾转移这些财产。目前,该案仍在继续调查中。
入选理由:打击贪污腐败,坚持“零容忍”,即不管多大的官,身处何要职,也不论官位如何基层,只要存在贪腐,均应一律严惩。本案中马超群作为北戴河供水公司原总经理,一名处级干部,在级别如此之低的岗位居然也能养出一只如此之肥的“硕鼠”,上演了一出“小官巨腐”的年度大戏,劲博人眼球,一时间舆论哗然,再次刷新了人们对贪腐的新认知。基层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监察,是基层权力腐败现象丛生的主要原因。
10、安徽军工集团黄小虎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案
案情摘要:现年51岁的黄小虎,历任蚌埠市外经贸委主任、滁州卷烟厂厂长、蚌埠卷烟厂厂长、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军工集团董事长等职。2014年5月2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黄小虎涉嫌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案。12月26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小虎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小虎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5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余斌、姚发征、赵林也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刑罚。黄小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原蚌埠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滁州卷烟厂厂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960.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黄小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原滁州卷烟厂厂长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0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150万元,应从重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黄小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450万元,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港币1133.9万(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入选理由: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军工集团)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型国有军工企业集团,于2000年11月正式挂牌成立,所属10家子公司,5家省级技术中心。该案是继中石油腐败窝案、中移动腐败窝案、华润集团窝案等国企贪腐案件后发生的又一起国企腐败大案。国企的垄断性地位,极易引发腐败,在缺乏制度制约的情形下,寻租机会必然演变成寻租现实,避免企业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当前是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过程中,铲除对改革不利的腐败因素至关重要。本案中,黄小虎作为军工集团的企业负责人,利用其职务行为大肆腐败。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已扩至军工集团,凸显出惩治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决心和态度。

二、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1、昆山“8·2”特大爆炸案——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情摘要:2014年8月2日7时35分许,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特大爆炸,造成75人死亡,180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被控制协助调查。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涉事企业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7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正式对该企业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直接组织查办,成立了由最高检和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专案调查组,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自8月23日以来,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已先后对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入选理由: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安全生产是亘古不变的话题。昆山“8·2”特大爆炸案中人员伤亡惨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失。落实安全生产,应当以预防为主,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在多数安全生产事故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局面。对于企业家而言,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将制度挂在墙上以应付检查,制度保障形同虚设。由于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企业家存有侥幸心理,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认为企业不会出安全事故。昆山“8·2”特大爆炸案、2013年发生的青岛石油管道爆炸案等的发生,接连不断发生的安全事故,时刻在惊醒企业家和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对待安全生产应当慎之又慎,绝不是小题大做。
2、邢利斌案
案情摘要:2014年3月12日上午11时许,邢利斌被警方从太原武宿机场带走。邢利斌, 1967年5月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留誉镇,现任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是柳林县政协名誉副主席,山西省人大代表,同时也是2012年“7000万嫁女” 的主角。由于此时正值联盛重整的关键时刻,随着邢利斌被带走,历时近4个月的山西最大煤炭民企重整案再度被打上了一个问号。
入选理由:从白手起家,到坐拥600亿元资产、执掌山西最大民营煤炭能源集团联盛集团,邢利斌长年低调行事,在政商两界人脉极广,纵横捭阖于煤炭市场,其公益形象和出手大方,曾给当地民众留下深刻印象。从巅峰到谷底,不过短短一两年。从2012年开始,在连涨近10年后,中国煤炭市场遭遇拐点,包括联盛在内过惯了好日子的煤企,一时还不适应捉襟见肘的境地。2013年年底,资金链断裂的联盛,被迫踏上重整之路,引发震动。山西省的煤老板们,因煤而兴,也终因煤而身陷囹圄,这与我国能源行业传统粗放的发展模式不无关系。通过梳理邢利斌发家史,与政府和国企交好是一大特点,北大青鸟、华润集团,都是邢利斌辉煌时期的国企合作伙伴,另,邢利斌正是华润所涉金业集团资产包收购案的中间人。然而,这种传统的利益经营模式,带来巨额利润,取得高回报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看似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面临国家反贪腐形势的日益严峻,显得异常脆弱、不堪一击。政府和国企相关人员人人自危,自保尚且不能,更无暇去救助一个濒危破产的民企。
3、上海福喜集团案
案情摘要:上海东方卫视于2014年7月21日发布一条记者卧底视频,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过期食品回锅重做、更改保质期标印等手段加工过期劣质肉类,再将生产的麦乐鸡块、牛排、汉堡肉等售给麦当劳肯德基等诸多知名快餐连锁。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事件"涉案公司高管胡骏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入选理由: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然而近几年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令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之一,更引发广泛舆论关注。上海福喜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肉类及蔬菜加工集团”美国福喜集团旗下的独资公司,曾获得多个部门和组织颁发的奖项,就在今年还被评为“嘉定新城(马陆镇)食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A级)”,不免有些讽刺意味。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上海福喜在生产中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涉案企业多,社会影响面广,引起其他餐饮等企业连锁反应,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非常严重,应当用刑法手段予以制裁。
4、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廖荣纳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案情摘要:2014年6月13日广西柳州市官方晚间发布消息称,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实质控股人廖荣纳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逃至国外藏匿,已报请公安部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014年5月柳州正菱集团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开资料显示,柳州正菱集团曾是广西“百强企业”之一,业务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建材、物流、房地产等多个领域。廖荣纳2009年登上胡润百富榜,为柳州唯一入围百富榜的民营企业家,被柳州当地人称为“柳州首富”。后当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通报。随后,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采访报道,称“正菱案”为“广西最大的非法集资案”,其非法吸储金额或超百亿元人民币。柳州正菱集团被当地警方立案调查后,廖荣纳及其子女均集体失联,旗下的大型工地均处停工状态。
入选理由:作为正菱集团的灵魂人物,公司董事长廖荣纳从养猪、跑运输开始,一手将正菱集团打造成为资产超百亿的集团公司,他本人也于2009年被“胡润榜”列为柳州首富。在企业经营中,战线被拉得过长,企业扩张太快,银行抽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廖荣纳的“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上述借个因素合力把这家企业推到了最危险的边缘。此案有别于设立空壳公司集资诈骗,而是公司在经营中激进式发展,在大幅扩张过程中银行抽贷造成资金链严重断裂,并进而引发融资问题。当前,房地产市场风声鹤唳、库存高企,类似正菱集团开发的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也已过剩。正菱集团的故事,虽然只是柳州的一个企业个案,但又不仅仅是个案,在“民间借贷”泛滥的当下更具普遍意义。房地产暴利时代的结束,使得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房地产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跑路的案件还将可能继续发生。
5、马乐“老鼠仓”案——原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情摘要:出生于1982年的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 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入选理由:马乐利用所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控“老鼠仓”非法牟利,是隐秘的证券业硕鼠。证券从业人员虽有严格的内控机制,但公司的内控疏忽,是造成证券业“老鼠仓”的重要原因。基金经理,往往掌握特别巨额的资金,在利用这些资金交易时,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金融领域,不断产生的“老鼠仓”案件,拷问金融领域企业的监管成效。作为金融企业家,要时刻遵守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作为金融企业,从微观上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在现行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框架内运行,是防控此类犯罪最有效的措施。
6、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
案情摘要: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 2014年2月20日,四川最大民营企业汉龙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杀人等案件被提起公诉。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内地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2014年5月23日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
入选理由: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穿梭于政府和市场之间,企图创造政商合作的“黑金帝国”。然而,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周伟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
案情摘要:周伟思,深圳龙岗南联村官,亦是原龙岗区人大代表。网曝称“坐拥20亿资产”周伟思,因涉嫌在当地旧城改造项目中收受逾5000万的巨额贿赂,被控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周伟思一案还牵出多个案件,如周伟思一案的主要行贿方天基公司及其董事长叶某;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兼龙岗区土地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龙岗区查违办原副主任何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原副局长陈某义受贿等。检察院公诉称,周伟思帮人解决建楼款收200万,违规建楼善后行贿他人20万。2009年9月,在南联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合作建设统建楼过程中,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范某命为感谢被告人周伟思帮助某实业公司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于2009年10月一天下午,范某命到周伟思位于植物园的家里,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万元,周伟思收下。后来该款被周伟思陆续用于购买二手车和支付物业装修款。上述统建楼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不能建商住楼。为使违规建设的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作为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的被告人周伟思多次送给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土地监察大队长、查违办副主任何某(另案处理)共计港币20万元。
入选理由:周伟思既是深圳龙岗南联村村官,同时也是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的负责人,亦官亦商。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周伟思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随着身份的转换时而受贿,时而行贿,独自一人即能上演一场受贿、行贿的贿赂犯罪大戏。该案带来的启示是,在旧城改造、城市建设过程中,贿赂犯罪多发,企业家应当提高警惕。
8、富金堂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情摘要:富金堂公司打着“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的旗号,私刻华戎强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戎公司)和惠州市本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航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伪造了富金堂公司向华戎公司承接“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围堰填海造地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向本航公司承接“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油库(8168工程)”的《合作协议》,再以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和惠州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围堰填海造地土石方工程这两个项目为幌子,到处招摇撞骗。为吸引更多的施工队前来签订上述项目的合同,骗取项目工程保证金,嫌疑人许某全还指派其公司的人员在大亚湾澳头小桂村的一块靠海被推平的空地上,瞒着当地村民,自编自演了一场“华戎强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亚湾国家石油储备库开工典礼”的开工仪式,以骗取该项目的工程承包者的信任。侦查民警先后深入到国土局、住建局、海洋与渔业局核实情况,发现上述项目根本不存在。经过缜密调查,确认“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等文书系富金堂公司为了实施诈骗而伪造的。
入选理由:富金堂公司以伪造“国务院国家重点工程办公室公文函《任命书》、《委托书》”等文件签订合同的方式,收取上述项目的工程承包者的履约保证金。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富金堂公司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或个人一共签订19份上述项目工程的《联营施工合同》,并先后收取共计400万元的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均被富金堂公司挪作他用。企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以“填海造地”工程为诱饵,并自导自演开工典礼仪式,以取得工程承包者的信任,其目的终是骗取工程款。企业融资渠道花样百出,有的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企业集资诈骗,还有的企业通过合同诈骗来获得资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警惕合同诈骗,提高对公文、证件的真实鉴别的重视。
9、宗连贵、黄立安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2011年8月,郑州警方得到线索,在郑东新区一个粮油市场,有人销售假冒的金龙鱼、鲁花食用油。后警方发现,平时郑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是在接到订单后,按需生产,极少有存货。工人从远处的一个仓库里拉来“金龙鱼”、“鲁花”的商标,再从另一个仓库里拉来塑料桶和瓶盖,快速灌装运走,不留痕迹。鼎鼎油脂公司建立了一个庞大且牢固的销售体系,公司客户经理会联系下线经销商,形成点对点的关系,长期合作,经销商买油时,被“明确告知食用油是假冒的”。法院审理查明,宗连贵、黄立安等人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924.9万余元。其中,已销售数额1921.3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食用油价值36640元。2013年4月9日,郑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主犯。此外,宗连贵、黄立安等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宗连贵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判处黄立安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其余26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拘役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此案28名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均被判处罚金,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一审宣判后,2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企业家制假售假,如果涉及食品安全,那么社会危害就更大。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包括宗连贵、黄立安等企业负责人在内的28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本案中需要关注的一个地方即是对于制假售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极其严厉,本案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远高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企业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1924.9万余元。对制假售假者处以严苛的财产刑,增加制假售假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家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时,不仅不敢制假售假,而且不愿制假售假。
10、P2P中宝投资负责人周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摘要:周辉,浙江衢州人,毕业于某师大体育系。从2011年起,周辉假借P2P网贷平台,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这些充值资金全部打入周辉个人银行账户内……截至案发,警方查扣周辉本人以及以中宝投资公司和其妻子名义购买的劳斯莱斯、宾利、兰博基尼等豪车8辆,个人账户资金1.7亿元。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入选理由: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即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的借贷双方的匹配。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兴发展模式,在2014年异军突起并迅猛扩张。然而与P2P平台繁荣相伴随的是平台违约、跑路事件频发。P2P网贷之所以问题频发,原因在于我国P2P行业自身风险管控不足,第三方评价体系及监管机制的缺失。在本案中,周辉作为P2P中宝投资的负责人,其向全国30余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集资的款项最终全部打入周辉个人银行账户,最终导致1100名投资人的本金3亿元无法归还。当前,应对P2P网贷平台违约、跑路潮、提现难的现象,促进P2P平台健康、快速发展,应进一步规范P2P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个人的征信体系,确立并完善P2P网贷的监管机制,强化风控体系。
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环境因素: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寻租现象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单一行政指令的方式调节资源分配,各经济主体间缺乏竞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现象很少;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配置资源,行政权影响经济活动的空间被压缩,有效的市场机制及调控、监督使得违法犯罪现象大幅度减少。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成熟,市场自发与行政指令共同调节资源配置。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活动通过行政命令的显性干预大幅减弱,但仍然会通过隐性方式涉足市场活动的细枝末节。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企与民企之间,普通民企与支付“经济租金”的民企之间,外部竞争环境并不相同。
“在竞争性市场体系中,通过时间的调整,所有的经济租金势必减少或者消灭,但是由于政府的介入,会打断市场的自觉作用,使经济租金不仅不会减少、消灭,而且人为造成资源短缺,产生新的租金。而政府的干预越多,经济租金则愈高;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则愈大;寻租激励愈大,贪污腐败则愈严重。借助政府的审批、特许、配额、许可证等,企业能够比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加容易获得超额利润。”企业家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改善经营,往往会消耗大量成本,其成效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行政命令攫取额外利润更易于实现企业经营利益的扩大化,于是企业家纷纷选择依附权力,希冀通过权力风暴眼迅速扩张其经营帝国。除此之外,国有企业长期占据垄断地位,资源优势明显,再加上企业经营者也多具有行政级别并担任相应职务,“亦官亦商”的身份特征,为权力 “出租”提供了主客观便利。民营企业为获得市场份额,在面对行政官员与国企高管时会选择支付“租金”,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官员、国企高管腐败犯罪往往与民营企业家的腐蚀有关,而这些民营企业家犯罪则又潜藏着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给予支撑与庇护。山东南山集团董事长宋作文等人为在新型合金材料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拉拢腐蚀分别时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的刘铁男,涉案金额数千万。另外,重庆中石化原副总童辉涛受贿百万余元,在收购加油站、油品运输业务发包、加油站施工、加油站广告标示采购、天然气压缩机采购以及成品油采购等方面为相关方提供便利又是例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应当在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但这些原则必须靠法律及其相关制度的规范、引导、监督,才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法律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功能是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调控,增强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然而,在构筑、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最大限度激发企业竞争方面,法律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彰显。首先,法律的滞后性。企业经营活动具有创新性与开放性的特征,法律的制定和市场的发展无法完全同步,法律无法及时回应市场活动中的新事物、新问题。在新事务已经形成市场并开始伴有竞争出现时,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往往造成恶性竞争肆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如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成都耍耍网”网站介绍卖淫案的发生说明任由其发展而不加法律约束,网络将成为传统犯罪的新形式、新载体。其次,法律在激发企业之间的竞争方面同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促进经济进步的最主要的动力。通过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经济活动充满活力,健康发展。在法律规制健全、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中,企业家犯罪现象较少,比如家电制造业、高科技电子产品行业等,而在法律规制不完备,竞争环境不公平,企业竞争不充分的行业中,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比如金融信托行业中的各种“回扣”现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在促进、保障企业竞争环境公平性、开放性的功能,增强企业活力,将从根本上减少资源分配不均来带来的权力“寻租”、“出租”现象,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
二、政策因素: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
对于国家而言,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有效的宏观调控,其中,明晰的经济政策布局尤为重要。然而,市场主体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较大,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会产生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政策盲区、误区,造成企业盲目扩张,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需要及时获得政策信息并对其准确解读,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互联网产业中:产业创新方式发生转变,从技术创新向融合创新延伸。互联网的移动化、融合化、平台化等趋势将开辟更深交融、更广交互、更高智能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互联网发展形成的跨界融合的不断深入,推动通信、软件等产业的深刻变革,更与传统产业加速融合集成,催生新业态和新市场,如互联网金融、网络购物等运营方式。然而,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不能当然说明互联网经济的可复制性。如果不能对这些新兴经济模式进行审慎的积极的引导,而是一味的盲目助推或者任由其发展,依靠复制而短暂发展的企业将面临创新的瓶颈,短暂繁荣的背后潜藏的是巨大的经营风险。
金融行业是经济改革中的重点攻坚区。在金融行业中不断产生新的产品以及新的经营活动方式,然而,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行三会”出台政策也多为事后补救型规定,前瞻性不足。关于互联网金融经济的政策导向不够明晰,看似红火的网络融资活动暗藏泡沫,实则是一个乱局。“二八定律”已成行业共识,主要的交易量将集中在20%的平台,80%的平台市场占有量将会减小。当前,由于股市繁荣,大量的投资者选择提前退出P2P网贷,由于业务资金短缺而导致资金链断裂,P2P企业家“携款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统计显示,2014年10月新增P2P融资平台71家,但问题平台也新增38家,所占比例惊人。从查获案件看,今年1月,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等三家P2P网上借贷平台同时倒闭,三家平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旭东卷款逃往香港;2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刘智涉嫌因为涉嫌增资扩股合同诈骗金额达1.78亿元。互联网金融活动,网络只是平台、实质仍是金融,该经营行为面临金融、网络双重法律风险的挑战。作为顶层设计的经济政策要求导向明确,以避免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政策盲区、误区。因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应在政策上予以有效、审慎地引导,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行业准入门槛与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标准等。
三、内部因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家权责不对等
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者失灵是造成企业经营策略失效或者个别违法经营、犯罪等诸现象的重要原因。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在企业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直接关系影响着企业未来发展的兴衰成败,同时也是外部直接判定企业管理能力的地标性尺码,因此,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法律规范日趋完备,企业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企业内控机制看似无懈可击,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仍然不完备、企业家权责不对等,从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例来看,用不堪一击来形容并不为过。
首先,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缺失、缺位,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审批等制度流于形式,厂长、经理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权责不对等。在现代企业中,只有各部门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有效制衡,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企业经营者、决策者的能动性。权力严重集于一人的“一言堂”现象,加重了违法犯罪的风险。今年4月,山东凯远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裁陈瑞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11月,集团董事长张明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11月,中海油气电集团公司总经理罗伟中涉嫌受贿被立案;中铁隧道集团原董事长郭大焕受贿800余万受审。统计显示,国有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违法犯罪已具有普遍性特征,石油、石化、烟草、邮政、电信、铁路、电力、金融、交通等行业更是重灾区;采购、销售、财务管理;资产审计、评估及离任前、大额资金投放审核、实施重大技改评估等在成为犯罪的重点环节与重点部门。从根本上杜绝前述问题,不能完全依赖企业和企业家的自我意识与自我完善,必须首先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治理,并从国家层面确立符合公众利益社会需求的企业规范体系。
其次,企业内控对“内部人”监督的偏向,再加上对风险控制的不到位,往往使内控流于形式,致使一些企业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以权谋私或串通作案。这也是近年金融行业中频频爆发“老鼠仓”案的重要原因。比如马乐“老鼠仓”案件。2011年3月9日至去年5月30日,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对股票市场的投资,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马乐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操作自己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的电话卡下单,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再如平安资管经理夏侯文浩以及北京市某保险公司曾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这些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手握大量的资产,然而对这些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的监督、管控缺失、缺位,使得金融行业“老鼠仓”案频发、多发。
再次,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腐败,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它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以及可能增值的特点,使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腐败犯罪是权力滥用和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经营、决策者拥有的权力与所受监督和承担的责任严重不协调,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又有行政级别或党内职务,有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这使得国有企业管理者与党政机关之间有着粘合关系,拥有资源调配、人事安排等多方面的支配权力。对该人群的监督是缺位的:企业内部缺少监事会的监督;纪检部门受制于管理者党委书记等地位不便监督或不愿监督;经济审计监督又多流于形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监督的力量则更加微弱。另外,即使通过监督,企业高管的违法活动被发现,企业内部惩处机制的相对薄弱,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管理者走向犯罪的风险。
部分民营企业家则容易造成个人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混同,企业资金使用的不规范,在资金支配使用上权责认识不清。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名义经营者与实际出资人不同、隐名出资者与实际注册者不同,资金借贷与按股出不同现象,这些都加大了资金被抽逃、挪用的风险。按照企业理论,民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资金在分配利润前都应属于企业所有,不能归属某一个人,企业家对于资金有经营管理的权力,但所涉资金均是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所需;多股东的公司,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应遵循企业治理规范模式,不可任由一人安排。
四、个体因素:企业家角色、价值观的错位与侥幸心理
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企业家个人的价值观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轨迹。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对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受错位价值观的影响,往往持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企业家犯罪的重要个体原因。
个别企业管理人员价值观扭曲错位,奉行个人利益至上的准则,在金钱等诱惑面前,往往无力抵御。这种错位的价值观,致使部分企业家将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异化为单纯的个人利益的追求。为了实现这该目的,企业家不惜假公济私,甚至不择手段的侵吞企业公款,最后沦为金钱的牺牲品,走上犯罪道路。 南京市某国企副总经理尤博文色欲熏心、为和情人幽会方便,向承包商索要贿赂房产等价值160余万;深圳市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出纳朱莉,为购买奢侈品、赌博、炒股,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达数百万之巨。
另外,部分企业家把经济效益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并且为了达到该目标无所不用其极,极大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当犯罪获得的收益大于犯罪可能受到的制裁时,一些企业家就会选择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以获得资源配置上的优势。企业经营目的在于增加财富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共同性,但是企业家犯罪的动机就是攫取私利,有可能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之私利也可能表现为小团体的私利,当所获私利在数量上远大于其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的经济利益,而被查货的风险又在可承受范围时,企业家为了牟利会铤而走险。1月,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三兄弟出资注册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加工、销售“地沟油”销售金额共计五千多万元;2月,宗连贵、黄立安低价收购散装花生油、大豆油,使用假冒的商标、瓶盖、纸箱,包装成“金龙鱼”、“鲁花”食用油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近二千万元;2月,(广东)惠州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伟星参与领导的特大涉黑团伙,为谋求不当经济利益通过不法途径打击竞争者,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绑架勒索罪等罪名。另外,对经营活动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也构成侥幸心理的一种表现。由于对企业犯罪活动的打击难以做到完全及时有效,类似犯罪活动未被查获追究,盲目从众的心理会错误的指引企业经营者相信违法行为具有法律“安全性”;企业经营、决策者多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或与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殊的身份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也加剧了有恃无恐的心理放纵;此外,个别企业经营者会“乐观”的认为自身从事的犯罪活动因为形式新颖、手法巧妙等原因而不会被发现,这也是侥幸心理作祟所致。
五、文化因素: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及传统礼仪的异化
成熟的市场经济所蕴含的价值,冲击着我国传统商业文化的价值体系,新的商业伦理价值体系的架构必然生发于传统商业文化之上。但是,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对商业的极端不重视,受儒家抑商传统的影响,商业伦理价值体系与企业家精神的培育缺少根基,而从传统商业文化中孕育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商业伦理价值更是无从谈起。不难发现,缺少健康的商业伦理,商业活动中各角色和职业操守,很少是质地鲜明而严格的,常常呈现混沌不清的状态,其职业行为表现也是各个阶层和各种岗位不能恪尽职守、安守本分,缺乏职业操守,造成企业家抵御违法犯罪的伦理自觉性缺失、缺位。在市场经济中,对“重商”只是形式上的或是功利上的重视,其实质是重钱重利,而不是实质上的和价值上对商品经济和商业伦理的认可与尊重。对企业家的尊重,是对他们经济地位的尊重,是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是一种对功利的尊重。
商业伦理包含规则、契约、诚信、自由、竞争等方面,诚信是企业家精神的基石。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的商业社会,将充满极大的道德风险,显著抬高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利曼指出:“企业家只有一个责任,就是在符合游戏规则下,运用生产资源从事利润的活动。亦即须从事公开和自由的竞争,不能有欺瞒和诈欺。”违反诚信的犯罪商业活动会加剧市场中新生企业的生存危机。缺乏诚信、法制的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必须根据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潜规则)对自身行为做出调整以降低负面效应,同时还需建立社会关系以适应违法企业的竞争。有序竞争被压制、企业创新的缺乏内在原动力与外在支持——“企业家精神”被扼杀和打压,任其继续发展,缺少企业家精神的商业环境必将进一步依赖于权利寻租与违法犯罪,“马太效应”作用下,将给市场经济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市场经济的主角应是企业和民众,巨大利益的吸引下,政府从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变为游戏的参与者,不仅国有企业挟政策、法律、资金、资源等优势强力扩张,挤压民营经济的生存空间,政府各部门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也越加频繁,强势政府的兴起进一步恶化了企业家的竞争环境,加剧了企业家精神的没落与企业伦理的衰亡。
伴生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了礼仪文化的异化,原本简单的朋友交往被冠以知恩图报、感恩戴德、有福共享、有情有义等名义,传统礼仪演变成恶质文化和公权力的强势密不可分,诸如行贿活动等所谓的礼仪活动本身即包含被要挟的恶质色彩,企业家并非缺乏法律意识,企业发展受阻于公权力,“寻租”也是无奈之举。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六、突出诱因:民营企业之殇——贿赂与融资犯罪
根据本年度的媒体案例统计数据,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贿赂犯罪已成为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体的标签之一。民营企业缺少公权力扶持,缺少资源、项目和资金,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不能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获得企业得以生存的市场资源,交易机会和资源配额受到非市场性因素的挤压,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为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民营企业诉诸于向公权力,“官商勾结”现象的存在,正是因为能够实现利益的定向输送,民营企业家以一定的利益作为贿赂的成本,换取权力控制下的交易机会、资源配额、生存空间、政策优惠等,而官员通过权力的运作取得民营企业家出让的利益。江西大富集团董事长、原萍乡市人大代表何春明涉嫌向原萍乡市委书记陈卫民巨额行贿;注射液药品销售经理何某向重庆一医院负责人行贿近百万恰说明了在公权力强势控制资源情况下,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无奈。近年来,在华外企也有步民营企业后尘加入商业贿赂队伍的较大风险。
民营企业的另一危机——融资问题诱发违法犯罪。充足的资金保障和良性的资金周转是民营企业得以生存的根本,一旦融资渠道受阻,资金链条断裂,民营企业就会陷入经营困境。由于经济制度设计中不可避免的对国有企业存在倾斜,我国现有金融体制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具有严格管控下的高度集中性,其服务对象更多地倾向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获取信贷、经营范围等方面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正规的制度性融资道受阻后,民营企业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进行非正规手段的制度性融资或者非制度性融资,而这些融资手段或途径能否经得起市场风险的考验,则最大限度挑战“一行三会”的管理者和相关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们。吴英案件后,鄂尔多斯女老板宁红集资诈骗近8亿被立案;浙江丽水公司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元获刑;浙江被称小吴英的80后女财务集资诈骗7亿被判死缓。完善民营企业的借贷保障,促进金融业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缓,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开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民间资本准入,能否从根本上化解民营企业融资之困境,则有待进一步考察论证。

第六部分 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在本年度的426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其中有11起案件是企业集团,不能明确区分出企业所属行业,因此就剩余的415起企业家犯罪案件的行业分布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 ;C 制造业;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批发和零售业;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 住宿和餐饮业;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Q 卫生和社会工作;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T 国际组织。
在这415起案件中,共76起金融行业企业家犯罪案件、62起制造业行业案件、37起房地产行业案件、32起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案件、30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案件、30起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案件、26起建筑业行业案件、23起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家犯罪以及采矿业企业家犯罪案件各21起。除图示外,另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家犯罪案件19起、农、林、牧、渔业行业15起、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11起、教育行业3起。如表6.1所示。
涉案企业所在行业 案件数 占比
金融行业 76 18.31%
制造业 62 14.94%
房地产行业 37 8.9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2 7.7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 7.2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 30 7.23%
建筑业 26 6.27%
批发和零售业 23 5.5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 5.06%
采矿业企业家犯罪 21 5.06%
住宿和餐饮业 19 4.58%
农、林、牧、渔业行业 15 3.61%
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 11 2.65%
教育行业 3 0.72%


一、金融行业
在本年度的企业家媒体案例中,金融行业所涉案例最多。其中主要集中在货币金融服务中的银行、财务公司、典当、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中的证券、基金等;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业如信托行业、P2P互联网融资平台等。
涉案企业分布省市,其中北京14例,广东10例,浙江9例,上海8例,江苏7例,内蒙古6例,甘肃3例,四川3例,海南3例,河北2例,天津2例,陕西2例,河南2例,黑龙江2例,辽宁1例,福建1例,香港1例。该统计基本上能够与本年度金融行业企业家案发原因相切合。
金融行业所涉主要罪名分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例,受贿12例,内幕交易罪5例,贪污8例,合同诈骗罪7例,职务侵占6例,诈骗罪5例,集资诈骗5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4例,挪用公款4例,挪用资金4例,非法提供贷款罪3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例,挪用公款3例,集资诈骗3例,滥用职权2例。该统计基本上能够与本年度金融行业企业家犯罪形势相切合。
其中银行业企业家多发贪污、受贿、非法提供贷款、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等罪名。在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服务业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较为多发。
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业如信托行业、P2P互联网金融业中,商业贿赂犯罪在信托业中频发、多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现象突出;在一些担保公司、投融资公司中,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重点罪名,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外,企业家还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等罪名。原因在于,在本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部分企业家为了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通常会选择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方式,伪造项目并获得被害方的信任。本年度P2P互联网金融业勃兴的同时,由于P2P在风控体系上存在的严重不足,以及监管机制不完备,导致部分企业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时,出现投资人提现难、企业家跑路潮的现象,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4年度运营简报》显示,2014年出现问题的P2P平台达到275家,平均每6家平台就有一家发生“故障”,平台爆发问题的时间集中在10~12月,尤其是12月份问题平台达92家,占了全部问题平台数量的三分之一。防控P2P问题平台,对于企业而言应严控运营成本,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的征信体系,严控企业风险。
二、制造业
在62起制造行业犯罪案件中,其中第一类轻纺工业企业家犯罪共16例,占比26%,第二类资源加工工业37例,占比60%,第三类机械、电子制造业9例,占比15%。如图6.1所示。

在第一类轻纺工业中,制假售假类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较为突出,共9例。在第二类资源加工工业中,企业家犯罪占比大,贪腐现象突出,集中在石油化工、化学纤维、医药制造业领域。资源加工工业牵涉到石油等重要资源的分配和生产、销售,企业家在掌握资源的分配权时,在缺少相应监督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常发、频发成为一种常态。在第三类机械、电子制造业中,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少,且集中在交通运输设备贪腐案。机械、电子制造行业的市场竞争很充分,市场也较为成熟,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无论是企业内控机制还是销售经营活动,法治化程度明显较高,企业家犯罪空间相对教小。
三、房地产行业
本年度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案件共37例,其中贿赂犯罪11例、非法集资犯罪10例,贪污、挪用类犯罪8起、诈骗犯罪7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例,骗取贷款案1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1例。如表6.2所示。
犯罪类型 案件数
贿赂犯罪 11
非法集资犯罪 10
贪污、挪用类犯罪 8
诈骗犯罪 7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1
骗取贷款案 1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1

贿赂犯罪常常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相伴随。从初期的土地批租环节、到房地产开发、审判建设以及销售等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行贿、单位行贿以及行政官员受贿等现象。另外。近年房地产行业企业家非法集资现象突出。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日益收紧,银行紧随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抽回借贷资金,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家面临融资的困境。因此,在本年度的房地产行业企业家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多发,应当引起足够警惕。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案件
本年度共发生涉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案件32起,其中电力、热力生产、供应案件17件,水生产和供应13件,另外两起涉及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行业企业家职务犯罪案件较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罪名多发、频发。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在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正是由于这些行业的重要性,再加上市场中行业竞争不充分,导致该行业中企业垄断特征明显,致使部分掌握这些重要民生资源的企业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贪腐。本年度发生的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这一“小官巨腐”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引人深思,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如若不放开,让企业之间展开充分的竞争,垄断的地位不会自行消解,在不能祛除贪腐根源的情况下,在本行业仍然会上演企业家贪腐的戏码。
第七部分 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趋势预测

研究企业家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探讨如何惩处,而是警示企业家防范、控制企业风险,预防企业家犯罪的发生。从2009-2014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数据来看,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将显现出以下几方面的趋势:
一、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仍将出现高发、频发的态势
1、未来3-5年,在企业融资环节仍将频发企业家犯罪现象。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中央放弃大规模的经济刺激手段,而是力图以经济改革推动经济转型,调整经济结构。《2014年经济形势分析与2015年展望》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经济投资增长后劲不足、融资瓶颈约束明显、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突出,经济下行压力和风险依然较大。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强调拓展资本市场广度深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扩大资本市场开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中央不再依靠大规模的刺激救市,而是选择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促进经济转型。对于那些大规模铺摊子,搞粗放式经营的企业,在结束了暴利时代之后,银行紧跟中央政策抽离资金,资金链断裂,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融资压力。然而,面临上述困境的企业在我国绝非少数。虽然在“新国九条”中,中央直言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化解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直接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行为界限不够明晰,极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相牵扯,对此若不予规范、调整,企业家在融资环节将会出现大量的犯罪案件。
2、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中的灰色地带将面临被清理的风险,引发金融领域的企业家犯罪。在2014年度的媒体案例样本中,接连发生保险资管、基金经理等的“老鼠仓”事件。另外,金融行业企业家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以各种名头所开具的回扣,如“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费”等,对于这些灰色地带,严重扰乱金融行业的交易秩序。完善金融体制,必将清理这些游走于制度之外的“潜规则”,使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未来在清理这些灰色地带的过程中,必然造成金融行业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多发。
二、企业家犯罪主体呈现出个体化向集团化蔓延的趋势
针对日趋增多的企业家职务犯罪行为,伴随着财经、审计制度日益严格、完善,企业将逐步增强内部管控,使企业在管理上更加民主、科学。由此,企业家单独利用其职务谋取不法利益再无可能,企业家进行职务犯罪需要他人的职务共同进行,即企业家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犯罪主体由个体向集团化蔓延,窝案串案较严重;犯罪手段从显性向隐性转换,更趋隐蔽。犯罪分子在共同利益或利害关系的驱使下,上下勾结,内外勾结,群体作案,往往是查处一个,牵出一批,“抓一个挖一串”。该论断能够解释在本年度企业家犯罪中窝案数量惊人,从中石油窝案、华润窝案、中联通、中移动窝案、以及刚刚发生的南航腐败案等。遏阻企业家犯罪,就需要正本清源,积极促进企业管理部门的决策透明化、制度化以及企业家职务分配的科学化。当前,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防控企业家利用错综复杂的职务行为实施犯罪。因而,企业家共同实施职务犯罪仍将是一大趋势。
三、企业家犯罪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散、企业家犯罪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不仅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有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相对不太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企业家犯罪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在本年度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中,中部地区87件,西部地区75件,共计162件,中西部地区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企业家犯罪将继续呈现从发达的东部地区逐渐向不太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蔓延的趋势。
另外,企业家犯罪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入,相应地企业家犯罪的破坏力也越来越大。以P2P网贷平台为例,自从政府放开网络理财,各种理财网站犹如雨后春笋办冒出,如果说传统融资方式还主要是针对投资者,那么当前的网络理财则是针对普通民众,如果管控缺位,大笔的资金流向将无法有效监控,一旦企业家抽逃资金,那么受害者的范围之广将是无法估量的,城市、农村,抑或是东部、中部或西部,企业家犯罪影响范围之广,之深入都将是前所未有的。
四、企业家犯罪的结构和类型深受新型商业模式和经济形态的影响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企业家犯罪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家犯罪大多围绕投机倒把而实施;及至市场经济萌芽时期,制假售假类犯罪增多,并伴随有简单的金融犯罪;再到深化市场经济阶段,企业家的犯罪更加复杂,犯罪类型也更趋于多元,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犯罪类型,如内幕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手段,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
从近几年媒体案例样本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出现频次一直居高不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规律密切相关。从制假售假类初级企业家犯罪泛滥到如今复杂、隐蔽的高级企业家犯罪频发,再次证明企业家犯罪的结构和类型均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利用法治防范、遏阻企业家犯罪,一定要紧密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发展,与企业家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密不可分。只有把企业家犯罪的提防筑牢,时刻警惕企业家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家才能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者,而不是破坏者。
五、对企业家历史腐败行为将“秋后算账”
国家持续高压、严厉打击贪腐犯罪,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将逐渐减少,但对国企企业家腐败历史的清算还将持续,因而,国企企业家将继续面临对其以往腐败犯罪行为的清算。在本年度的媒体案例样本中,如华润窝案、中石油系列案、中移动腐败案以及最近案发的航空部门系列腐败案等,许多腐败行为并非近两年发生的,而如今一窝蜂似的案发,突显出国家对历史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一手打击腐败,一手做好经济改革,因国企、央企是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通过打击国企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国有经济的洗牌,因而国企、央企不仅是反贪腐的主战场,同时也是经济改革的主要战场,如今两个战场的重叠,势必将揪出更多国企企业家们的既往腐败行为,并拿出来晒一晒。
企业家腐败犯罪中的另外一个重要角色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腐败行为主要体现在为了取得利益而与权力部门进行权钱交易。铁道部窝案案发后,媒体曾曝出了高铁的天价采购:动车的一个自动洗面器7.2万元,一个大理石洗面台2.6万元,一个感应水阀1.28万元,一个卫生间纸巾盒1125元……在这些天价高铁配件背后,是北京、青岛、常州、无锡、上海等地涌现的一批高铁供货商,他们很多并无相关从业资历,通过与外资合资的方式粉饰企业,成为高铁供应链上的垄断者,而这些供货商,就有一部分出现在张曙光的行贿企业名单上。一方面,有权部门手握重权,而且缺少有效的监督,官员滥用权力,将权力寻租搞权钱交易早已不是个别现象,只是案件的大小、造成的影响大小不同罢了。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家试图通过捷径以获取高额利润,大肆攀附有权机关,通过权钱交易以获得不法利益。因而,国家严惩国家工作贪腐犯罪的同时,也将会不断有企业家行贿犯罪浮出水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重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可以看出国家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当前,国务院2014年底已批准的总投资逾10万亿的七大工程——包基础设施项目、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等。以“古”鉴今,在上述项目建设过程中,如何严防、严控企业家犯罪则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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