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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9 10:37:00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
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目录
    一、概述
    1.1  目的
    1.2  一般考虑因素
    1.5  指南的适用性
    1.6  合格条件
    1.9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10  联营体投标
    1.11  银行审查
    1.12  保留采购
    1.13  采购失误
    1.14  关于银行的提法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  总则
    2.1  概述
    2.2  合同类型和规模
    2.6  两步招标
    2.7  公告和广告
    2.9  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
    (二)  招标文件
    2.11  概述
    2.13  投标有效性和投标保证金
    2.15  语言
    2.16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2.19  标准
    2.20  商标的使用
    2.21  报价
    2.24  价格调整
    2.26  运输和保险
    2.28  货币规定
    2.29  投标货币
    2.31  评标的货币转换
    2.32  付款货币
    2.34  付款条件和方法
    2.37  合同条款
    2.38  履约保证金
    2.40  违法赔偿和奖励条款
    2.41  不可抗力
    2.42  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三)  开标、评标和授标
    2.43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4  开标程序
    2.45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6  保密性
    2.47  投标书的检查
    2.48  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2.54  国内优惠
    2.56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57  对投标商的资格后审
    2.58  授予合同
    2.59  废除所有投标
    (四)  修改后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2.63  快速支付业务
    2.65  商品的采购
    三、其它采购方式
    3.1  总则
    3.2  有限国际招标
    3.3  国内竞争性招标
    3.5  询价采购(国际和国内询价采购)
    3.7  直接签订合同
    3.8  自营工程
    3.9  从联合国机构采购
    3.10  采购代理
    3.11  验收代理
    3.12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采购
    3.13  BOT和类似的私营部门投资的采购
    3.14  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的采购
    3.15  社区参与采购
    附录一  银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附录二  国内优惠
    附录三  支付
    附录四  投标商指南
一、概述
 
    目的
    1.1  本《指南》的目的,在于使那些负责实施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简称协会)〈sup〉1〈/sup〉提供货款予以部分或全部资助的项目的人员,了解在采购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工程(包括有关服务)〈sup〉2〈/sup〉时所应作出的安排。贷款协定决定了借款人和银行间的法律关系,本指南适用于在协定所规定的范围内该项目中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借款人和为项目提供货物和工程的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招标文件〈sup〉3〈/sup〉及借款人和货物与工程的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取决于本指南或贷款协定的规定。除贷款协定的双方外,任何第三者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分享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一般考虑因素
    1.2  借款人〈sup〉4〈/sup〉负责项目的执行,因此也负有授予合同和管理合同的责任。银行的协定条款要求银行“确保任何一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提供贷款的既定目的上,并充分考虑经济和效率,而不应涉及政治或其它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或考虑”〈sup〉5〈/sup〉,并且银行为此而制定了详细的程序。实际上,项目实施所应遵循的具体采购规则和程序,要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而确定。一般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a)  在项目实施中,必须注意经济性和有效性,包括货物和工程的采购。
    (b)  银行作为一个合作性机构,愿意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sup〉6〈/sup〉的所有合格投标商在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提供货物和工程给予竞争的机会。
    (c)  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机构,愿意促进借款国本国的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d)  采购过程透明度的重要性。
    1.3  银行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要求和意愿可以通过管理得当的、并且适当允许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和土建工程和国内承包商〈sup〉7〈/sup〉以优惠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得以充分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其借款人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邀请合格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参加投标来采购货物和工程〈sup〉8〈/sup〉。本指南第二章描述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  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显然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采购方式,而采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则更为经济有效。本指南第三章描述了其它采购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这些方式较为合适。一个具体项目的货物和土建的采购将采用什么采购方式在具体项目的贷款协定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指南的适用性
    1.5  一般来说,银行只资助一个项目的一部分费用。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工程合同。对于不是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合同的采购,借款人可采用其它采购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相信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从而促使借款人勤奋而有效地实施项目,并且所要采购的货物和工程:
    (a)  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它部分配套;
    (b)  能及时交货或完工;及
    (c)  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和财务的可行性造成不利的影响。
    合格条件
    1.6  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银行会员国国民提供的以及在银行会员国生产的或由银行会员国提供的货物和工程的费用〈sup〉9〈/sup〉。根据这一政策,其它国家的国民或者提供其它国家货物和工程的投标商,将无资格参加那些全部或部分使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合同的投标。
    1.7  对于任何将由银行贷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的合同,银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顺利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银行也不允许借款人以这种理由判定投标商没有投标资格。
    1.8  上述例外的有:
    (a)  一个会员国的企业或一个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外:(i)如果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某国家有商业往来,在此情况下,该会员国的企业或该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可以被排除在外,但前提条件是要使银行满意地认为不会妨碍所需货物或工程采购的有效竞争;或者(ii)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条作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家进口货物或向该国家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付款。
    (b)  凡是由借款人聘请承担某个项目的准备或实施等咨询任务的企业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均不得为同一个项目提供货物或工程(除该企业早期的咨询服务的连续之外)。该规定不适用于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与施工合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商义务的各种企业(咨询专家、承包商或供货商)〈sup〉10〈/sup〉。
    (c)  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才能参加:(i)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并且(ii)是按照商业法运作的。银行贷款项目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的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项目的货物或工程的投标或者提交建议书〈sup〉11〈/sup〉。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9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为了加快项目执行,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签订银行贷款之前提前开始采购活动。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按照本指南要求,以便使最后签订的合同符合银行贷款的规定,必须遵守银行正常的审查程序。借款人本身承担提前签订合同的风险,而且银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作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银行对拟议中的项目承诺提供一笔贷款。如果签订了合同,银行偿还借款人在贷款签字之前发生的合同费用称之为追溯贷款,而且只允许在贷款协定规定限额内。
    联营体投标
    1.10  银行鼓励借款国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参加采购活动,因为银行鼓励借款国本国工业的发展。借款国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外国企业组成联营体投标,但银行不接受强制要求联合投标或由本国和外国企业组成的其它强制性联合形式的投标条件。
    银行审查
    1.11  银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和授标以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按照协议的程序进行。这些审查程序已在附录一中有明确规定。由银行贷款支付的不同类别的货物和工程的审查程序在贷款协定中有明确规定。
    保留采购
    1.12  当项目中某些具体的货物或工程适合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采购,但借款人希望保留这类采购给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公司或企业来承担时,只有在符合下述符合的情况下银行才接受该保留采购:
    (a)  此项采购没有资格得到银行贷款的支付;及
    (b)  此项采购在费用、质量和完工时间方面对项目的圆满执行不会产生严重影响。
    采购失误
    1.13  银行对未按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双方同意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的费用不予支付。银行的政策是取消已分配给该采购失误的货物和工程的那部分贷款。此外,银行可能采取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补救措施。
    关于银行的提法
    1.14  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银行,应采用下列文字:
    *  (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______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______(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只有______(借款人名称)提出申请,经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批准,并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才会支付,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给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进口的货物,如果银行认为该支付或进口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除______(借款人名称)之外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提款要求。″〈sup〉12〈/sup〉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  总则
    概述
    2.1  本指南中所述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其目的是为了让所有合格的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商〈sup〉13〈/sup〉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要求,并为其提供均等的参加所需的货物和工程的投标的机会。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2.2  招标文件应明确说明将要签订的合同类型以及包括合适的合同条款。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对支付方法的规定有一揽子合同、单价合同、可报销的成本加费用合同或上述混合型合同。偿还支付成本合同只有在特例情况下,比如风险大或无法事先准备预计成本,银行才能接受。这类合同应包括适当的限制成本的激励条款。
    2.3  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对于需要多种不同土建工程和货物的项目,通常是把土建工程和厂房〈sup〉14〈/sup〉及设备的各主要部分的供货和(或)安装分别授予合同。
    2.4  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可以单独分开的设备品目或土建工程,可以采取几种合同方案进行招标,以便能吸引大小公司都能参加投标。可以允许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单个的合同(品目)进行投标或者对一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所有的单项投标和组合投标应该在同一截标时间收到,并同时进行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来说最低评标成本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sup〉15〈/sup〉
    2.5  某些情况下,例如特殊加工的工艺、需采用紧密联合方式生产或特殊性质的工程,银行可以接受或要求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设计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和安装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厂房或工程,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另一种做法是,借款人可以负责设计与工程,只对项目所需的所有货物与工程的供应和安装进行招标,签订单一责任制的合同。就设计、施工和管理签订合同〈sup〉16〈/sup〉在适当的时候也是可以接受的。
    两步招标
    2.6  通常在刊登招标通告之前,就应该把所提供的货物和工程的详细设计和工程,包括技术规格(范)和其它招标文件准备就绪。但是如果是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要事先准备好全部的技术规格(范)不太可能也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两步招标的办法,即首先对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第二步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这种程序也适用于采购那些技术发展快的设备比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sup〉17〈/sup〉
    公告和广告
    2.7  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知投标机会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包括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要求借款人准备并向银行提交一份采购总公告草稿,银行将安排把公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sup〉18〈/sup〉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借款人(或预计借款人)的名称,贷款金额和用途,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范围以及借款人负责采购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如果明确的话,还应说明得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预定日期。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外发布不得早于刊登采购总公告之后8周。每年应对采购总公告进行更新,以反映剩下的采购内容。
    2.8  应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具体合同的招标机会。为此,作为具体采购公告的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应至少刊登在借款人国内普遍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还应刊登在官方杂志上)。通告还应发给那些对采购总公告作出反应并表示愿意参加招标的厂商。也鼓励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刊登通告。还鼓励借款人将通告发给有可能成为供货商和承包商国家的使馆和贸易代表外。此外,对于大型、专业的、或重要的合同,借款人应将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和(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的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刊物上,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商能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投标书。
    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
    2.9  通常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在其它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下,诸如专为用户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施工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是必要的。要确保招标通告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和资源的厂商。在允许国内优惠时,资格预审还有助于确定承包商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资格预审应该完全以投标商圆满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应考虑他们的:(i)经历和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的情况;(ii)人员、设备、施工或者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及(iii)财务状况。
    2.10  具体合同或几组类似合同招标的资格预审通告应该按照上述第2.7和2.8段的规定刊登通知。合同的范围和资格的明确要求应发给那些对通告作出反应的厂商。所有那些符合规定标准的申请者均应准许参加投标。借款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资格预审一旦完成,就应向通过资审的投标商提供招标文件。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要授予几组合同的资格预审,可以根据投标商的资源对授予任何投标商的合同数或总金额确定一个限额。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期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厂商名单进行更新。资格预审时提交的信息在授予合同时应该加以确认和校正。如果判定一个投标商没有能力或资源圆满完成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二)  招标文件
 
    概述
    2.11  招标文件应为投标商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以便他们就将要提供的货物和工程做好投标准备。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将随着招标项目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评标和挑选最低评价标的投标的基础应该在投标须知和(或)技术规格中明确规定出来。如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费用应当合理,只能收取招标文件印刷和递交给投标商的成本,收费不能太高,以免影响合格投标商的积极性。关于招标文件重要部分将在下面几段加以说明。
    2.12  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发布的合适的标准招标文件样本,对标准招标文本应尽可能少作改动。反映国家和项目具体问题的必要的改动,银行是可以接受的。任何改动只能放在招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或特殊合同条款里,但不得对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如果银行没有发布有关标准招标文本的,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可接受的其它的国际上认可的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
    2.13  应要求投标商报的投标书在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以使借款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完成评标和比较、(如果贷款协定有规定的话)同银行一起审查授标建议书、以及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手续,以便合同能在该有效期内授予。
    2.14  为了对借款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可以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但是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太高,以免影响投标商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投标商的意愿采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者由信誉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形式。应允许投标商提交由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国家的银行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四周内一直有效,其目的是给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行动。一旦确定下来,投标商落了标不能授予合同时,应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他们。
    2.15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采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来编写,应明确规定用该语言书写的合同文件属于主导,但是如果合同是和国内标商签的(除国内和国外厂商组成的联营体之外),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选择采用借款人本国的语言,该语言是该合同的主导语言。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2.16  编写的招标文件应允许和鼓励国际竞争,应明确规定将要开展的工程、工程的地理位置、要提供的货物、交货或安装的时间表、保证期和维修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此外,招标文件还明确规定用于判定提交的货物或完成的工程是否和技术规格相一致所需的检试、标准和方法。图纸应该和技术规格的内容相一致,应明确规定两者的优先顺序。
    2.17  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评标中除考虑价格因素之外还应考虑的其它评标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进行量化或评价。如果投标允许根据替代设计方案、材料、完成时间和付款条件等来投的话,应该明确说明可接受的条件和评价方法。
    2.18  应该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信息,应确保他们有同等的机会按时获得额外的信息。借款人应允许投标商合理地参观项目现场。对于工程或者复杂的供货合同,特别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这样潜在的投标商可见到借款人的代表,以寻求澄清。标前会的纪要应送给所有的投标商,并抄送银行一份。任何额外的信息、澄清、错误的校正或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之前足够的时间内寄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以便使他们能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必要的话,投标截止日期应进行延期。
    标准
    2.19  虽然要确保采购的货物和(或)工程的关键性能或其他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应鼓励更广泛的竞争。借款人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标准,比如,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设备或材料或工艺应该遵循这些标准。如果没有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合适的话,可以采用国内标准。在任何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应该说明符合其他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只要保证至少实质上相同,也是可以接受的。
    商标的使用
    2.20  技术规格应以有关的特征和(或)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引用商标名称、商品目录、或类似的分类。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具体制造商的商标或商品目录以澄清不完整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在参照号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技术规格中应该允许接受特征相似和提供性能至少与规定的规格相同的货物。
    报价
    2.21  货物投标时,国外的货物应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的价格(CIP),国内的现货或制造或组装的货物,包括那些以前进口的货物报出厂价(Exworks)(出厂价或货架交货价)。应允许投标商从合格的来源地安排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以及有关的保险。如果要求投标商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服务的话,比如供货与安装合同,还应要求投标商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
    2.22  如果是交钥匙合同,应要求投标商报在现场安装厂的价格,包括设备供应、海上和内地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工程和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其他服务,比如设计、维修、运营等全部成本。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交钥匙价格应该包括全部关税、税收和其他税。
    2.23  工程合同,应要求投标商报完成工程的单价或一揽子价格,该价格中应该包括全部的关税和其他税。应允许投标商从任何合格的来源地获得全部的投入物(非熟练工人除外),以便他们能提供最有竞争力的投标。
    价格调整
    2.24  投标文件中应说明(i)投标价是固定不变的;或者(ii)根据合同中主要成本构成比如劳动力、设备、材料和燃料的变化进行(向上或向下)的价格调整。对于交货或完工在十八月内的简单合同,通常没有价格调整规定,但是超过十八个月以上合同,合同中必须有价格调整的规定。然而不管交货期长短,设备类的合同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均为固定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规定价格调整条款。
    2.25  价格调整可以采用事先规定的调整公式,这种公式把总合同价分成若干部分,然后按照每个部分规定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供货商或承包商提供的票据证明进行调整。用公式法要比用票据法更为可取。采用什么方法、公式(如果适用的话)和适用的基准日期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出来。如果付款的货币不同于投入物的来源和相应的指数,公式中应该采用校正系数以避免不正确的调整。
    运输和保险
    2.26  招标文件应允许供货商和承包商从合格的来源地安排运输和保险。招标文件应该说明投标商要提供的保险的种类和条款。运输保险支付的赔偿应该至少是合同金额的110%,应该使用合同的货币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以便尽快更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对于工程来说,通常应该规定承包商投一切险。对于大的项目涉及到几个承包商在一个现场的,可以由借款人负责办理总保险承担全部项目的保险。
    2.27  作为例外,如果借款人希望把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保留给国内的投标商或其他指定的单位,应该要求投标商除根据第2.21段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CIP价格之外,还要报离岸价FOB(启运港)或成本运费价(目的港)CFR。最低评标价的投标的选择应该根据CIF或CIP价格,但是借款人可以按照FOB或CFR条款签订合同并自己安排运输和(或)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世行贷款只支付FOB或CFR成本。如果借款人不希望从市场上办理保险,应该向银行提供证据证明不足够的资源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遗失或损坏的货物的赔偿。
    货币规定
    2.28  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投标商报价时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为便于评标将几种不同货币表示的报价换算成一种单一的货币的程序以及支付合同价的货币。下列规定(2.29~2.33段)的目的在于:(i)保证投标商有机会尽可能小地承担投标货币和付款货币的汇率风险,从而提供最好的价格;(ii)使软货币国家的投标商可以选择使用硬通货,从而为他们的投标价提供一个比较坚实的基础;(iii)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投标货币
    2.29  招标文件中应该说明投标商可以使用任何会员国的货币报价,也可以使用欧洲货币单位报价。如果标商希望用不同外国货币表示的总金额报价,可以这么做,但前提条件是报价中不能超过三种外国货币。因而,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商说明投标价中用借款国的货币表示的国内费用的比例。
    2.30  在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商全部使用当地货币报价,连同要求使用不超过三种外国货币支付借款国以外的预计投入物(可以要求投标商列出这些投入物),要说明占投标价的比例和计算时使用的汇率。
    评标的货币转换
    2.31  投标价是投标商要求的用各种货币支付的总金额。为便于比较价格,投标价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换算成借款人选定的一种货币(当地货币或完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借款人应使用事先选定的某一天官方(如中央银行)发布或商业银行发布或者国际上发行的报纸上类似交易那些货币的卖出价(汇率),汇率来源和具体日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关于日期的具体规定是该日期不得早于截标前四周,不得晚于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当日。
    2.32  合同价的付款应按照中标商投标时标价表示的货币或几种货币进行支付。
    2.33  如果要求投标价采用当地货币表示,但是投标商要求用外币支付一定比例,付款使用的汇率应该是投标商投标书中规定的汇率,以确保投标价中外币部分的价值不发生损益。
    付款条件和方法
    2.34  付款条款应按照适用于具体货物和工程的国际商务惯例。
(a)  供货合同应在合同货物交货和验收(如果有要求的话)后付清全部货款,但是如果涉及安装和调试的,可保留一部分款项待供货商全部履行其义务后再支付。为保证给供货商快速付款,鼓励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对于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合同,应规定适当预付款,对于执行期长的合同,应规定在制造或装配期间应根据进度付款。
    (b)  工程合同应根据情况规定支付动员预付款、承包商的设备和材料预付款、正常进度付款以及规定适当的保留金,保留金在承包商完成义务后退回。
    2.35  货物或工程合同签字后支付的动员预付款和类似的支出应与这些支出的估算金额相关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将要支付的其他预付款的金额和时间比如用于工程中的以现场的材料,也应该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提供预付款所需的任何保证金。
    2.36  招标文件应规定付款方法和条件、是否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如果允许的话,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付款方法应该考虑附录三中描述的贷款资金的提款程序。
    合同条款
    2.37  合同文件应该明确规定将要完成的工程范围、供货的范围、借款人和供货商/承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果工程师、建筑师或施工经理被借款人聘请承担合同管理时,他们的职责权利。除一般合同条款之外,合同文件中应包括采购的具体货物或工程和项目地点的特殊合同条款。
    履约保证金
    2.38  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的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一部分保证金应展期至工程完工日之后,要包括借款人最后验收前的责任缺陷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每次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最后验收为止。可以允许承包商在临时验收后用相同金额的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
    2.39  如果是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将决定于具体这种货物的市场状况和商业惯例。可以要求供货商或制造商提交银行保函以保护借款人在供货商或制造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适当金额的保证金也可以包括保证期的义务,或另一种做法是扣除一定百分比的付款作为保留金包括保证期的义务以及安装或调试的要求。保证金或保留金的金额应该合理。留金的金额应该合理。
    2.40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适当金额的违约赔偿条款或类似的条款,拖延交货、竣工或提交的货物或工程没有满足性能要求将给借款人增添额外成本、或损失收益或其他效益。如果供货商或承包商的交货或完工早于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该提前交货或完成工程将给借款人带来的,也可以规定向早交货或提前完工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支付资金。
    不可抗力
    2.41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的一方若因出现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
    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2.42  合同条款中包括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条款。国际商务仲裁比其它纠纷解决方法可能更具有实际优势。因此应鼓励借款人在货物和工程合同中采用仲裁方式。银行不应该被指定为仲裁员,也不应该要求银行指定仲裁员。如果是工程合同、供货与安装合同和交钥匙合同,争端解决规定中还应该包括诸如诸如争端审议委员会或调解员的机制,设计采用这种方法将有助于加快争端的解决。
(三)开标、评标和授标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3  投标书的准备和提交时间的确定应考虑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合同的规模及复杂程序。一般来说,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投标书准备要不少于招标通告刊登之日起或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六周时间。如果是大型工程或复杂的设备,一般来说,投标书的准备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周,以便投标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借款人举办标前会和安排现场实地考察。应该允许投标商采用邮寄或手递的方式递交投标书。招标通告中应明确规定接收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和地点。
    开标程序
    2.44  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标时间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借款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应该采取公开的方式,即应该允许投标商或其代表出席。开标时应该大声宣读投标商名字、每个投标的总金额,如果要求或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该宣读任何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应该做好开标纪录,并将开标纪录抄送银行一份。规定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以及没有开封和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均不应予以考虑。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5  除非本指南第2.61段和2.62段另有规定外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中允许投标商修改投标书。借款人应该要求投标商就评标所需的问题进行澄清,但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商在开标之后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价格。澄清的要求和投标商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密性
    2.46  公开开标之后直到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检查、澄清、评标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商或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投标书的检查
    2.47  借款人应该审查投标书是否(i)符合本指南第1.6段规定的合格条件的要求,(ii)签定是否合适,(iii)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iv)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v)总体上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一个投标实质上未达到要求,即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条款、条件及规格有着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则不再对该投标作进一步的考虑,一旦开标,就不能允许投标商纠正或撤回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内容。
    2.48  评标的目的是为了能在比较评标价格的基础上对各个投标书进行比较,从而确定给借款人带来的成本。除2.57段规定之外,合同应该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2.49  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如有计算上的错误则应予以调整。为便于评标,对于任何可以量化的非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也应进行调整。评标时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的价格调整规定。
    2.50  评标应以国外进口的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和借款国供应的货物的出厂价(Exworks)为基础并考虑所需的安装、培训、调试和其它类似服务的价格。
    2.51  招标文件中还应规定评标时除考虑价格因素之外还考虑其它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货物和设备评标时考虑的其它因素有:运到规定现场的内陆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备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除价格以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投标的因素应尽可能地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规定相对的权重。
    2.52  在工程和交钥匙合同中,承包商负责交纳全部的关税和其它税收,投标商在准备投标书时应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标书的评价和比较应以此为基础。工程的评标应严格采用货币化的方式进行。任何因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时间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则只有在合同条款中对非响应的投标进行同等处罚的情况下,评标时才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把提前完工给借款人带来的价值考虑进去。
    2.53  借款人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应说明建议授予合同的具体理由。
    2.54  应借款人的要求,根据贷款协定中达成的协议条款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评标时可以对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  在比较借款国制造的货物的投标和国外制造的货物的投标时,可给予在借款国国内制造的货物一定幅度的优惠;和
    (b)  对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规定限额的会员国的土建工程,在比较其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和国外承包商的投标时,可给予其国内承包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2.55  如果允许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或国内承包商优惠的话,其标书的评比应按照本指南附录二中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56  借款人应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授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延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期的,则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商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时间要根据评标以及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标的情况尽可能地短些。如果是固定价合同,申请第二次延期和随后的延期只有在延期申请中提供了报价的调整机制以反映延期内合同投入物成本的变化的前提下才允许。无论何时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均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商改动报价(基础报价)或其它投标的条件。投标商有权拒绝延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也不应被没收,但是对于那些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商应要求它们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期限。
    对投标商的资格后审
    2.57  如果没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借款人应确定提供最低评标价投标的投标商是否有能力和资源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满足的标准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果投标商没有满足要求,其投标应该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类似的审查。
    授予合同
    2.58  借款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了能力和资源标准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i)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ii)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不应该要求投标商承担招标文件以外的任务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废除所有投标
    2.59  通常招标文件中规定借款人可以废除所有的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投标书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废除。但是缺乏竞争性不应只以投标商的数量来确定。如果废了标,在重新招标之前,借款人应对废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考虑对合同条款、合同范围、设计和规格或上述综合情况进行修改。
    2.60  如果废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广告的范围。如果废标是因为大部分标或全部的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提交新的投标书,或征得银行的同意只要求那些第一阶段提交投标的投标商提交新的投标书。
    2.61  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最低价格而废标和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进行重新招标。如果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大大超过借款人标前的估算成本,借款人应调查超出成本的原因并考虑按照前一段所述进行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以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减少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及减少合同价后而反映出的责任来取得满意的合同。但是实质性的减少合同范围或修改合同文件可以要求重新招标。
    2.62  在废除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谈判之前,必须征得银行的事先同意。
(四)  修改后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快速支付业务
    2.63  如果贷款资金是用于支付进口计划,比如调整贷款和其它快速支付贷款,应采用简化刊登广告和货币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贷款协定中确定的大金额的合同。
    2.64  简化后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不要求采购总公告。具体的采购通告除刊登在(i)发展商业报上;或(ii)跨国家广泛发行报纸、期刊或技术刊物上之外,还至少在借款国全国发行的一家报纸上(如果有的话以及在官方杂志上)刊登。投标的期限可以缩短到四周。投标和支付的货币可以仅限一种国际贸易中通用的货币。
    商品的采购
    2.65  一些商品的市场价格,比如粮食、牲畜饲料、食用油、燃料、化肥以及金属等,随着某一特定时间的供需变化而波动。许多商品在开办的商品市场上都有报价。采购通常涉及到分批量的授予合同以保证安全供货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订货以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压低库存量。可以提出一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的名单,以定期地向这些投标商发招标邀请。邀请投标商的报价可以和装运时或装运前的市场价格结合起来。投标有效期应尽可能地短些。市场上商品的标价通常采用单一货币,因而招标和支付的货币可以采用单一货币。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使用的货币。如果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提交的是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长期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可以允许采用电传或传真投标。应该使用与市场惯例相一致的标准的合同条款和格式。
三、其它采购方式
 
    总则
    3.1  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并不是最经济、最有效和采购方式,而其它采购方式可能更加合适。具体的采购方法和这些方法所适用的货物和工程的类别,是由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决定的,并在贷款协定中予以规定,银行关于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和承包商的评标优惠的政策只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不适用于其它采购方式。在不适合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一般考虑的比较常用的采购方法,在本节中将予以说明。
    有限国际招标(LIB
    3.2  有限国际招标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通过直接邀请投标商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作为一种合适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金额小,或(2)供货商数目有限,或(3)有其它作为例外的理由可不完全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进行采购。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时,借款人应从足够广泛的潜在的供货商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该名单应该把所有为数不多的供货商都包括在内。在有限国际招标的评标中,国内优惠不适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除广告和优惠外,其它一切方面均适用。
    国内竞争性招标
    3.3  国内竞争性招标是借款国国内公共采购中通常采用的竞争性招标程序,而且是最有效和最经济地采购那些因性质或范围不大可能吸引外国厂商和承包商竞争的货物和工程的方式。这些程序要被接受用于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就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经济、有效、透明以及保持和本指南第一节的规定相一致,国内竞争性招标对于那些因为以下几种原因预计外国厂商不会感兴趣的采购可能最合适。(i)合同的金额小,(ii)工程地点分散或时间拖得很长;(iii)劳动密集型的工程,(iv)货物或工程的当地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在行政或财务负担明显超过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优惠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3.4  国内竞争性招标不需要发布采购总公告,广告只刊登在国家刊物或官方杂志上,招标文件可使用本国官方语言书写,投标和付款的货币一般采用本国货币,应该给予投标商充分的投标时间,为了保证合理的价格,应该提供充分的竞争,评标和授予合同中所采用的方法应该通知所有的投标商,不得任意乱用。如果外国厂商愿意参加投标,应该允许他们参加。
    询价采购(国际和国内询价采购)
    3.5  询价采购是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适合于采购小金额货架交货的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询价单上应注明货物的简介、数量以及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报价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的惯例来进行。订单中应包括已接受报价的条款。
    3.6  国际询价采购应该邀请至少两个不同国家的三个供货商来报价。如果借款国国内能有一个以上的厂家提供所需要的货物,而且其价格具有竞争性,则可以采用国内询价采购。
    直接签订合同
    3.7  直接签订合同是一种没有竞争(单一来源的)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
    (a)  现有的货物或工程合同是按照银行接受的程序而授予的,可能需要续签以增购或增建类似性质的货物或工程。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认为进一步的竞争并不会有任何好处,而且续签合同的价格是合理的。如果事先能考虑到有可能要续签,在原合同中应包括续签的条款。
    (b)  为了使设备或零配件标准化,以便和现有设备相配套,向原供货商增加订货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这种采购合理的条件是:原有设备必须是适用的,新增部分的数量一般应少于原采购的数量,价格应该合理,以及对另行采购其它厂商设备的好处已予以考虑并且拒绝的理由可为银行所接受。
    (c)  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只能从一家厂商获得。
    (d)  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商要求从具体某一家供应商采购关键性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
    (e)  特殊的情况,比如对付自然灾害。
    自营工程
    3.8  自营工程,即借款人使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进行建设的工程,采用这种方式承建某些种类工程是惟一可行的方法,下列情况可采用自营工程:
    (a)事先无法确定所涉及的工程量;
    (b)工程小而分散或位于边远地区,有资格的建设单位不可能以合理的价格参加投标;
    (c)要求必须在不破坏在建项目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d)不可避免的工作中断的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要比由承包商承担更合适;
    (e)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
    从联合国机构采购
    3.9  在有些情况下,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作为供货商)采购那些小批量的现货,主要指教育、卫生及农村供水和卫生方面的货物,可能是最经济和有效的采购方式。
    采购代理
    3.10  在借款人缺乏必要的组织、资源和经验时,借款人可能希望或银行要求借款人聘请一家专门从事国际采购的公司作为代理。采购代理必须代表借款人严格遵循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所有采购程序,包括使用标准的招标文件、审查程序和文件要求。这一条也适用于联合国机构作为采购代理的情况。管理承包商的聘请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付费承包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重建、修复、恢复和新建和零散工程或涉及到许多小承包商的工程。
    验收代理
    3.11  装运前的检验和进口的验收是保护借款人的措施之一,特别对那些有大量进口计划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检验和验收通常包括质量、数量和价格的合理性。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进口货物不进行价格核定,只核定质量和数量。但是不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进口货物可以另外进行价格核定。对验收代理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支付一定的费用。国际竞争性招标评标中不得考虑进口货物的验收费用。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采购
    3.12  如果贷款是贷给一个中间金融机构的,比如一个农业信贷机构或开发金融公司,由该机构向子项目的受益者比如个体、私营企业或公共部门的独立的商业企业进行转贷。采购通常由各个受益者按照银行可接受的当地私营部门或商业惯例进行。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单台设备很大的采购或遇到可以对大量的相同的货物打捆进行大批量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可能是较为有效和经济的采购方式。
    BOT和类似私营部门投资的采购
    3.13  如果银行参与对一个通过BOO(建设、拥有和经营)或BOT(建设、经营和转让)或BOOT(建设、拥有、经营和转让)方式采购的项目或类似的私营部门投资的项目提供贷款,采购程序应采用下列任一程序,该程序在评估报告、行长报告和贷款协定中有详细的规定。
    (a)BOO/BOT/BOOT或类似性质的合同项下企业的挑选应按照银行可接受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有限国际招标的程序进行,挑选工作可能包括几个阶段,以便实现评价标准的最佳组合,这些评价标准有:所提供的贷款的成本和特点、提供的设施的性能规格、向使用者或买方收取的费用、该设施给借款人或买方带来的其他收入以及设施的折旧期。按照该方法挑选的企业因此应该采用自己的程序从合格来源地自由采购建立这些设施所需的货物、土建和服务。在此情况下,评估报告、行长报告和贷款协定中应该规定银行贷款支付的该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种类。
    (b)如果该企业不是按照上述(a)段的规定挑选的,设施所需的并由银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该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或有限国际招标的程序进行采购。
    银行提供担保的货款的采购
    3.14  如果银行对另一个贷款方提供的贷款的偿还提供担保的话,由该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应按照经济和有效和原则以及按照符合1.5段要求的程序进行采购。
    社区参与采购
    3.15  出于项目持续性的考虑或为实现项目某种特定的社会目标,挑选的项目内容需要(i)当地社区和/或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或(ii)需要增加使用当地的专有技术和材料的,或(iii)使用劳动密集型和其他合适的技术,在此情况下,采用的采购程序、规格和合同分包应该反映这些要求,但前提条件是这些要求要有效。使用的程序应该在评估报告、行长报告和贷款协定有明确规定。
    附件一:
 
银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采购的计划安排
    1.银行应该对借款人提出来的采购安排,包括合同分包、适用的程序以及采购的时间安排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本指南和拟议的实施计划和支划的要求,借款人应该将那些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合同按时顺利实施的采购进程的延误或其它改动通知银行,并就纠正的措施与银行达成一致。
    事先审查
    2.根据贷款协定的规定,采购活动中须经银行事先审查的事项有:
    (a)  进行资格预审的,借款人应在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之前,将使用的文件草稿包括资格预审通告的内容、资格预审问题清单、评审方法连同广告刊登的程序报送银行,并按照银行的合理要求对该程序和文件进行修改。借款人在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申请者之前,应把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名单连同一份他们的资格和预审中拒绝任何申请者的理由—起报送银行,征求意见,如果银行提出合理要求,借款人应对该名单进行删除和修改。
    (b)  在招标之前,借款人应将招标文件草稿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包括评标和授标的基础);土建工程、货物供应或设备安装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连同刊登广告的程序,一并报送银行审查。如银行提出合理要求,借款人应对该文件或程序进行相应的修改,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任何进一步的修改,在向预期的投标商发售之前,应征得银行的同意。
    (c)  借款人在收到投标书和完成评标之后,在作出授予合同的最后决定之前,应将评标报告和授予合同的建议以及银行合理要求的其它材料报送银行,使银行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如果银行有要求的话,评标报告可以由银行接受的专家来准备)。如果银行认为合同的授予不符合贷款协定的规定,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d)  如果借款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以便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澄清以及授标的话,在第一次延期时若延期时间超过60天,则应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而对于以后的所有延期,不管其期限如何,都应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
    (e)  合同条款未经银行同意,不得与招标文件或承包商的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的话)中的条款有实质性的出入。
    (f)  在合同签字后,第一次根据该合同向银行申请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之前,应立即向银行报送合同副本一式两份。如果合同的付款是从专用帐户中支付的,则在从专用帐户支付第一笔款项之前应向银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g)  所有的评标报告应该按照银行提供的格式附上一份采购汇总表。合同的简介和金额连同中标商的名称和地址,待借款人合同签字确认后应由银行对外发布。
    合同修改
    3.如果是需事先审查的合同,则在延长合同执行期、同意修改或放弃合同条款,包括根据该合同发布任何使原合同金额的增加累计超过原合同价的15%的变更通知或变更令(除特别紧急的情况之外)之前,借款人应将该提议的延期、修改或变更令以及相关原因通知银行。如果银行认为该建议与贷款协定的规定不符的话,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所有的合同修改书均应报送银行一份备案。
    事后审查
    4.至于不受上述第2段的约束的合同,借款人应在合同生效后,第一次根据该合同向银行申请从贷款账户中提款之前,将该合同副本一式两份连同对各个投标书的分析、合同授予建议以及银行合理要求的其它资料及时报送银行。如果合同付款是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的,则合同副本连同需要送给银行的其它资料应在向银行申请第一笔回补之前送给银行。如果银行认为授予的合同或合同本身与贷款协定不符时,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那些根据费用支出报表提款的合同,因为根据费用支出报表提款的所有文件由借款人保存,以供独立的审计师和银行检查团进行审查。
    翻译
    5.如果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是授给当地投标商的,合同语言可使用本国语言,借款人应将合同翻译成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连同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给银行,如果该合同后来作了修改,应将修改书的翻译本报给银行。
    附件二:
 
国内优惠
    国内制造的货物的优惠
    1.借款人可征得银行同意,在国际竞争性招标评标中给予本国制造的货物的投标一定的优惠。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应明确写明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的优惠以及享受优惠的投标的资格文件。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国籍不是该合格性的条件。评标的方法和步骤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2.A组:投标提供的是借款国国内制造的货物,而且投标商已向借款人和银行满意地证明(i)来自借款国的劳务、原材料和部件将占该产品厂价的30%以上,和(ii)制造或组装该货物的生产线至少从递交投标之日起已制造或组装过该货物。
    B组:所有其它的提供来自借款国国内货物的投标。
    C组:提供来自国外的和直接进口的货物的投标。
    3.A组投标商报的出厂价中应包括在国内市场上购买的和进口的基础材料或部件已缴纳或支付的所有关税和其它税收。类似的是,B组投标商的报价中应该包括部件和原材料的关税和其它税。A组投标商和B组投标商的报价中不包括对成品征收的销售税和类似的税。C组投标商的报价应该是CIF到岸价或CIP边境或其它目的地的价格,不包括关税和其它进口税。
    4.第一步,应对每组投标的评标结果在本组内进行比较,以确定本组中最低评标价的投标,然后将每组的最低评标价进行相互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是A组或B组中的投标的评标价最低,则该最低评价的投标应该中选被授予合同。
    5.按照上文第4段比较的结果,如果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出自C组,则应将C组中所有的投标加上金额相当于(i)非关税减名进口商C组投标的货物时必须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相关进口费用的金额:或者(ii)如果上述关税和费用超过种货物CIF到岸价或CIP的15%的话,以这货物CIF或CIP价格15%为准;然后再和A组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进行比较,如经进一步的比较,A组的投标的评标价仍是最低,就应该中选被授予合同,如果比较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C组的投标被确定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则该投标应该中选被授予合同。
    6.如果是单一责任制的合同如供货与安装合同或交钥匙合同〈sup〉44〈/sup〉,设备中许多可分离的品目被划在一个合同包中,在此情况下,国内优惠只适用于该合同中中国内制造的设备,而不是整个合同包。国外供应的设备应该报CIF价或CIP价,国内供应的设备报出厂价(不包括销售税和其它类似的税);所有其它竞争比如设计、土建工程、安装和监督应该单独报价。这种投标既不能划入A组、B组,也不能进入C组。比较时,将借款国以外供应的设备投标的CIF或CIP价格部分加上非关税减免进口商缴纳的关税和其它税或15%,以两者最低者为准。如果一个包中的各个设备的关税不同,就应该采用各个设备的关税。合同包中的相关服务或土建工程不享受优惠。
    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7.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土建工程合同,借款人可征得银行同意,给予国内承包商〈sup〉45〈/sup〉7.5%的优惠,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应该要求申请享受国内优惠的承包商提供包括所有权在内的资料,作为资格文件的一部分。这些文件用来确定根据借款人制定的银行接受的分类方法某个承包商或几个承包商是否享受国内优惠。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规定国内优惠以及评标时国内优惠实施的方法。
    (b)  借款人在收到标书和完成评标之后,应将符合要求的投标按下列类别分组:
    (i)  A组: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的国内承包商提交的投标。
    (ii)  B组:其它承包商提交的投标。
    为便于评审和比较,对B+组的投标应加上相当于投标金额7.5%的金额。
    附件三:
 
支付
    1.项目的实施和项目中货物、土建工程和服务的付款都是借款人的责任。银行作为一方根据其协定条款的要求确保贷款资金的支付是按照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贷款资金的支付只有在借款人要求才能进行。证明贷款资金是按照贷款协定使用的证明文件应和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一起报银行。付款可以(i)偿还支付借款人用自由资金垫付的费用;(ii)直接付给第三方(通常是给供货或咨询专家)或者(iii)根据世界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信用证开出的特别承诺的费用,付给商业银行。
    2.根据特殊需要普遍采用的两种方法是费用支出报表(SOE)〈sub〉s〈/sub〉的专用帐户(SA〈sub〉s〈/sub〉)付款。费用支出报表方法用于偿还支付借款人在文件繁琐或特别多的情况下的付款(比如自营工程实施的土建工程的费用,或小合同或订货单的付款)。根据费用支出报表的提款,借款人只提交费用支出的详细表格,把实际的证明文件留在实地供后来的独立的审计师和银行检查团进行检查。
    3.专用帐户是存放银行贷款预付款的周转金帐户,借款人使用专用帐户支付银行承担的国内货币和国外货币的合格支出专用帐户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借款人克服资金周转的困难,加快支付。借款人可从专用帐户中向承包商、供货商和其它活动支付应付的款项。银行在收到提款申请以及辅助的证明文件后会定期补充专用帐户。到贷款支付结束时,银行会开始回收获得预付款余额的全部文件。
    4.贷款协定和支会信详细规定了贷款的支付程序,包括追溯贷款,采用费用支出报表支付的合格内容,开设专用帐户的要求以及申请书的最小金额。最小金额随贷款的规模和项目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如果有专用帐户的话,最小的金额一般在预付给专用帐户的总金额的10%到33%之间,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法应该考虑适合于该贷款的支付程序。
    5.银行完整的支付程序在支付手册中有明确的规定。
    附件四:
 
投标商指南
    目的
    1.本附录向愿意参加银行贷款采购的投标商提供指南。
    采购的责任
    2.正如本指南第1.2段所强调的,借款人是法定的采购负责者,借款人负责招标、接收投标、评标和授予合同。合同是由借款人和供货商或承包商签订的,银行不是合同的一方。
    银行的作用
    3.正如本指南第1.11段所述,银行负责审查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报告、授标建议和合同以明确采购是按照协议的程序和贷款协定的要求进行的。如果是大型的合同(通常在每个贷款协定上确定了美元的限额),根据本指南附录一的规定,采购文件在发布之前要通过银行审查,而且在采购的过程中(甚至授予合同以后)如果银行判定实质上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的程序来做,银行可以宣布为采购失误。采购失误在本指南第1.13段有明确规定。不过,即使借款人在收到银行“无异议”的通知之后已授予了合同,如果银行“无异议”的决定是基于借款人提供的不完整、不准确或错误导向的信息作出的,或者如果根据法院的判决合同的授予有腐败的行为,银行将会宣布采购失误。
    4.银行出版了各种采购的标准的招标文件,正如本指南第2.12段所述,借款人必须使用这些招标文件,可根据本国和具体项目的情况尽可能少做改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借款人负责定稿和对外发布。
    关于招标的信息
    5.关于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机会的信息可以从采购总公告和具体的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中得到。关于采购总公告和具体的资格预审或招标通告在本指南第2.7和2.8段中有明确规定,关于投标的一般性指南〈sup〉47〈/sup〉以及关于新项目的商务机会的提前信息可以通过订阅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以及从公共信息中心获得〈sup〉48〈/sup〉。评估报告在贷款批准后就可以从公共信息中心那里得到。
    投标商的角色
    6.投标商一旦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就应该认真地进行研究,从而确定自己是否能满足技术、商务和合同条件,如果能够满足,就可以着手准备投标书。然后投标商应该着重审查这些文件中是否有含糊不清、遗漏或自相矛盾的地方、或者有不明确或带有歧视性或限制性的技术规格或其它条件,如果有的话,投标商应该要求借款人进行澄清,澄清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7.挑选中标商的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一般写在投标须知和技术规格中。如果对这些规定不清楚的话,投标商应该要求借款人进行澄清。
    8.关于这一点,应该着重强调的是借款人发布的具体的招标文件只管每一项具体的采购,这在本指南1.1段中已有规定,如果投标商觉得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与本指南不符的话,仍应向借款人提出来。
    9.投标商的责任是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指出招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遗漏的问题,以保证提交一份完全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不满足主要(技术和商务)要求的投标将予以废标。如果投标商希望对非关键性的要求提出偏离或提出替代性的方案,投标商应该先对完全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然后在其提出的偏离或替代方案可接受的条件下单独注明价格调整。一旦借款人收到投标书并已公开开标,就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商改变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内容。
    保密性
    10.正如第2.46段所述,在通知中标之前,评标的过程应该是保密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使借款人和银行的审查人员能够摆脱不正当的干预。如果在这一阶段一个投标商希望向借款人和银行提供额外的资料以及引起他们的注意的话,它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供。
    银行采取的措施
    11.投标商可以把给借款人提出问题的函电复印件寄给银行,或者在借款人没有迅速作出答复或函电是抱怨借款人的,投标商也可以直接给银行写信。所有这些函电都应该发给负责借款国有关行业处的处长,并抄送地区采购顾问。
    12.银行在收到这些函电后,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将收到的函电连同银行的评议意见或建议交给借款人来办理或作出答复。
    13.开标以后收到的投标商的函电将作如下处理:如果合同不需要银行事先审查,函电将寄给借款人供其考虑和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及银行人员在随后的项目监督时采取的行动进行检查。如果是需要事先审查的合同,银行经与借款人磋商对这些函电进行审查。如果完成审查还需要借款人提供额外的资料,银行将要求借款人取得这些资料并进行评议,或将这些信息资料写入评标报告。银行在对这些函电进行全面审查和考虑之后,才能完成整个审查工作。
    14.除收到通知之外,在通知授予合同之前,银行在采购评标和审查过程中不参与与任何投标商的讨论或往来。
    汇报情况
    15.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如果投标商希望知道它为什么没有被选中,它应该向借款人提出来,如果投标商对答复不满意并希望和银行开会的话,它可以向借款国所属地区的采购顾问提出来,地区采购顾问将安排和适当的级别的有关人员开会。在讨论中,只讨论该投标商的投标而不讨论其竞争对手的投标。
    注解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国际开发协会的采购要求是一样的,本指南中提及的银行既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也包括国际开发协会,提及的贷款也包括信贷和项目准备基金。贷款协定既包括开发信贷协定也包括项目协定。
    2.本指南中提及的“货物”及“工程”包括相关的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和初期的维修。“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本指南的规定还适用于根据实施可测量的实物产出如钻孔、制图和类似的业务进行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服务。本指南不适用于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使用现行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下称《咨询专家指南》)。
    3.本指南中所使用的“Bid”和“Tender”含义相同。
    4.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只作为一个中介,项目是由另一个机构或实体负责执行的。本指南中的借款人也包括这些机构和实体,以及转贷安排项下的子借款人。
    5.略
    6.见第1.6段。
    7.本指南中的“承包商”仅指那些提供施工服务的企业。
    8.见第1.6段。
    9.略
    10.见第2.5段。
    11.略
    12.根据适当情况,用“信贷”、“国际开发协会”和“信贷协定”代替“贷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13.见第1.6段。
    14.本指南中的“厂房”是指安装在生产设施上的设备。
    15.见评标程序第2.48段至2.53段。
    16.在施工中,管理承包商通常不直接负责施工,而是把合同承包出去,负责其它承包商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以及价格风险、质量和工期。相反,施工管理者是借款人的咨询专家或代理,但它不承担风险。
    17.除两步招标外,银行不接受双信封或三信封制,即同时要投标商单独报资格、技术和价格建议书,但在不同时间依次进行开标和评标。
    18.发展商业报是位于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的联合国公共信息部出版的刊物。发展商业报在位于华盛顿的H街1818号的世界银行设有一个办公室。
    19.略
    20.见第2.54段至2.55段。
    21.略
    22.参见国际商会(设在法国巴黎Cours Albertl 38号)出版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版。CIF到岸价指成本、保险和海运费。CIP成本运费付至是指多式联运下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这两种合同都是关税未付。关税的支付由借款人负责。
    23.出厂价应该包括制造或组装投标的设备所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以前进口的货物已支付或将支付的所有关税、销售税和其它税。
    24.见第1.6段。
    25.借款人可能偏向于投标价中不包括对进口的设备征收的关税,因为不太容易确定。
    26.略
    27.欧洲货币单位也是合格的货币。
    28.略
    29.但是可以理解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官员可以被指定为仲裁员。
    30.留出充足的时间把投标书运到公开开标的地点。
    31.见第2.49段关于纠正的规定。
    32.见第2.51段。
    33.除非招标文件中具体规定交钥匙合同。(见第2.22段和脚注25。)
    34.银行每年确定的国民生产总值。
    35.是指“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和“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36.其它采购通常是按照私营或公共实体进口时遵循的程序或者按照银行可接受的其它商业惯例一办理。
    37.合同不得分割太小,合同太小不利于国际竞争性招标。任何把一个合同分成几个小合同包的建议都必须得到银行事先同意。
    38.政府所属的施工企业是非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的,也可以作为自营工程单位“自营工程”。
    39.咨询专家指南适用于挑选采购代理和验收代理,采购代理或验收代理的成本或费用是可以用银行贷款偿还支付的,但前提条件是在贷款协定中要有规定以及挑选聘用的条款和条件是银行可接受的。
    40.BOO:建设、拥有、经营。BOT:建设、经营、转让。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41.象收费道路、隧道、码头、桥梁、电站、污水处理厂和供水系统这样的项目。
    42.参见附录三。
    43.参见第2.15段。
    44.只有投标中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的货物报价报的是到岸价或成本、运费付至……时,这些规定才适用。
    45.只有那些符合要求的国家的国内承包商才能享受优惠。见第2.54段(b)
    46.在资格预审和/或招标阶段。
    47.《国际商务机会指南》。
    48.联合国发展商业报的地址见脚注18.公共信息中心的地址是世界银行的地址,即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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