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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  
自认的事实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28 11:23:00

 今年4月份,张某在市场上向孙某购买了部分海肥,合计价款5600元,张某当场支付4000元,其余欠款承诺下一个赶集日(5天后)偿还。因两人曾多次进行交易,孙某表示同意,张某也没有写下欠条。6月份,孙某以张某未偿还欠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辩称,我已经还清了欠款,只是没按原先说的下一个赶集日还款,具体还款日期和情形记不清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购买孙某的海肥,尚欠货款1600元,事实清楚,张某亦认可。张某辩称该欠款已经还清,孙某不予认可,张某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孙某欠款1600元。

  宣判后,张某感到很不理解,认为孙某也没有提供证据,法院确认我欠他1600元;我也没有提供出证据,法院却对我已经还款的意见不予采纳。都是凭嘴说,为啥效果不一样?其实这样的情况在别的纠纷中也经常存在,它涉及到法律规定的自认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这一方的主张(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主张),在庭审前的准备程序或庭审中,通过有关诉讼文书或言词的形式予以承认,即为诉讼上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它可以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对自认部分的举证责任,同时排除法院另作其他的认定。当然,当事人自认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自认的事实涉及到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到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并不发生自认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在庭审中承认自己购买孙某的海肥并拖欠其1600元货款的事实,此即为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上的自认,这样就免除了孙某就欠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张某辩称自己已经还清了所欠孙某的货款,依照证据规则,其应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既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又不能准确陈述还款日期和当时的情形,提供不出证据线索,依法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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