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及手机彩铃业务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通信公司签订《彩铃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文化艺术公司提供音乐作品,通信公司利用自己的无线网络资源与文化艺术公司共同合作推出无线数字音乐的电信增值服务项目,同时通信公司保证提供的音乐作品在移动运营商业务平台的正常上线和使用,并定期向文化艺术公司提供音乐内容的使用情况统计数据、结算清单,双方对收益分配为五五分成。
合同签订后,文化艺术公司依约提供了音乐作品,截止2009年6月16日,涉案歌曲在中国移动广西地区的定制下载金额达到142094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版权使用费60389.95元,但通信公司一直未向文化艺术公司支付。故文化艺术公司将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通信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60389.95元,向原告承担违约金60389.95元并承担合理支出1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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