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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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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身份不明的文学作品使用权保护期怎样规定 |
作者: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24 12:47:00 |
一、 具体解析: 关于著作权各项权利的具体保护期限,著作权法区分情况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 法条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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