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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著作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9/7 10:52:18

著作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使用汇编作品是需要双重许可,汇编人经过权利人同意汇编了作品,而第三人经过汇编人擅自同意,复制了原作品,显然是侵犯了原作品的复制权,但是这时擅自“同意”复制的汇编人是否也构成侵犯著作权呢?

 

回复如下:

第一,如果汇编人对第三人称,原作品是自己的作品,并以著作权人名义,许可第三人使用,应构成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署名权。

第二,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讲。

首先,从无权处分角度来讲。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汇编人处分原作品,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追认或汇编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汇编人与第三人的许可合同才是有效的。

其次,从善意取得角度来讲。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汇编人不是著作权人,而是将汇编人视为著作权人,支付了相应对价,获得其许可使用原作品。那么,第三人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取得原作品的许可使用权?

从目前审判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且著作权法中也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此时第三人构成侵权。(注:参考(1)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6)一中民终字第2500号判决书;(2)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与刘耕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9)苏民三终字第0196号判决火速)

那么,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由于汇编人的原因造成,汇编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许可合同无效,第三人可以根据无效合同来追究汇编人的法律责任。

那么,原作品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追究汇编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因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也没有侵犯著作权十七种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因此,主张侵犯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此行为,看似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但是难有法律依据来认定,汇编人究竟侵犯了什么权利?而司法实践中,据笔者所查,也没有见到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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