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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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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9-06 10:02:00 |
原告称:2009年3月7日,小文因网友沈某之约,赴虹口区与其会面,之后沈某将小文带至虹口区一宾馆内开了房间(内情不祥),接着(间隔时间不祥),沈某打电话报警,小文被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医生诊断其系脑颅内严重出血(致因不祥),现小文为全身瘫痪失语。 事发时,小文尚未达到法定成人年龄,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小文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要求判令被告沈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康复费人民币4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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