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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  
不当收回出租车车主经营权武汉市客管处被判行政违法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7 16:40:00

法制日报武汉5月20日电 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刘志月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5名出租车个体经营户收到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武汉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处(以下称“客管处”)收回其经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2007年5月11日,武汉市客管处以5名个体户未在规定时间(按照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为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内缴纳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为由,向他们寄出了催缴通知书,要求他们在3个工作日内缴清出让金,逾期不缴纳,将收回其经营权。该通知寄出后被退回。同年6月20日,客管处发文决定收回5名个体户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并限期办理有关注销手续。6月21日,客管处就此事在当地媒体进行了公告。

作为5名个体户的诉讼代理人,陈端邦说,当初是他帮助这5名个体户缴纳出让金的,但当时客管处工作人员以“本人未到场”不予办理,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规定不允许代缴;之后他又两次到客管处缴纳都未被受理,由此造成他们逾期未缴纳的事实。

陈端邦认为,他们缴纳出让金被拒、随后个体经营权被收回,是把营运的出租车型由富康换为捷达带来的连锁反应(见本报2009年7月15日六版《武汉出租业不用富康车不许营运只能用“本地造”被指行政滥权》)。

陈端邦告诉记者,5名个体户的家庭地址因拆迁已发生变动,所以客管处的催缴通知被邮局退回;同时,客管处决定收回其经营权的文件发往了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但是5名个体户均未收到。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5名个体户虽未按时缴纳出让金,客管处有责任和义务查明事实真相,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告知;依据行政处罚法,客管处在作出收回出租车经营权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5名个体户享有的这项权利未能得到保护。因此,法院认定客管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武汉市客管处在当地媒体公告的收回5名个体户经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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