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补审同意后转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6)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申请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都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义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