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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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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法律顾问:受损害胎儿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20 12:39:00 |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不享有请求权,对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怀孕期闪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致死,胎儿也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但对于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儿父母受到的损害,出生后的婴儿有权主张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犯养费请求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贵请求权应当待至胎儿出生后,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实务中的的做法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批生的,或推迟整个案件的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即婴儿对出生前在母体中受到的损害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其父因侵权人的行为死亡,婴儿应享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婴儿的抚养费请请求数额,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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