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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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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20 14:48:0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分 类】 民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5年09月29日 【实施时间】 1995年09月29日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1995年9月2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陕高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西安毛纺厂与裕民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资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未经西安裕民毛纺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西安毛纺厂单方调整董事、撤换鱼俊智副总经理职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因而是无效的。据此,同意你院多数人的意见,即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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