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2008年10月,某制衣有限公司欲招聘几名销售人才开拓市场,增加销售额。应聘者刘金水的简历得到了人事部门的青睐:中山大学MBA,在校期间曾兼职某大型纺织企业从事业务工作,且业绩显赫。刘金水顺利入职。在进公司短短一个月内,他就凭借娴熟的业务经验,拿下了一笔近100万美元的订单,因此也遭到了同事们的强烈嫉妒。同事张某后来结识了刘金水的同乡,获悉刘金水本名刘镜水,9月身份证被歹人抢夺,因为嫌补办麻烦而职场竞争激烈,就花钱让假证贩子办了张假身份证,最终入职某制衣有限公司。张某随即向人事部举报。人事部门经理经向公安部门查证,核实刘金水身份证确实伪造。人事部认为:刘镜水虽然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但是其人格和诚信方面有缺陷,既然能够使用假身份证,说不准以后也会在其他方面弄虚作假,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遂做出了立即辞退刘镜水的决定。刘镜水很不服气,认为自己兢兢业业地为公司服务,且业绩显赫,怎能仅凭身份证做假就辞退他?而自己的假身份证并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解答:刘镜水在应聘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案例中,某制衣有限公司在审核简历时,相信应聘者刘镜水其自己提供的而实际并不真实的身份证,做出了录用刘镜水的决定。刘镜水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公司发现刘镜水在使用假身份证之后,就有权以合同自始无效为由解除与刘镜水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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