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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不移转职工档案,仲裁委是否受理?
作者: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辩假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 11:25:00

档案遗失的纠纷不予受理,问其法律依据,工作人员说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档案遗失真的如该工作人员所说劳动仲裁委不能受理吗?下面笔者仅就该项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是否应予受理做一分析,供各位参考。

    一、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有移转职工档案的法定义务

    根据1992年6月9日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据此,“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单位有将档案移转到相应部门的法定义务。

    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项请求的规定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该解释中规定的“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的范围,包括不包括因丢失档案而产生的争议呢?对该条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劳动仲裁机构应否受理因丢失档案而产生的争议,下面请看最高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可看出最高院对该条解释的立法背景:

    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

    问: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移转的,法院是否处理?

    答: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也有的用人单位出于义愤,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这个司法解释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网民和读者向我院反映,希望对上述两个问题从司法解释上也加以规制。我们经过研究认为,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劳动法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诉讼到法院,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产生的附随义务纠纷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应当扩大在上述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救济渠道。所以,解释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个答问其实就是对《劳动法解释二》的详细说明,从以上可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1、“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是劳动者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2、在 “也有的用人单位出于义愤,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时,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移转档案,属于 “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产生的附随义务纠纷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的范围,所以扣押、丢弃档案产生的争议属于“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的范围,

    3、从条文的字面理解来看,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规定移转档案而与职工产生争议,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

因办理移转档案手续而产生的争议

(一)移转

    1、移转的时间及接收单位不合法而产生的争议。

    2、移转的档案因材料不齐全而产生的争议

(二)不移转

    1、故意扣押档案而不移转(主观故意)。

    2、因单位遗失档案而不移转(客观不能)。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单位遗失档案而不移转的只是不移转档案的一种情况,因此,不管单位是故意丢弃还是过失遗失职工档案,都属于不移转档案的情况,而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移转档案是其法定的义务,从而,劳动仲裁委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受理单位遗失档案的仲裁申请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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