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诉讼法律文书 |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28 12:28:00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分 类】 工商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年12月03日 【实施时间】 1998年12月03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七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十八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改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三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上一篇: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户外广告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下一篇: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
 |
在线咨询 |
|
联系我们 |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