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职教师。学生借书弄丢了,家长不肯赔偿,到学校吵闹,还动手打人。我被学生家长压在地上,她抓住我头发往地上撞,还左右连打我耳光,一共有五下,脸被打肿了,头上起了血泡。请问如此恶劣性质的打人事件,该如何处理?我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石家庄赵丽娜律师解答:
一、 具体解析: 对方打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的,这里具体看受伤害鉴定属于什么程度,如果属于轻伤以上,那么就可以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此时就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还可以追究人身损害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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