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计算
第一部分截止到200*年3月21日前(原告全权负责招商部分)的
收入: **1.9万元(无书证,但录音证据可以证明)+网通104万元+移动20.8万元+垫付的前期投入1.3万元=131.3万元
费用部分应由被告举证,举证责任在被告:
占地费:万元 广告牌:(1、算出资,不应当算费用;2、即便退一步说按费用算,也应该分摊到各年度去;3、要被告发票,该数额会有误差)
利润为131.3万元--万元=万元
分成应得:万元/2=万元
跟同行业平均纯利润70-80%的基数算基本相符
第二部分从2005年3月21日至2005年9月30日
***、***家具、**、***高考快车
收入为4万元/月*6(个月)=24(4万元/月低于两三个单位平均参考价格标准,与第一部分价格基本持平)
占地费5万元
分成应得分别为:19万元/2=9.5万元
与同行业纯利率80%相比,相差很少。
第三部分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
北**南、河北**房地产公司、春***、观景***、河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每月按照同行业参考价格最低的每月4万元计算为48万元收入。
第四部分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
***(6月12日照片)收入为每年70万元。
第三第四部分共收118万元,按照同行业纯利润比率计算应该得到47.2万元
诉讼请求数额为各部分之和则应得:112.85万元-10.4=102.45万元
由于广告牌仍然存续因此原告保留今后诉权.
原告5月17日主张诉讼请求数额59.75万元是在由于对后面部分难以取证情况下收入按最低,费用最大化计算的,并且只计算了本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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