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作为***与北京***信息咨询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的代理人,现围绕达**公司答辩和反请求申请情况和仲裁庭开庭调查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达**公司无故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开具银行资信证明是***地区设立办事处的条件之一;
(二)***从签订合同之初即催办银行资信证明,达**公司始终未曾办理;
(三)2008年1月 日***正式催办达 公司邮寄银行资信证明,达 非但没有在指定日期内邮寄,还在随后 继续交涉催办给出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办理资信证明。
(四)达 公司的借口不成立。 没有保存对方合同原件的义务,且开具银行资信证明与此无关。
二、达 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该公司用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 已经与该公司解除合同。
(一)合作协议的根本目的就是 以达 名义在 地区开办办事处共同开拓 地区的市场。
(二)达 的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合作协议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乔桂红有权解除合同;
(三)乔 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到达 公司,合作协议自200 年 月 日解除。
三、 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故在仲裁申请中主张除违约金 万元之外的实际费用损失。
鉴于合同自 年 月 日解除,主张实际费用损失数额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解除日止的费用损失。经计算,数额为 元。
四、合同解除之日, 同时发出催款通知,达 并未履行还款、赔偿义务,故而请求自解除之日起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裁决生效(原则上应为 给付之日,考虑到仲裁庭计算的方便特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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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赵丽娜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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