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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文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起诉状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1:56:00

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起诉状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使用。
    行政起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所递交的书面请求。
    行政起诉状是一种民告官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诉讼法》总则第二条和第六章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权、起诉条件和起诉程序作了规定。
    对于行政诉讼起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起诉是原告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是否起诉,何时起诉,由原告自己决定,不需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批准。原告对起诉拥有完全的处分权。(2)起诉是对人民法院的法律请求,人民法院负有依法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的义务。起诉权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权利,国家有关机关必须依照司法程序作出答复和处理。(3)起诉是原告对司法救济的请求。与行政复议和其他针对行政活动的法律救济申请在性质、程序上均不相同。(4)起诉人必须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要使起诉被司法机关接受,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条件意味着:首先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政主体;其次原告是认为自己权益而非他人权益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次侵害原告权益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有权起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原告如仅有被侵害事实,而没有明确的侵害主体,起诉亦不能成立。因为人民法院最终要使一个具体的行政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当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一条件要求,首先原告提起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表明希望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司法行为来对自己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例如要求法院责成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要求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等;其次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原告还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事实根据主要指原告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与证据。原告在起诉时即使不能提供行政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至少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情况或相关证据。否则,法院难以对之进行审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件要求,首先原告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超出此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能接受其起诉;其次受诉法院必须对起诉的案件有管辖权,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管辖的规定。行政审判权必须由一个具体的法院来行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有分工的。所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必须确定是否对相应案件有管辖权。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程序要求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法律争议的两个基本途径。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关于处理两者关系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可在司法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救济途径中进行自由选择,而并不以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但是,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原告自由选择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复议前置只是例外。
    2.起诉时效。起诉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定的。超过了法定时限,起诉权就丧失法律效力。关于起诉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直接起诉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计算时效起点的要件。“知道”,可以以当事人受领行政决定文书为标志。但有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决定文书,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在实际了解了具体行政行为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只要能证实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相对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经复议案件的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起诉时效的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规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抗拒、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或人为灾难等;“其他特殊情况”,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权的客观情况,如当事人患病、受伤、人身受到威胁或伤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人民法院认定。除行政诉讼法外,单行法律有时会规定某些特殊时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起诉期限为5日,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②起诉期限为15日,如《邮政法》、《海关法》的规定;③起诉期限为30日,如《森林法》、《渔业法》的规定;④起诉期限为3个月,如《专利法》的规定等。

【文书样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被告名称
住所       电话
 
诉论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诉状”或“起诉状”。
    二、正文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三个方面。分别说明如下:
    原告系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全称及住所,另起一段,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职务等几项内容(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三项内容)。
    原告是其他组织的,写明非法人单位的全称及住所,另起一段,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写明被告机关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写法人住所,不能写法人的次要办事机构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写符合该条件的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参加人,应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不能写成“法定代表人”。
    如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亦应分别对原、被告栏目内依次写明。
    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可分为权益性第三人和参与性第三人两种。第三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原告同。
    2.案由。这一部分在目前实践中有两种写法:一是写明行政纠纷的性质。如“山林所有权纠纷”、“行政处罚纠纷”等;一是写明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如“不服    市    区    土发(1999)003号处罚决定”,“不服    市    土复(1999)003号复议决定书”等。这两种写法都可以。但相比之下,后一种写法较容易掌握。
    3.诉讼请求。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所解决的事项。要求写得言简意赅,具体明了,合理合法。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提起撤销之诉;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提起变更之诉;三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告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还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即使起给付之诉。
    第一种,撤销之诉。其诉讼请求可写为“请依法撤销    市公安局    年    月    日第    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或写为“请依法撤销    市公安局    年    月    日第    号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
    第二种,变更之诉。其诉讼请求可写为“请依法变更    市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第    号处罚决定”
    第三种,给付之诉,其诉讼请求可写为,“一,请依法撤销    市    区    年    月    日第    号处罚决定;二,请依法裁决    (行政机关名称)赔偿原告    (原告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损失    元。”
    4.事实和理由。这是行政起诉状的主体部分。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断是非和裁决行政诉讼案件的基础和依据;起诉理由,是原告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论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合理性、合法性的主观思想,案件事实必须客观、真实;起诉理由必须有据、合法。
    原告对行政机关处理、处罚不服的事实和理由,其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具体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认定事实,则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或者缺乏证据,就不能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也就失去了处理、处罚的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作了行政处罚,那么这一处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对错误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正确地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适用了不该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了立法机关已经宣布作废的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了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颁布的地方行政法规,以及没有适用任何法律、法规等。
    第三,超越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的职权而作出行政行为,管了不属于自己应当管理的事情,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处罚人即可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超越职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四,违反程序。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被管理人进行处罚,受处罚人即可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四个方面,行政机关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一定都存在错误,可能在某一个方面有错误,也可能几个方面有错误。不管哪个方面,只要存在错误,原告即可作为根据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实体问题处理、处罚决定正确,仅仅是适用程序不当,受处罚人就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
    事实部分。要全面简要地反映出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着重写明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人物、事件”是指原、被告双方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原因、结果”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记叙事实的方法,既可以按照行政纠纷产生、经过和结果这种自然发展顺序写,也可以用综合归纳的方法写;既可以用一边摆事实、列举证据,一边论述说理的边叙边议的写作方法,又可以用先列出原行政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的错误,然后再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记叙。但无论采用哪种记叙方法,对关键性的问题要详细叙写,说清来龙去脉,做到重点突出,客观真实,条理分明,语言简练。一般情况和案情发展过程应概括叙述;与判断是非、作出处理决定关系不大的问题,可以一语带过,或者不加叙述。
    根据司法实践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案件事实在行文层次上,先写什么,后写什么,在内容上大致上可以作如下划分:
    第一个层次。说明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即在行政起诉状的事实部分,起笔首先写明原告在何时何地点因何种原因做了什么事,为下面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说明理由。
    第二个层次。讲请哪一个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情况,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个层次。反映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曾否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改变的具体内容。
    第四个层次。行政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的错误所在。在此,要将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或者不当之处详细地写明,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超越了职权;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这个层次是关键,一定要写得客观真实,具体清楚,于法有据。
    关于证据的写法。《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但是,如果原告提出了新的案件事实,那么,对证明新的事实的有关证据,也有责任举证。如果原告方不主动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行政起诉状的证据可以不单列,一般是随写事实,随用括号在主要事实的后边列举有关证据。另外,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书,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理所当然应当作为书证出具,应在事实记述过程中作为证据列举。列举证据,应说明证据的来源,以供人民法院据以查证核实。
    理由部分。在写完事实之后,应单独一段阐明起诉的理由。用“综上所述”提起下文,阐明起诉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的主观看法。
    起诉人要否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阐明原因,即阐明“为什么”不服。如系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则要充分分析论证主要证据为什么不足,是证据来源有问题,比如,仅有当事人一方的陈述而无其他旁证,或者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等等,则要分析论证证据的虚假性,阐明以这样的事实为根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其错误的必然性,如系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则应针对案件事实阐明应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原处理、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错在哪里,为什么错误;如系超越职权,则应从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方面论述,阐明其为什么越权,所作决定为什么无效;如系违反法定程序,则应着重从法律规定方面论述,法律、法规上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什么程序,行政机关错误,错在哪里,为什么错,等。
    理由部分应注意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条文,达到有理、有据、有力。
    三、尾部
    依次写明:
    1.敬辞和递交的法院全称。分两行写明“此致    人民法院”。
    2.具体人签名和制作时间。如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如系律师代书,应在制作时间之下,写明“    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书”字样。
    3.附项。应写明:
    (1)本诉状副本    份:
    (2)书证    件;
    (3)物证    件;
    (4)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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