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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21 10:44:00

 

                                             

一、停工留薪期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断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二、停工留薪期确认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及延长的期限作出认定,故各地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差别很大。

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确认类型:(1)、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有无和期限的长短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才能确定,如河北、天津地区就属于这一类型;(2)、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即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是休假证明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照当地的停工留薪期目录即可确认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北京、重庆、山东地区属于这一类型;(3)、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依当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任何一方主体对此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就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见一致,他们达成一致的期间就是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对停工留薪期限有异议,该方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如郑州地区就属于这一类型。

2、延长停工留薪期情况下的确认程序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工伤职工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是否应该延长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进行确认。

同时也应了解到,各地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也不尽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形式:

(1)、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是否延长及延长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河北省、安徽省、天津市、郑州市的确认程序属于这种形式。

(2)、由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单位有异议时,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职工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如果不提出申请,则视为同意延长,北京市、山东省的确认程序属于这种形式。

(3)、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如果对确认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重庆市的确认程序就属于这一形式。

故笔者建议,有关主体在申请停工留薪期或延长停工留薪期时,除了须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参照所在地的具体规定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停工留薪期确认的两种特殊程序

(1)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后,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结束工伤医疗,能够重新工作的情形,对于这一情形,《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作规定,各地的相关规定中有两种截然分明的态度:一种是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对此情形也没有规定,像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天津市、郑州市的规定就是这一情况;另一种是对此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将该情形纳入调整的范围,像北京市、重庆市就对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

不足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对于提前终止停工留薪的情形,作出规定的地方部门对此规定的也是很笼统,只是规定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就终止,没有具体规定由那个机关作出提前终止决定,也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终止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鉴于各地确认停工留薪期上的差异,遵循谁有权确认停工留薪期,谁有权确认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原则,其他当事人不服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救济;如果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救济较为适宜。

(2)旧伤复发时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工伤治愈后复发的,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程序与工伤职工之前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程序相同,可参考前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发生工伤事故时,在医疗机构(通常指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后,相关主体就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的一定期限内提出,该一定期限具体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标准,大概有这样几种情形:(1)无明确期限,即只是笼统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没有具体的提前期限的规定,如河北省、天津市、重庆市的规定;(2)以天数为单位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北京市规定的期限是停工留薪期满前3日,郑州市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3)以工作日为单位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安徽省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山东省规定工伤职工申请期限是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是收到申请起的7个工作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确认后的法律效力

确认停工留薪期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在有关机关作出确认前,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但在工伤职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用人单位一般应按月支付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终止后,工伤职工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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