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雇钉模板时,不慎从高空坠落致八级伤残,雇员与雇主、房东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10月28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此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原告张某才各项经济损失70162.91元,由被告张某冬承担45%即31573.3元,被告肖某承担15%即10 524.4元,被告张某红承担5%即3508.15元,被告陆某承担5%即3508.15元,其余由原告自己承担。
2010年,被告肖某、张某红、陆某三家新建房屋,三家房屋紧邻并递次共有一面墙,三家约定统一施工,将钉模板工程发包给被告张某冬,由张某冬组织施工,并约定价格。后被告张某冬雇请原告张某才帮忙钉模板,工资为每天80元。2010年9月5日下午,原告张某才在为被告肖某房屋施工时,踩在三楼飘檐简易木撑往楼上接木料,由于身体踩压木撑加之木撑不是非常牢固致木撑倒塌,原告从三楼摔至地上,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肺挫伤出血、右侧气胸、肋骨骨折、颜面等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治疗30天,共花去医疗费28672.91元。出院时,医院建议卧床休息2-3月,定期复诊,一年半后左跟骨行钢板取出术。2011年5月13日,经医学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另左跟骨钢板取出费6000元整。 后因对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63740.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才系被告张某冬雇请,为张某冬承包的钉模板工程进行施工,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摔伤,对此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张某冬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中未尽足够的安全防危注意义务,过于自信,站在简易木撑上进行作业,致自身受伤,故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肖某、张某红、陆某将钉模板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张某冬,选任不当,对原告张某才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张某才系在被告肖某家施工时受伤,被告肖某系直接受益人,故此,其承担的责任要比作为间接受益人的被告张某红、陆某相对大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