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文书 | 刑事诉讼文书 | 行政诉讼文书 | 仲裁法律文书 | 非诉讼法律文书  
非诉讼法律文书  
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7 17:38:00

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 ‰(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____
  签约地点____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协作型联营合同(松散型)
下一篇:刘震云:我太太是为穷人服务的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英国)公司章程
· 美国公司章程
· [原创]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书
· 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
·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项目预报表
· 示范:商品房认购合同(认购协议)...
· 校方责任保险
· 农用地转用方案
· 河北省 劳 动 合 同 书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 【原创】一个申请医疗机构公开信息...
· 房产租赁合同
· 承包合同书
· 止付通知书
· [原创]解除合同通知书暨催款函
· 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 退税申请表
· 滞纳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 机动车辆投保单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