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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官司  
诉前宜慎重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13 17:12:00

诉前宜慎重
当你准备踏进人民法院的大门,递交一纸诉状时,你是否想过还有其他途径能解决你的问题,你是否想过打官司有多少胜诉把握在起诉之前,这些都是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一、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文化、政治和日常生活的互相交往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一旦这些矛盾和纠纷通过法院进行处理,就变成一个案件,有关当事人便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的程序进入诉讼阶段。根据处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这些案件可分为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四大类。
    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有各种各样的手段和方法,如果选择得当,大矛盾可以化为小矛盾,小矛盾可以化为乌有;反之,倘若选择不当,小矛盾非但无法解决,还有可能激化,甚至成为人们之间无法消除的顽疾。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如何选择解决的手段和方法,就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十分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在我国,一般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五种途径来解决:(1)协商,(2)调解,(3)行政程序,(4)仲裁,(5)诉讼。
    协商,是指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对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本着互相谅解或求得解决的愿望,通过感情交流和谈判交涉的方法解决纠纷。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些矛盾较小的纠纷,且当事人各方均无恶意给对方造成损害。
    调解是指第三人以调停者的身份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并调和、折衷争端各方存在的相反主张或要求,以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纠纷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也适用于一些较小的纠纷,且当事人各方均无恶意造成对方损害。与协商所不同的是,通过调解加以解决的纠纷,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由于感情或情面的缘故,双方均不愿意主动提出建议,或不愿意自觉地接受建议,从而需要有一个中间人出面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诉前调解,它可以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其他法人或个人参与进行调解;另一种为诉中调解,它只能由法院的审判员作为调停入主持进行调解。本节所讲调解是诉前调解。行政程序,它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方法主要适用发生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问的纠纷中,同时,产生纠纷的双方同属一个系统或归同一个公司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此外,行政复议也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定程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议时,提请法定第三者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审理,并由第三者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式在国际上使用较广而又频繁。它的特点在于较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像仲裁庭、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而加以选定。在我国,仲裁较多地适用于经济、商事、海事和劳动案件之中。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加以解决的一种活动。诉讼是一种最有效、最彻底、最具权威性的解决纠纷之方法,它适用于任何法律纠纷,特别适合于那些标的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涉及面广、解决结果较难执行、且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的纠纷。
    根据当事人争议的对象不同,人们可以把解决纠纷的司法活动分成各种诉讼。在我国,它们被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处理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权益、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纠纷。如离婚案、分家析产案件、继承案件、收养案件、个人借贷案件、租赁案件、代理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个人所有权案件等。
    民事诉讼还处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现在也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在产、供、销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侵权行为等案件。如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合营合资案件、承包案件、企业租赁案件、信贷案件、加工承揽案件、购销案件、保管案件、运输案件、保险案件、技术合同或侵权案件、金融案件、产品质量案件、证券案件和期货案件等。
    行政诉讼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治安管理案件、旅馆业治安管理案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案件、环境保护管理案件、土地管理案件、药品管理案件、食品卫生管理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案件、广告管理案件、商标管理案件、专利管理案件等。
    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它处理的案件包括: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妨碍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二、权衡诉讼得失——诉讼的优势
    由于处理纠纷的方法不同,可能产生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所以,正确选择处理纠纷的手段是人们必须注意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般说,对一些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对方当事人比较难对付、处理结果对其具有较大利害关系、标的较大以及处理结果较难执行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人们往往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处理纠纷方法,诉讼具有其特定的优势,表现在:
    1.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诉讼是通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来解决人们之间纠纷的;种形式,一旦采用诉讼方法,进入诉讼程序,人们一般不能无故退出。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其他途径,如协商、调解等均允许当事人在进入该程序后自由退出。此外,撤诉一旦被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如果想再次起诉,一般要提出新的理由;而协商、调解则无此规定。诉讼程序的严肃性还突出表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严格以证据为依据,不同于协商、调解中可以对事实认定采取比较模糊的方法。所以,当事人若没有充足的纠纷事实证据,不宜选择诉讼。
    2.处理过程有法定的期限。
    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其时间是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从起诉开始,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在立案后5日内,法院应将诉状副本送发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在开庭3日前,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决定的复议请求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期限为6个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审判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入须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第二审审判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庭所作的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以上这些诉讼时间上的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及时审结奠定了基础。
    行政诉讼像民事诉讼一样具有严格的时间性。行政诉讼不但在审结上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且在原告起诉时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进行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丧失起诉权。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他行政法规中有起诉期限规定的,按该法规定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公安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5日;《海关法》规定为30日等。当事人在起诉前,应找到有关的法律,并按规定办理。
    行政诉讼在立案后到开庭前的程序,其时间要求与民事诉讼基本一致,但行政诉讼在审结时间上与民事诉讼不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审判期限为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或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判决的权威性。
    法院一旦作出了生效判决,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加以改变,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自觉履行,否则,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而协商、调解作出的处理结果,当事人是否履行,全依其个人的自觉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强制。仲裁和行政程序的执行方式也与诉讼不同,仲裁要由当事人向非作出处理结果的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裁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抽行;行政程序的执行方式是作为一种行政命令,通过行政系统,由企业负责人无条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以,若一方当事人缺乏最起码的信用,惯于出尔反尔,那么另一方当事入宜选择诉讼。
    4.诉讼活动的强制性。
    在诉讼活动中,除了生效判决最有强制执行效力外,诉讼朗整个过程都具有强制性。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按撤诉处理;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而裁定不准许的,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反诉的,也可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其他内容与民事诉讼制度相似。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时,法院可给予以下处罚:予以训诫、责成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在诉讼结束时,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双方或一方是个人的,可在1年内,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在6个月内要求法院子以强制执行。
    三、权衡诉讼得失——诉讼的不利之处
    与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相比,诉讼也有其不利之处,表现在:
    1.花费精力。
    当事人要进行诉讼,首先必须了解有关的诉讼知识,如如何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诉状,出庭参加审理;如何保全证据,搜集证据,向法庭提出证据;如何辩驳对方观点,适当回答法庭询问等。此外,诉讼时间相对固定,当事人要投入全力参与诉讼,刘一般的普通审案件,从立案开始到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就需6个月(上诉除外);对简易审案件,从立案开始到一审判决,需要:个月(上诉除外)。对涉外案件,时间还需增加。而其他一些朗纷途径,如协商、调解、行政程序,由于比较灵活,有的可以不在有关第三方主持下进行解决;有的可以在有关介绍人、相关入或本系统的行政领导主持下加以解决。当事入随时可以提出,随时可以处理,也随时可以退出,没有严格规定,较之诉讼,当事人心理上较放松。为此,对一些标的较小,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在双方同为经营伙伴或亲属,且今后还将合作或要共同相处、又均无恶意、有协商解决纠纷诚意的情况下,就不一定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
    2.影响彼此感情和情面。
    诉讼一旦提起,当事人必然要对簿公堂,进行针锋相对的抗辩,必然会影响彼此间的感情。实践证明,凡是双方进行诉讼过的,以后的业务合作关系一般很难继续保持;在生活上彼此间也很难相处。为此,对一些今后还须继续合作或共同相处的当事人来说,如果能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程序和仲裁等来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避免采用诉讼方式。
    3.花费财力。
    由于诉讼程序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旦运作,当事人、代理人和法院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将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当事人不但要支付案件受理费,还要支付律师费、鉴定费、审计费、勘验费、调查费、差旅费和文件制作等费用,这些费用都要由当事人支付,为此,如果案件标的不大,或者胜诉可能性较小,那么,还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比较合适。
    以上是从一般情况而言。每个纠纷有每个纠纷的特殊情况,一方认为诉讼有利,而另一方却会认为调解有利,这就必须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努力。比如抢先诉讼,比如先作退让等等。权衡诉讼利弊,当选择诉讼时,一般的条件是标的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诉讼时间,诉讼经济,即诉讼花费成本与权利取得的比例合算等。而不走之路诉讼的条件一般是证据不足打不赢官司,标的小,关系好,双方有调解诚意,财力不够等等。所以诉前宜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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