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的事想向请教一下:因为工作的原因,我公司目前的休假方式都是在每年的春节期间集体休假,休假对象为入厂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我和本地劳动部门相关人员讨论过这事,他也说我们这么做是可以的。现在员工的异议是:1、到春节时满15个月的她应该休5+1天而不是5天;2、新进员工认为她应该可以把别的单位的工龄若干月和进我厂的月数连续起来后休5天。她们也说咨询过有关部门,说是支持她们的。
石家庄赵丽娜律师解答:
1、首先,你应明白:年休假给付的主动权在企业,而是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情况来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的,为此,劳动部门回复给你们是正确的,即年休假要怎么给休是由企业说了算的;(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2、对于第一个问题,建议你再看看《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3、第二个问题,员工的讲法是正确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此条应既包括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连续工作。理解:1、对于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2、对于原已经在其他单位工作,现在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在新单位工作的前一个月是否有原单位(在本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做为认定是否“连续”的依据;3、国家有新规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采信的其他有效证据,从其规定。4、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应以法律手段要求单位补缴后,原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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