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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  
[原创]薛青:有关“家庭暴力”定义讨论的跟进
作者:美国律师协会中国项目办公室薛青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28 9:19:00

[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编者按]美国律师协会中国项目办公室与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共同举办的提高反家庭暴力案件律师技能研讨会在2010年12月21日结束后,参会律师对所研讨问题的深入讨论才刚刚开始,法律顾问网.涉外站编辑部宣传部将后续的相关讨论制作成专集,在本站公益诉讼版块,妇女儿童权益栏目刊登,对该话题有独到看法或者兴趣的律师,学者,专家或各界人士均可与本站联系发表看法或者文章,文章采取署名方式,专家可对自己及所在机构做简单介绍.
第一集:有关“家庭暴力”定义讨论的跟进
话题发起人:薛青
薛青及其职业机构简介:
青是美国律师协会法治部中国计划财务经理和项目官员。2002年7月起在ABA供职,美国律师协会法治部中国项目办公室主要关注中国办事处的妇女权利,环境和一些刑事司法方案.
详情请点击美国律师协会中国项目办官方网站: http://www.abanet.org/rol/asia/china.html
 
各位律师:
大家好!
 
去年12月有关提高律师代理家庭暴力案件技能的研讨会已经过去一个多月,现在新的一年又开始了,希望大家度过了一个愉快的新年!
 
大家可能还记得,当时研讨会快结束时来自湖南省警察学校的欧阳老师就“家庭暴力”的定义提出了他自己的观点。欧阳老师的观点非常重要,并且他的观点再次引发了我们会后与外国专家(RobinCatherine)的许多讨论。我自己从欧阳老师的评论和之后与RobinCatherine的交流中学到了很多东西。会后我也给欧阳老师发了封邮件,就他的观点进行了跟进。因为我们认为会后我们与专家的交流对于澄清大家讨论中的误解和困惑是有帮助的,所以在此将我们发给欧阳老师邮件中有关实体内容的讨论部分发给大家,希望与大家分享。
 
根据我记忆的欧阳老师当时提出的观点,他所说的家庭暴力是一个更大的范围,他将所有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都算作家庭暴力。除了扩大家庭暴力概念的范围外,即哪些种类的暴力可以纳入到家暴的概念内,他表述的观点也认同了不同种类的暴力会发生在家庭内,而且不同种类的暴力需要警察作出不同的响应。这些核心观点,即家庭内或亲密伴侣之间会发生不同种类的暴力,而且不同种类的暴力需要不同的干预方式,实际上与Robin在会议上解释的是同样的意思。不过这还是有些让人困惑,因为在美国使用的是不同的词。
 
在美国,与家暴有关的联邦和州的法律所使用“家庭暴力”是个更加狭窄的定义。联邦和州的法律中的“家庭暴力” RobinCatherine所指的殴打” (是指双方不平等的,亲密伴侣之间一方对另一个进行权力控制型的家庭暴力)。以前,这使人认为发生在家庭内的任何一种暴力都是这种暴力。这就导致许多问题。例如,如果警察对一个家暴的报警出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丈夫和妻子都受伤了。他们就认为妻子和丈夫都应该被拘留,因为他们看上去都像是加害人。或者,有一种情形,就是妻子遭受丈夫多年的虐待,出于恐惧她严重伤害了她丈夫,因为她想结束这种虐待。警察和法官没有理论框架用来区分这种暴力和另一种暴力,另一种暴力是指妻子(家暴受害人)进行报复前丈夫所对她实施的多年的暴力。
 
这些问题使专家意识到家庭内或亲密伴侣之间存在不同种类的暴力,而且不同种类的暴力需要不同的干预方式。美国的一些专家认为主要有五种类别的暴力(这五种类型就是RobinCatherine所提到的,包括殴打、抵抗性/反应性(如以暴制暴)、非殴打情形、病理(如精神疾病)和社会反常状态))。所以,例如,适合于殴打的干预方式应该不同于抵抗性/反应性(如以暴制暴)暴力的干预方式。
 
使人困惑的是一些美国专家当他们解释这一观点(即家庭内会发生不同种类的暴力,而且不同种类的暴力需要不同的干预方式)时,他们使用了“家庭暴力”这个词作为一个涵盖性术语,它包括发生在家庭内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所有不同种类的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外国专家使用的PPT列出了发生在亲密伴侣之间的不同种类的暴力。(包括殴打、抵抗性/反应性(如以暴制暴)、非殴打情形、病理(如精神疾病)和社会反常状态))(请见PPT上第20个幻灯片,标题是“家庭暴力的情境”)
 
然而,因为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使用的“家庭暴力”是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一些专家当他们指发生在家庭内不同种类的暴力时选择使用“发生在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而不是“家庭暴力”。他们使用不同的术语作为一个涵盖性的词,目的就是避免与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使用的狭义的“家庭暴力”相混淆。
 
总之,不管不同美国专家使用术语的不同,基本观点是一样的,即家庭内会发生不同种类的暴力,而且不同种类的暴力需要不同的干预方式。我认为这和欧阳老师说的观点实质上相同的。研讨会后,我们和RobinCatherine进行了讨论,他们也同意欧阳和他们在这一核心观点上是一致的,但因为我们使用术语的不同,所以产生了困惑。
 
我记得欧阳老师当时除了提出他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理解外,还提出不同情形的家庭暴力的都需要干预,但警察应将干预的重点放在已经进入循环的家暴上。这与目前在美国的观点形成了一个有趣的对照,许多美国专家开始认为“暴力循环”的概念过于狭窄,因为他们发现暴力循环并不是发生在所有以权力控制为特征的殴打类型的暴力关系中。换句话说,美国专家发现尽管一些涉及权力控制特征的关系表现出典型的“暴力循环”,但有些并没有。这在美国产生了一些问题,因为法官、律师和警察假定如果没有暴力循环的典型阶段(暴力紧张期,暴力发生、蜜月期),就不是家庭暴力。其导致的结果就是,某些情况下虽然显示出权力控制的特征,但妇女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且没有被正确地识别出来。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有意思的问题。
 
以上只是我针对欧阳老师研讨会上提出的观点,谈一下我们的观点和看法,希望与大家分享和探讨。
 
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
 
新春即将来临,在此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薛青
2011,1月25日
 
参与讨论一:
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和中国文化对法律价值判断影响等
参与人:河北赵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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