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声称举债,能否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方面予以考察认定:
(一)一方的对外举债是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夫妻共同利益,其负债是否实际用于了家庭生活中。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的“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置家庭财产、支付日常生活开支、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用、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项目的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负债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利益,也没有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以个人名义的对外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就其专项举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利益,且实际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负举证责任。
(二)以一方名义的举债,其举债时是否有夫妻双方的合意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尤其是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性的对外举债,如果要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其举债时需有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
非直接参与债务关系设立的夫或者妻的一方对他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夫妻共同利益而举债应是知情并同意的。
债权人在以夫妻双方为债务人借贷时,如果具体参与债务关系设立的是夫或者妻的一方,仅该方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名的,他应当要求非直接参与债务关系设立时的夫或者妻的一方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举债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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