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离婚,但是男方因身体有病生活困难是否可以不承担子女的抚养权和费用?
赵丽娜律师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是不可以放弃的。关于抚养费,男方可与女方协议约定,若双方达成一致,男方可以不负担抚养费,但是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男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若协商不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条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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