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小全还发现,这几年他和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表面上都差不多,其实实质内容上有了很大区别。如签订合同时间、工资待遇、辞退员工补偿等方面都有了变化。经多方了解,小全得知,他所任职的公司实际上是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来规避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此小全找到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但是,由于目前该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小全有了一些顾虑,公司名称一改变,自己这几年的损失用人单位是不是就不用承担相应责任了?
律师说法:
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贾长亮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这条规定,虽然小全所在的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小全可以聘请律师查阅该公司的公司登记档案等,证明变换名称的公司属于同一主体,这样在查明相关情况后,小全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就小全所反映的问题看,该公司和小全3年内所签订的合同都有一些变更,而对此小全并不知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