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创新执行方式为切入点,在一起涉外执行案件中,对日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两限”措施,被执行人当场交纳部分欠款,并承诺于10月底前交纳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案也是北京法院首次对外籍人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该案的被执行人某女士,是日籍华人。由于其身份特殊,行踪较难掌握,且在中国境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近亲属居住在国内,普通的执行手段如查封、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车辆、查封不动产等方法无法适用于该案。大兴法院法官果断转变执行思路,调整执行手段,改变以往查封、扣押的做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举措。4月11日,承办法官得到北京西站边检站的通知:该女士即将乘坐火车前往香港,遂立即赶往西站控制住被执行人并带回法院。
期间,执行法官耐心开导和劝解被执行人遵守中国法律,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在申请执行人闻讯赶到法院后,疏导其抵触情绪,劝导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国籍和年龄,给被执行人一个还款缓冲期。通过工作,该女士请求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对自己违反法律、规避执行的原谅,并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尽快将欠款还清。法官依法向该女士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女士签订承诺书,承诺在6个月内清偿债务,并当场交付了部分欠款。
(梁 晓 陈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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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均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规定》禁止的高消费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类: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其不影响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